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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2)家庭暴力的發生可以作為離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將暴力作為離婚的條件,作為法律賦予受害人的壹項權利,不得詢問受害人,法院也不能以此為由判決當事人離婚。(3)家暴受害人離婚後可以申請過錯賠償,即離婚後可以依據《民法典》關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同時受害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直接要求加害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4)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作為民法,《民法典》沒有規定家庭暴力單獨罪名。家庭暴力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處罰,都要通過刑法來解決。比如我國刑法規定了虐待罪和故意殺人罪。家庭暴力符合其中壹種犯罪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依據刑法關於該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受害人可以依法得到有效的救助。《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壹次家暴就可以離婚。但是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標準和解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法律客觀性:

在國家基本法律層面,2001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規定了家庭暴力問題。婚姻法從以下四個方面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防治:1。在總則中,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被提升為基本原則。這壹原則體現了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原則,也為今後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2.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中,夫妻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中,被視為法院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之壹(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3.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壹章中,規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民事法律責任(第43、44、46條)。例如,第46條規定,配偶壹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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