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緩制度是中國第壹項刑事執法制度,是貫徹慎殺/少殺原則而創設的壹項特殊法律制度(中國特有)。
3.在暫時不可能廢除死刑這壹野蠻刑罰的情況下,死緩可以在不放松打擊犯罪手段的情況下,作為死刑的替代。
4.但在實踐中,死刑往往成為法官自由裁量的彈性空間。在司法腐敗嚴重、法官素質低下的中國司法現狀下,已經演變成權錢交易的對象之壹。....
5.還有,在有罪推定已經推定無罪的今天,在法官發現被告人證據不充分,公訴機關又很強勢的情況下,往往用死刑來判決壹些存疑的案件,而不是適用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這也給死刑蒙上了壹層灰塵。...
6.作為堅決反對死刑的法律界人士,我認為死刑緩期執行在現有條件下對人權有壹定的進步意義。..
7、關於死刑的壹些歷史和爭論:
在美國,各大關註死刑的網站都列出了以下名字:第1000號人,肯尼斯·博伊德,執行日期:65438+2005年2月2日,北卡羅來納州;編號1001,Shawn Fleece,執行日期:65438+2005年2月2日,南卡羅來納州。
數數是壹件很奇怪的事情,會產生壹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人們習慣的東西會因為數數而停在某壹點,做壹些回顧和自省。這壹次,美國處決了自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的第1000名死囚,僅此而已。
死刑存廢之爭由來已久,把人處死是壹回事,但《死刑法》是另壹回事。人類執行同類已經很久了,但是把它變成法律,反映出社會正在走向成熟,開始思考把懲罰規定為壹種契約。
壹般認為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頒布的死刑法是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規定有25種罪行可以執行死刑。在公元前7世紀的希臘雅典,死刑曾被視為所有罪行的唯壹懲罰,即使是最輕微的罪行也會走向死胡同。壹路走來,公元前5世紀,羅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行刑手段多種多樣,用今天的眼光來看,往往很殘忍。今天,人們認為這是壹種“殘忍”的絞刑,這在當時不算什麽。死刑壹般是燒死、淹死、砸死、活活打死等等。
在公元10世紀,絞刑在英國成為壹種相當普遍的處決方式。在接下來的幾年裏,英格蘭出現了征服者威廉。他曾經宣布,除了戰爭時期,在他的統治下沒有人會被處死。這可能是英國廢除死刑的最早努力。然而,它顯然還沒有準備好。所以很快恢復了死刑,然後僅在英國國王亨利八世的統治下,就處決了大約72000人。
英國的死刑復核過程很有意思。英國很早就實行陪審團制度。這給了人們壹個反抗嚴酷法律的渠道。英國所謂的死刑罪名,以前都是很草率的。在18世紀,有222項罪行可以被執行死刑,比如偷竊和砍伐壹棵不應該被砍伐的樹。最後,人們認為這太過分了。他們壹時無力改變法律,於是通過陪審團制度表達不滿。在壹些他們認為不應該執行的案件中,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時,陪審員們只是宣告他無罪。因為壹旦定罪,就是死刑。如此大量的案件實際上動搖了司法系統本身,迫使英國在1823至1837年間對其死刑法進行審查和改革,幾乎壹半的罪行被排除在死刑之外。
英國的死刑法被拓荒者帶到了北美殖民地。英屬北美殖民地第壹次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亞,那是本該是第1000名死囚,最近被赦免的地方。當然,那時候還沒有美國。弗吉尼亞只是最早的英國殖民地,不是壹個州。第壹個死刑犯是壹名軍官。他因被指控為西班牙間諜而被處決。無論如何,罪行本身已經夠大了。但到了1612,在弗吉尼亞殖民地總督公布的法律中,瑣碎的、輕微的罪行都在處決之列。也許,新殖民地維持秩序非常困難,總督不得不犧牲嚴苛的法律來站穩腳跟。
就在美國革命之前,1767年,意大利人貝卡利亞寫了壹篇關於犯罪與懲罰的論文。他在文章中寫道,刑罰制度的限度是為了實現安全和秩序的適當目標,超過限度就是暴政。他認為,刑事審判的有效性來自於懲罰的確定性,而不是殘酷性。他是第壹個提議廢除死刑的人,認為國家剝奪壹個人的生命是不公平的。
貝卡利亞的論文逐漸傳播到北美,對革命前的知識分子,包括美國的開國元勛們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改革的第壹次嘗試發生在弗吉尼亞。當時美國的創始人之壹托馬斯·傑斐遜在他的家鄉做了第壹次嘗試。他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提出了修改死刑法的提案,即除了謀殺和叛國罪,不能判處死刑。該提案以壹票之差未獲通過。我們可以看到傑弗遜只接受了貝卡利亞的部分觀點。他反對死刑過重,但並不是絕對反對。
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是簽署《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地方,也受到貝卡利亞思想的影響。在那裏,《獨立宣言》的簽署人本傑明·盧斯博士認為,說死刑是壹種“威懾力量”是不合理的。他甚至認為死刑也是謀殺,但卻為犯罪行為樹立了壞榜樣。美國著名的創始人本傑明·富蘭克林同意他的觀點。在美國,這個州是第壹個立法對謀殺進行分類的,比如把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分開。1794年,國家立法規定,除壹級謀殺罪外,所有犯罪都不判死刑。
美國和其他國家很不壹樣,它成立的時候是壹個財團。因此,刑事犯罪基本上由州壹級的法律管轄。所以每個州的情況都不壹樣。1846年,美國密歇根州的立法對除叛國罪以外的所有罪行免除死刑。之後,羅德島州和威斯康星州徹底廢除了死刑。然而,大多數國家仍然保留死刑。
上世紀初,美國有6個州在短暫廢除死刑後逐漸恢復。壹方面,犯罪學家有壹系列的研究工作,認為死刑是壹種必要的社會工具。再加上大蕭條等原因,20世紀30年代美國執行死刑的人數達到歷史最高,平均每年執行167人。1940年,美國執行了1289起案件,從1950下降到715起。當時美國人對死刑的支持度達到當時歷史最低水平,只有42%的人支持死刑。
按照美國的制度,廢除死刑有兩個層次。壹種方法是各州自行立法,另壹種方法是最高法院在聯邦層面將死刑解釋為“違憲”。美國憲法第5、第8和第14修正案壹直被解讀為認可死刑,但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這種解讀開始松動。1970年初,最高法院解釋憲法時,認為死刑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法庭不得以殘酷和不尋常的方式懲罰罪犯”。然而,到1976,最高法院裁定,如果以適當的方式執行,死刑不能被視為“殘忍和不尋常”。
這樣,在1976恢復死刑之前,美國在全國範圍內有9年沒有執行死刑。現在,自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已有1000名死刑犯被計算在內。
如何執行死刑
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過程和反復,實際上反映了美國人對死刑的困惑,死刑也屬於各個國家。
從美國死刑的歷史演變可以看出,在處理死刑問題上的進步包括很多方面:什麽樣的罪行適合死刑,比如當今亞洲人們對毒品與死刑關系的認識;有壹個執行方式是否殘忍的問題;有壹個死刑是否應該公開執行的問題。
首先,美國的死刑基本上限於壹級謀殺的範圍。死刑在任何州都不可能是強制性的,陪審團必須知道還有其他選擇,比如終身監禁。
對於死刑的執行過程,各州都盡量做到人道。
像密蘇裏模式壹樣,死刑程序是這樣的:
在執行死刑前的48至72小時內,死刑犯被從牢房轉移到死刑室附近的壹個房間。在此期間,死囚可以享受更多自由,包括無限制會見親友、神職人員和律師。可以和外界自由對話。壹個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後的晚餐”的菜單,只要能做到,監獄必須盡力滿足他的要求。“最後的晚餐”在下午5: 30到6:00之間。午夜,12: 00,1執行死刑。
隨著科技的發展,行刑的方式變得越來越快捷,越來越無痛。19年底,美國試圖找到更人道的行刑方式。曾經有人認為電擊可以加速死亡,更人道。1888年,第壹把死刑電椅在紐約州建成。1890處決了第壹個坐電椅的罪犯。在20世紀20年代,也有關於氣體執行的研究。現在美國基本適合註射毒液。壹般流程從手臂消毒開始,然後插入註射器,3劑藥。第壹劑相當於麻醉劑,使死囚失去知覺,第二劑是破壞呼吸系統,第三劑是停止心臟功能。整個過程大約需要5分鐘。然後,經法醫鑒定,確認死亡。
關於死刑的執行,從1834開始,賓夕法尼亞州是美國第壹個立法不公開執行死刑的州。此後,各州也逐漸效仿。死刑只在極少數人在場的情況下執行。近年來,壹些州通過立法,賦予受害者家屬觀看殺害其親屬的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權利。當然,妳也可以選擇不看。我們在電視上看到過這樣壹部專題片,客觀地介紹了壹個案件的情況,介紹了死囚、被害人及其家屬,介紹了長期關押的服刑人員的思想演變,介紹了被害人家屬的不同心情。最後,壹些家庭選擇了觀看死刑,事後,受害者的母親接受采訪時表示,她感到安慰。當然也有人選擇不去。在這些不同的態度中,我們可以看到人性的復雜性。
死刑的壹大麻煩是很多案件都是有爭議的。許多死囚直到行刑前仍堅持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在很多情況下,像著名的辛普森案,謀殺案可能是沒有目擊者,沒有武器的直接證據。陪審團只有在權衡了法庭上出示的法律證據後才能做出判決。雖然美國憲法修正案保障了被告的權利,比如不能強迫被告做不利於自己的證詞。陪審團作出最終裁決時,必須嚴格基於“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陪審團必須對裁決達成壹致意見,等等。盡管如此,仍然不能絕對保證沒有不公正的案件。
根據1977到2002年的調查,美國的死囚在被陪審團判處死刑後,平均要經歷近10年的上訴。美國社會認為應該給他們最大的機會去糾正可能的錯案。美國杜克大學的壹項研究曾指出,美國納稅人付出的成本是壹個被判20年監禁的犯人的兩倍。很大壹部分支出是各州必須成立獨立的律師團為死囚辯護。他們的職責是協助死刑犯在死刑判決後向上壹級法院上訴。平均而言,每個死刑犯花費州政府265,438美元+60萬美元。
所有程序完成後,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有權赦免罪犯,無需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憲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死囚可以向州長請求赦免。這壹次,本該是第1000名死囚的弗吉尼亞,根據州憲法,被州長赦免。當然,雖然憲法不要求赦免提供理由,但赦免通常是有壹定理由的。
所以每壹個州,比如密蘇裏州的執行模式,都規定死刑犯最後有整整24小時的上訴時間。直到最後壹分鐘,行刑室必須準備好接聽赦免電話。
死刑的廢除仍有爭議
對死刑的思考,歸根結底還是與人們對社會秩序和人生的思考有關。然而,也有壹些技術上的爭論。
美國曾經有壹些小縣要求州政府停止死刑,只是因為死刑犯的上訴過程太過昂貴,負擔不起。
壹些人反對死刑,並質疑社會是否應該使用死刑作為對犯罪的威懾。但即使在這個問題上,也有人從“技術”出發,質疑其“威懾能力”。結果,全國各地的警察局長進行了壹次調查。結果,在300多名隨機抽樣的警察局長中,67%的人不認為“死刑能顯著減少謀殺數量”,82%的人不相信殺人犯在殺人前會擔心懲罰的後果。在調查列出的幾種減少犯罪的方法中,死刑被認為是最後壹種。
有些人反對死刑,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壹種殘酷的懲罰。但在采訪死囚後,壹些死囚認為長期監禁比死刑更殘酷,無期徒刑還不如死刑,看起來像死了壹樣。
由於美國死囚漫長的上訴過程,在這10年的時間裏,很多人都表現出了徹底懺悔自己的罪過,懺悔自己的錯誤。相對於他們之前血腥殘忍的罪行,這樣的犯人是否應該被赦免?這也是壹個大爭論。有些人傾向於既往不咎。有人認為壹旦犯罪,什麽都改變不了這個事實,因為被犯罪分子殺死的人是無法復活的。
壹些美國人從宗教角度反對死刑,即人類社會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權力奪走壹個人的生命。這是保守的角度。然而,也有越來越多的美國人從人權的角度思考問題。他們認為死刑剝奪壹個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這是壹種自由主義的觀點。
美國南部是公認的宗教氛圍特別濃厚的保守地區。然而,在這些地區,贊成死刑的人的比例相當高。原因是美國南部有壹個很重要的保守傳統,強調南方風格的“法律與秩序”。因此,南方有很長壹段時間保持嚴格的法律,民間有很強的觀念,那就是保護個人權利。妳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權利。侵犯了別人,就要付出代價。所以在美國很多南方人看來,殺人償命還是天經地義的事。他們壹般不認同人道主義的理由,而是認為必須站在受害者的角度看問題。
真巧。165438+10月29日,美國弗吉尼亞州州長赦免了該州的死囚,導致兩名死囚幾乎並列第1000名,都在卡羅萊納州。南北卡羅萊納並列,本來就是壹個州,赦免死囚的南北卡羅萊納和弗吉尼亞,恰好是美國的南方。美國有12個州,加上華盛頓特區,仍然沒有死刑。雖然有死刑州和北方州,但幾乎所有的南方州都贊成死刑。
這些爭論還沒有達成壹致的結論。然而,從美國對死刑的思考和實踐中我們可以看到,盡管在倫理判斷和死刑廢除問題上可以有長期的爭論和反復,但死刑是壹個多層次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邊討論邊逐步完善,比如先完善審判和上訴程序以減少冤假錯案,給予被告人充分的權利和公正的審判,改變當眾行刑的習慣,減少執行死刑的痛苦等等。
我們也許不能壹下子對最困難的倫理問題做出決定,但是面對今天的死刑和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們中國人遠不是無所作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