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規範法官和律師的關系,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法官和律師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第二條法官應當嚴格依法辦案,不得利用各種關系對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進行不正當的幹預和影響。
律師在代理案件前和代理過程中,不得向當事人聲明與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官有親屬、同學、師生、前同事等關系。,不得利用這種關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幹擾、影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未經許可,法官不得單方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
律師不得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
第四條法官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如與本案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有親屬、同學、師生、前同事等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
律師因法定事由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拒絕當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代理合同。
第五條法官應當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本案庭審情況,但不得泄露庭審秘密。
律師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查詢案件,不得非法誤導訴訟當事人。
第六條法官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作為其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不得暗示更換律師,不得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不得違反規定為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提供咨詢意見或者法律意見。
律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向其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服務。
第七條法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不得借婚喪喜慶事宜向律師索要或者收受禮金、禮金;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的宴請;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出資裝修房屋、購買物品或者進行各種娛樂、旅遊活動;不得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向當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師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及其他物品。
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贈送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由法官或其近親屬操辦的婚禮、葬禮和慶典;不得請客送禮、向法官行賄,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送禮、行賄;不準用法官的費用裝修房屋、購買商品或邀請法官進行娛樂、旅遊活動;法官的費用不予報銷;不得將車輛、通訊工具及其他物品借給法官使用。
第八條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師向委托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當事人委托的律師不得假借法官名義或者以接觸、獎勵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九條法官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審判時限,合理安排審判事務,遵守開庭時間。
律師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提交訴訟文書的期限及其他相關程序規定,遵守開庭時間。
法官和律師不得借故拖延審理。法官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開庭,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不影響審理期限的情況下另行安排開庭,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
第十條審判過程中,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活動,尊重律師的執業權利,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律師應當自覺遵守法庭規則,尊重法官權威,依法履行辯護和代理職責。
第十壹條法官、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司法禮儀,保持良好儀容,舉止文明。
第十二條律師違反本規定,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向有關人民法院反映情況,也可以署名舉報,提出追究違法法官黨紀、政紀或者法律責任的意見。
法官違反本規定的,可以直接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向有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反映情況,或者提出給予行業紀律、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司法建議。
第十三條當事人、案外人發現法官或者律師違反本規定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律師協會反映情況或者簽署報告。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對違反本規定的法官、律師,應當根據其情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法官和律師在案件執行過程中,依照本規定執行。
對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和律師助理的懲戒限制,參照本規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