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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投資第三產業建設的國家政策

河北省屬國企正在改制。

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實施意見(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姬發〔2003〕15號)關於依法規範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的要求, 正確處理和調整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合理處置企業國有資產,規範和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指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企業(不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為省級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份合作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改制)。

第三條企業改制應當依法規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改制後的企業應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系。

第四條根據改制企業性質,按照下列情況調整勞動關系,合理計算、預留或支付職工安置相關費用:

(壹)企業改制為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指國有股份占50%以上,下同)的,通過變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變更、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予經濟補償,改制前後職工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二)企業改制為不持有絕對股份或者不參股的國有股份的,原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新企業未留用的職工支付安置費或者經濟補償金,對新企業留用的職工計算並預留經濟補償金,新企業應當依法與原企業留用的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調整中的職工安置等費用可以以貨幣或資產形式支付。以資產形式支付的,可以轉化為改制後新企業職工的股份,也可以轉化為新企業對留用職工的負債。

五是要確保企業改制過程中與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相關的資金或資產到位。資金來源包括:

(壹)企業凈資產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二)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轉為出讓土地的國有土地收入;

(三)省級有關部門和省級授權經營機構可以內部調劑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

(四)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

第六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時,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取或繳納以下費用:

(壹)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的安置費或者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拖欠的工資、醫療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生產經營集資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費用;

(三)改制前企業所欠的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改革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統籌費;

(五)內部退休職工基本生活費和退休前統籌保險費的落實情況;

(六)企業按規定實際負擔的離退休人員從改制基準日至70周歲和內部退休職工從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之前的社會統籌費用;

(七)因工致殘人員、職業病病人和精神病人的相關費用;

(8)精簡下放60年代人員生活費;

(9)企業職工遺屬補貼。

第二章勞動關系的調整和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

第七條企業改制後國有股東仍占絕對股份的,企業應當通過與原企業職工變更或者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原勞動合同,改制後的企業應當繼續履行與職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中未盡的期限,原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三年的,應當延長至三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時,應當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並計算經濟補償金或者安置費。同時,與新企業繼續聘用的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簽訂至法定退休年齡。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計算並預留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改制後未被企業錄用的職工,應劃入並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不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封頂。

平均工資計算中所稱的工資,是指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的工資,其數額應與企業報送的統計年報壹致。

第九條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照下列情況計算:

(壹)特殊工種職工折算工齡不視為經濟補償年限;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脫產工作年限應扣除連續工齡;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招用的職工應是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減去脫產工作的年限;

(四)退伍軍人(包括退伍軍人、復員軍人或者軍官)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五)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未享受經濟補償或者安置費的,仍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

個人自願造成的缺勤年限視為缺勤年限。

第十條企業改制為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企業時,勞動合同制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原國家固定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享受壹次性安置政策。個體戶視同員工,不再享受職業保險待遇。

企業在計算壹次性安置費總成本時,可以用企業所在地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乘以享受壹次性安置費的人數計算。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企業所在地城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企業向個體勞動者分配壹次性安置費時,應根據工齡長短分級發放。應當補償的本企業個體勞動者年工齡的壹次性安置補助費,應當除以本企業所有個體勞動者累計壹次性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但最高不得高於上年度全省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改制企業職工在固定工和合同工之間的認定,應以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為準(招調人員以檔案為準),對復員軍人的界限為1995 65438+10月1。

領取經濟補償金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壹條企業改制為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股時,改制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壹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職工工作滿35年、女職工工作滿30年的職工,可在企業內部退休。內部退休員工的相關費用按以下方法計算:

(壹)職工退休期間的基本生活標準可按改制前企業的實際標準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企業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數和統籌費率以及職工原繳費工資標準計算至退休年齡;

(3)改制後,企業可以將這部分內部退休人員的企業繳費與改制後的職工壹起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有條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時壹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上述費用。內部退休的職工個人繼續按規定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為國有企業時,不實行絕對控股或者不持股。對改制前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職工和傷殘人員(含職業病病人),應先發放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撫恤金可按現行標準計發10年,醫療費用可按前三年職工和傷殘人員實際發生數的平均值計發10年,留作改制企業在工傷統籌實施前支付個人費用和參加統籌支付。7-10級工殘人員要求自謀職業的,除給予其經濟補償或壹次性安置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規定發給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病人生活費按改制前企業實際支付到退休年齡的標準計算,留給改制後的企業,再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時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終止原勞保醫療制度。改制前,未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由改制企業自行結算,無法結算的,作為改制費用處理。改制時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可按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額的壹定比例計提10年的醫療保險費,計入改制成本,壹次性轉入醫療保險機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時,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按現行規定,60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費可計提10年,可計入改制費用,留給改制企業,由改制企業按規定的標準和年限支付,也可訂立書面協議壹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企業改制為無絕對控股或參股的國有股份,向職工發放遺屬津貼的,其父母及配偶按現行標準可達到70周歲,子女可達到18周歲(18周歲計為高中畢業),計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企業, 由改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限繳納,也可以簽訂書面協議壹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六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份時,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取暖費、交通費、書報費、洗滌費、副食品補貼、國家規定的勞模、專家津貼等合理費用。壹、對改制後退休至70周歲的人員和從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的職工,應按企業改制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標準計入改制費用,並預留給改制企業支付上述費用。上述70周歲以上人員由改制企業承擔統籌費用。

第十七條改制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改制時,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調整與企業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企業改制為非絕對控股或參股的國有股份時,改制前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與調整勞動關系有關的改制費用,由省政府SASAC、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改制企業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企業改制為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企業時,職工安置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表決方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資產界定產權。企業改制前,清產核資按照《河北省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實施辦法》(冀國資發〔2003〕5號)執行。對企業整體或主營業務進行改制的,要對企業的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完整、準確、壹致。按照“誰投資、誰擁有、誰受益”的原則,對國有資本及其權益進行核實界定,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改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涉及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由上級工會單獨組織,工會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範圍。

第二十壹條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時,直接持有國有產權的單位必須決定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的,應當壹並審計。企業改制為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資產損失的核銷。改制企業清產核資中清理的資產損失,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2003]72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的規定,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議並提出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省政府SASAC負責審核確認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在業務上應對此進行監管。資產損失核銷處理涉及企業損益的,省政府SASAC應當事先征求省財政廳的意見。

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與重組的,可以剝離資產損失核銷後的無效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省政府SASAC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省屬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等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負責統壹運營、管理和處置,回收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改制企業的審計報告,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國有產權直接持有單位決定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和土地評估機構,對改制基準日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企業整體或主營業務重組的,必須將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納入評估範圍。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應按省政府SASAC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同時,將資產評估結果向改制企業全體職工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SASAC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設立的公司制企業,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權益。

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統計局《大中小企業統計分類方法(暫行)》(資[2003]17號)規定的新的企業分類標準,小企業全體職工買斷本企業國有凈資產並壹次性支付價款的 根據《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和《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省資字[1998]63號),經省政府SASAC批準,可享受合理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企業改制,通常是通過轉讓置換現有國有資產和吸收非國有資本的增量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交易管理。未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進入產權交易市場,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6號令)規範操作。具體出讓方式可以是拍賣、招標、協議出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2)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現有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的國有產權折價,由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先進技術引進等因素;

(3)轉讓價格的管理。國有產權轉讓價款原則上應壹次性結清。解決確有困難的,經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並經批準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批準,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時,首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剩余價款由受讓人依法擔保,自首付款之日起壹年內付清。國有產權轉讓收益應當首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或者安置費用和移交社保機構管理的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所欠職工債務和企業所欠社會保險;

(4)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向企業經營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進行。經營者不得參與國有產權轉讓、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嚴禁買賣國有產權。經營者為收購國有產權籌集資金時,應當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本企業借款,不得提供擔保、抵押、質押、貼現等。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為標的進行融資。經出資人審核批準,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企業國有產權收購。

第二十七條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在支付調整勞動關系職工安置相關費用後,剩余的國有資產凈資產按三種方式處置:

(壹)通過招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給新的出資人或企業職工,轉讓收入上繳國有資產出資人;省政府SASAC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轉讓收入納入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

(二)以國有資產投資與外國投資者、私營企業及其他投資者組建新的法人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三)實施產權或股權轉讓,用於其他企業的改制。屬於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機構和省直部門負責改制的企業,用於改制的國有資產存量可以內部調劑。

第二十八條國有企業,除軍隊移交給企業外,職工住房補貼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企業改制時,國有企業凈資產不足以支付職工安置費用的。根據《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和《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冀國土發[2003]23號)。土地收益不足以支付職工安置和填列企業凈負債的,可由改制主管部門經營的國有資產存量調劑,屬於省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內部企業改制的,可在內部調劑。如仍有不足,可通過省屬國企改革專項資金等方式解決。

第四章職工安置費的支付方式和管理

第三十條對於勞動合同終止後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應當以現金形式支付壹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與改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形式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改制後新企業保留的職工,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費用可以資產形式支付,並按以下方式管理:

(1)經與職工協商,以資產形式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可以折算為改制後新企業職工的股份,職工在原企業所欠的工資和職工為生產經營籌集的資金,經職工同意也可以折算為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

企業國有凈資產整體置換的,可先整體轉讓國有凈資產,從國有資產轉讓收益、土地收益等資金來源中支付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

(2)以不能折股且難以變現的資產形式支付的經濟補償和其他用於職工安置的費用,經協商可轉為重組後新企業對相關職工的負債,以備用金方式管理。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工會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備用金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支付能力無法保證,改制企業工會應當及時向省政府SASAC和省總工會報告。為保證備用金的安全,改制後的新企業應對其持有的股權進行抵押,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易於變現的不動產,按照銀行壹年期存款利率有償使用備用金。

第三十壹條企業改制方案中調整勞動關系的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和職工安置備用金管理方案,分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總工會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審批企業改制方案的依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由省政府SASAC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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