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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韓非的法治思想

中國古代法治思想及其對後世的影響

中國是世界聞名的文明古國。至少在公元前21世紀左右的夏朝,已經建立了國家和法制。中華法系不僅起源早,而且歷經四千多年的發展從未中斷,在世界文明古國中獨樹壹幟。因此,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演變是非常清楚的。無論是某個代碼,還是某個系統,都有明確的源流關系,形成了壹個深刻而完整的體系。

壹.法治的起源

法律制度起源於春秋時期。夏商周實行封建制度。國家是建立在家庭的基礎上的。當時的國體是家國制,是社會上的宗法制度。國家的人際關系是根據禮儀原則建立的。進入春秋以後,封建主義開始瓦解。反映在國家,直接導致了皇帝和國王權力的下降,諸侯的崛起;反映在諸侯國,國家大官的權力變得強大,開始控制諸侯國的權力,進而開始篡奪皇位;反映在封建層面,是家臣主宰領主;在社會層面上,這套曾經維系社會關系的紀律逐漸失效,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表現為國家被諸侯所逼,同時大國又要多占土地,侵略小國。壹方面,小國要自衛,國與國之間沒有基本的規則。大國和小國都想讓強兵富裕起來。法家適應這個時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思想。法治的基本內容之壹是擴大君權,依法治國。公元前536年,鄭國“鑄刑書於鼎”(刑即法),後來,晉國也“立刑書”。鄭國和晉國先後采取鑄刑法於鼎,制定刑法,頒布刑法,推行法治。這在當時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具體體現在:開辟了出版法的先例,將法律公布於眾,使公眾也可以依據這壹明文法律解決社會糾紛。在此之前,法律具有隨機性和神秘性。之後,法律開始公開。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

韓非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政治思想體系。法律是統治者頒布的政策、法令和制度。早期法家的代表商鞅首先提出了“法治”的思想。韓非子強調法治治國,賞罰要以“法”為依據。法律是整個社會的行為準則和規範,誰也不能獨善其身。韓非子曰:“法不貴。如果被判刑,就不避大臣了。若賞善,則不離夫。”換句話說,在“法”之前,沒有貴族和平民之分。“術”是君主控制大臣的政治手腕,是君主秘密掌握的,使大臣們無法理解君主的心理,不敢輕舉妄動,不敢在背後搗鬼。“藝術”最早是沈步海提出來的。但韓非子認為,申不害重技術輕教法,往往導致新舊法規的矛盾。商鞅重法輕術,使官員的“忠”與“奸”難以區分,導致君主的權力落入大臣之手。所以韓非主張“法”與“術”必須合二為壹,兩者缺壹不可。同時,韓非子也認為“勢”是君主所占有的地位和權力,也是統治者進行統治的必要手段之壹。“勢”論最終由沈導提出。韓非子學了這個理論,他認為,要執行法律,運用權力,必須依靠權力;沒有權力,即使像姚這樣英明的君主也管不好三個家族。因此,韓非子提出了“把握法度,順勢而為”的思想,認為只有牢牢把握住權力,法度才能得到有效實施。

法家主張審時度勢,“王在法後”,“尊法於今”,而不是“王在法前”。商鞅明確提出:“三代為君不同禮,五霸為霸不同法”。“前世不教,什麽古法?皇上不重修舊好,何必追隨?”這種進化史觀堅信“法當時言,禮隨事定”,從而主張“天下不共治,國家不必學上古”。①。

韓非繼承商鞅的歷史進化論,提出“古之以德,中之以智,今之以力”。所以,“今天我要用前王的行政來統治現世的人,他們都要袖手旁觀他們的植物之類的東西。”而“明據先王,必是堯、舜,不愚不偽”③。那些根本不懂古今治亂之變的人,反而竭力謳歌前王之法,贊美前王之書,只會加劇這個世界的動蕩,絕不會帶來任何好處。所以,“時世不同,物有所不同”,“時物有所變”,以及“聖人不可能出其不意地修補過去”(4),而是要認真分析研究當代所面臨的問題,根據實際制定各種措施。

法家興起於戰國時期。此時“王之跡死,詩之亡”,西周的分封制已經崩潰。到戰國初年,周王室已經名存實亡,地位與壹般小國無異。春秋時期有100多個國家,此時只剩下10個國家。整個中國都被戰國七雄統治著。七雄大規模的吞並戰爭,也在把中國從封建割據推向封建統壹。在這種不可逆轉的情況下,維持周制,重建分封制,不僅不可能,從根本上說,是歷史的倒退。法家順應潮流,主張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普遍實行郡縣制。商鞅說:“百郡之治也,則從;迂腐的人不修飾自己,太懶的人掩飾不了自己的行動。“(5)許多郡實行統壹的政治制度,使人人都可以遵循,漢奸不敢冒充錯誤,替補者更不敢輕易改變制度,因犯錯誤而被貶的官員也不能掩飾自己的錯誤。實行中央任免地方官員的郡縣制,使郡縣成為中央地方行政機構,而不是獨立半獨立的王國,從而將全國的軍政大權集中於中央,建立統壹的中央集權政治制度,有利於從掠奪走向穩定,從割據走向統壹。韓非進壹步主張:“萬物在四方,應在中央,聖人應堅持,四方應起作用。”⑥進壹步發展了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

法家主張“脫離法律”,不分親疏、尊嚴、上下、尊卑。《尚軍獎罰全書》說:“所謂壹罰不分等級。從卿、項、將軍,到大夫、,都有違抗君命、違背國家禁令、罪大惡極之人。不是對前者立功,對後者戰敗的懲罰。前善後敗,不虧。”由此可見,法家所主張的“刑無等級”有兩個特點:第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其次),第二是廢除貴族(無論舊貴族還是新貴族)的赦免和贖買特權。這兩點是對西周以來“不可禮庶人,不可刑大夫”的徹底否定。因為貴族統治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國家法治,加強了君主的中央集權,不僅極大地促進了軍令政令的統壹,也為後來打敗山東六國,實現國家統壹奠定了基礎。

法家主張法治,就是將法律公之於眾,“使天下官民皆知法”,不要設置“法官”作為掌管官民法律的顧問,使官民知法不犯法,提高國家的穩定和統治秩序的穩固。這壹法律理念為歷代王朝所繼承,對鞏固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執法與廉政法制建設

中國古代就有“官惡致國敗”的記載。清官是法制實施的必要條件,是法制建設的內在要求,反映了社會政治生活的健康。

中國古代很多政治家、思想家都深刻意識到治吏在推進法治中的重要性。先秦時期,法家就提出了“名臣治民”的結論,其實質不是輕視和否定民治,而是強調吏治的重要性。孔子的“治國靠民”的觀點,凸顯了君主和官員在國家治亂和“法治”興衰中的重要作用。荀子“治民而不治法”的理論,更為清晰地闡述了“法”與“民”的關系。他認為,作為統治者的“人”決定了作為國家制度的“法”,而法律的有效實施和適應離不開“人”的靈活性、誠實性和明確性。荀子重視人治,不是不要法治,而是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要靠人,而治理國家的關鍵是官員守法,秉公執法。唐代“貞觀史聖”的出現,與初唐官員的清正廉明和帶頭守法是分不開的。

法制的歷史深刻地告訴我們,制定嚴格完備的法律法規容易,但要付諸實施並深入人心卻不容易。必須通過執法者的公正執法和廣大民眾的自覺守法來實現。所以我們說良法和清官是實現法治不可或缺的兩個環節。它們相互關聯,有著相同的內在要求。在法制建設中,立法要從實際出發,結合社會實際,符合社會要求,能夠真實地反映社會生活,引導和規範人們的行為。但是,立法只是國家治理的前提。只有依靠公正執法的官員才能讓國家立法成真。如果只有法律是好的而沒有被遵守,立法就等於是壹個名義上的規定。

四。法治的現代意義

中國古代歷史上有過幾次盛世,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幹之治。盛世的共同特點是社會秩序穩定,官僚政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階級矛盾相對緩和,封建法制相對健全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了盛世最明顯的標誌。法律的繁榮導致政治的繁榮。古代盛世的出現體現了同樣的特點:重視法律,遵守法律,上至皇帝下至百官百姓,自覺不自覺地遵守封建法律,不枉法,不枉殺臣民,不逾越法律。

封建“法治”與現代法治有本質區別。封建法的服務對象是地主階級,重在維護專制統治。法律是皇帝的禦用工具。皇帝壹句話就可以立法或者廢法,權力大於法律。盡管如此,繁榮的封建時代的出現內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撐,封建法制中的許多固有法律成為法律和政治繁榮的必要條件。深入法制史,分析法律現象,可以從封建法制中發現許多法律經驗和規律,對今天的法制建設是有益的借鑒。

在法律來源於君主的封建社會,皇帝壹方面淩駕於法律之上,另壹方面又在壹定條件下遵循法律規範。漢文帝以身作則,遵紀守法,促成了張釋之執法的公正性。唐太宗有“法律不是我壹人之法,而是天下之法”的思想,才讓英雄屈法,詔罰。在保證法律法規順利實施方面,監察制度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最具特色、歷史悠久的制度。其主要職能是監督數百名官員,糾正失職,監督司法,使官員無法執法。中國古代監察機關在維護皇權的前提下,獨立行使監察權,自成體系,不受行政系統的幹涉。歷代皇帝為了充分發揮其職能,都握有監察禦史的任命權。雖然禦史的級別不高,但他的權力很大。正因為如此,在中國古代漫長的歷史中,監察機關確實在法律監督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極大地保障了封建法制的實施。在制度建設方面,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有自己的特點,也很有借鑒意義。

依法制約權力,法制才能維系,才有繁榮的可能;如果權力超越了法律,社會等級就會混亂,世界的衰落就必然出現。以法律制約權力是維護法制的基礎,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是如此。

法律制度促進社會發展,調整社會關系,保障國家的政治制度,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對人們的生產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歷史證明,重視法治,會促進社會發展,使國家繁榮富強;破壞或忽視法制會阻礙社會的發展,導致政權的衰落。可以說,“法治”是盛世的標誌之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認識到法治對國家興衰的作用,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這極大地改善了民主法制環境,不斷壯大了司法執法隊伍,糾正了以往不強調法治、強調人治的做法,極大地提高了司法執法水平。然而,我國的司法執行狀況與法治的內在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長期存在的人治觀念還沒有根本消除,權力大於法律的現象還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貪贓枉法的現象依然普遍。我們知道,失去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損害法制,影響法律技術的順利進步。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是實施,法律的嚴格高效實施有賴於司法執法機關的活動。依法治國的關鍵之壹是司法公正和執法公正。只有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嚴格遵守法律,依法辦事,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和權威,保證社會主義法律技術的順利進步。

註意事項:

(1)《尚軍書耕法》

(2)“萬物皆行,五惡”

(3)《韓非子·仙雪》

(4)“五常,五惡”

⑤尚軍之書,墾荒令

⑥壹切都是楊全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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