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4)諸縣法罰子楚第12號
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漢族,湖南省湘潭縣人,初中文化,務農,居住在湖南省湘潭縣。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13年7月19日被株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3年8月2日被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於2013年8月3日被株洲縣公安局批準逮捕。現羈押於株洲縣看守所。
株洲縣人民檢察院以株洲刑檢(2013)第148號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13年2月25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劉亞玲法官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曾憲文、何學智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譚明明擔任筆錄。公訴機關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株洲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9年8月,馬某從株洲縣古越峰鄉人尹某乙處購買湘02-E0386號大中型拖拉機。轉賣後,馬只在2010辦理了車輛年檢,此後再未辦理年檢手續。該車車況較差,被告人馬明知車輛剎車不符合安全要求,仍駕駛。2012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馬某某駕駛湘02-E0386號大中型拖拉機從株洲縣王石灣鄉行駛至株洲縣古嶽峰鎮。8點40分左右,他經過株洲縣古嶽峰鎮弘毅村路段。在繞行道路左側,遇到尹某某(未戴安全帽)駕駛壹輛湘B9E830摩托車從對向行駛。馬某某當時雖踩了剎車,但由於制動力不足,未能減速向右行駛,導致兩車相撞。此外,殷某某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帽,造成殷某某頭部受傷,當場兩車部分損壞。尹某某隨即被送往株洲市第壹人民醫院救治。經多次開顱手術,於2012年7月29日出院治療,尹某某於2013年7月29日死亡,11。
2012年6月8日,株洲市機動車技術檢測中心對馬某某駕駛的湘02-E0386大中型拖拉機進行車輛技術檢驗:該車壹、二軸制動性能不符合GB21861-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2012年6月20日,經株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馬某某從對向駛來時未減速靠右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壹項。“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當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2013 2月19經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尹某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致腦損傷後嚴重營養不良、肺部感染,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2013年9月25日鑒定,被鑒定人尹某某生前系重傷。2013 12.20經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尹某死亡原因系本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嚴重營養不良及並發癥,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傷害和死亡是完全相關的。
案發後,被告人馬某某在支付18500元醫藥費後壹直潛逃,於2016年4月13日被株洲縣公安局追捕,於2065438年7月19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告人馬某某的戶籍信息;2.證人證詞;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4.司法鑒定意見等書證;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明知制動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仍行駛,造成他人重傷,進而逃避救治義務,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某對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馬某從株洲縣古月峰人尹某乙處購買湘02-E0386號大中型拖拉機。購買後,馬只在2010辦理了車輛年檢,此後再未辦理年檢手續,車輛狀況不佳。被告人馬某明知車輛剎車不符合安全要求,仍繼續行駛。2012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馬某某駕駛湘02-E0386號大中型拖拉機從株洲縣王石灣鄉行駛至株洲縣古嶽峰鎮。8點40分左右,他經過株洲縣古嶽峰鎮弘毅村路段。在繞行道路左側,遇到尹某某(未戴安全帽)駕駛壹輛湘B9E830摩托車從對向行駛。馬某某當時雖踩了剎車,但由於制動力不足,未能減速向右行駛,導致兩車相撞。此外,殷某某駕駛摩托車未戴安全帽,造成殷某某頭部受傷,當場兩車部分損壞。尹某某隨即被送往株洲市第壹人民醫院救治。經多次開顱手術,於2012年7月29日出院治療,尹某某於2013年6月29日死亡,11。
2012年6月8日,株洲市機動車技術檢測中心對馬某某駕駛的湘02-E0386大中型拖拉機進行車輛技術檢驗:該車壹、二軸制動性能不符合GB21861-200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2012年6月20日,經株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馬某某從對向駛來時未減速靠右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壹項。“在沒有中央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從對向駛來時應當減速靠右行駛,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2013 2月19經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尹某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致腦損傷後嚴重營養不良、肺部感染,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2013年9月25日鑒定,被鑒定人尹某某生前系重傷。2013 12.20經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尹某死亡原因系本次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嚴重營養不良及並發癥,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傷害和死亡是完全相關的。
案發後,被告人馬某某在支付18500元醫藥費後壹直潛逃,於2016年4月13日被株洲縣公安局追捕,於2065438年7月19日被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害人家屬於2014年3月20日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馬某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78500元(其中已支付醫療費18500元,余款60000元已於2014年3月20日全部付清)。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並經法庭質證,屬實:
1.2 .證人楊、褚、付平良的證言,用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
2.證人尹某乙的證言證明其於2009年8月將湘02-E0386拖拉機轉賣給馬某某的事實。
3.證人唐某某的證言,證明了被害人殷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馬某某支付治療費18500元的事實。
4.證人萬的證言證明,交通事故傷害造成尹某壹系列繼發性損害,導致尹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傷害是尹死亡的根本原因。
5.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用以證明事故現場情況。
6 .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車輛痕跡檢驗,證明事故車輛。
7.2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審查結論》,用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及被告馬某某對事故的主要責任。
8.2 .病歷,用以證明被害人尹某某的病情。
9.株洲中正司法鑒定所(2013)第145號和第2004號司法鑒定意見。183證明殷的顱腦損傷系生前嚴重損傷,殷的死亡原因完全參與本次事故造成的顱腦損傷嚴重營養不良及並發癥,導致多器官衰竭死亡。
10.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證明,尹死亡原因為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後嚴重營養不良並發肺部感染,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11.抓獲過程證明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
12.刑事和解申請書、和解協議及回執,用以證明被告人馬某某於2014年3月20日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議,並當場支付被害人家屬6萬元的事實。
13.戶籍證明,用以證明被告馬某某的基本情況。
我們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知制動力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仍行駛,造成他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株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馬某某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馬某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壹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壹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判決被告馬某某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馬某某應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持刑事判決書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接受社區矯正,同時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報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以書面形式上訴,您應該提交壹份原件和兩份副本。
主審法官劉亞玲
人民陪審員曾憲文
人民陪審員何學智
2014年3月21日
記賬員譚明明
附文:引用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壹條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