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依法公正行使檢察權,鎮壓壹切叛國、分裂國家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對其他犯罪分子的專政,維護國家的安定團結,維護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護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人民檢察院通過依法開展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和業務分工設立不同的業務機構,每個機構負責下列工作:
1,調查監督部
負責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監督偵查機關以立案代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2.公訴部門
負責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監督調查活動;出席壹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處理二審公訴案件;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3、申訴檢察部、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舉報、檢舉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舉報、檢舉、控告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辦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4.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5、監獄檢察部門
負責監獄、看守所、看守所內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監外犯罪活動合法性的監督;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勞動教養人員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監督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6.案例管理部門
在個案管理方面,主要承擔管理、服務、員工咨詢、監督等職能。具體職責是:負責案件的受理和流轉;負責統壹監控搬運過程;統壹監督扣押和凍結資金和物資;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估;負責業務統計和分析;負責案件管理的宏觀指導。
7.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書審查工作;勘驗有關案件現場,收集、固定、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進行科學鑒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管理。
8.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由檢察官,並調查和處理他們;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檢察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活動的監督。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