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權力和義務是什麽關系?1.在中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
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也是履行義務的主體。
3.既要強化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力、維護權利,又要強化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4.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問題3:權利和義務是什麽關系?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種行為。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系,是同時產生並相應存在的。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人們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這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2)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壹方面,國家保障公民享有和行使權利,使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可以激發他們作為主人的責任感,從而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公民更加自覺地履行義務。另壹方面,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必然會促進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反過來為公民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所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對立的。對於中學生來說,要求學生明白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法律既規定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又規定公民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是初三第十二課的內容。就在第十壹課,我學到了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重要方式是依法有序地參加選舉。那麽,符合選舉條件的公民如何享有選舉權呢?如果有人強迫壹個選民選某某怎麽辦請學生思考討論,最後引導學生得出壹個結論:公民要想順利享有選舉權,就必須得到法律的保障,要求每個公民都要履行遵守法律的義務,不得侵犯他人的選舉權。再比如,學生正在接受義務教育,但很多學生認為教育是私事,是否學習與他人無關。針對這種錯誤的觀點,我將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來請學生討論:讀書只是私人的事情嗎?讓學生認識到讀書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中學生要努力學習,自覺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以提高自身素質,將來為國家和社會做出更大的貢獻。總之,學生要正確認識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享受權利。
問題4: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什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是壹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是互動的。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由權力來保障。作為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本質上,在這個過程中,也是權力的結果。
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和探討主要有以下幾點。
1,法律關系中的對應關系。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2.社交生活中的互惠。這主要表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如果權利總量大於義務總量,有些權利就是名義上的;如果義務總量大於權利總量,就有特權。
3.功能互補。享有法定權利有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許多情況下,債務人不主張權利就不會履行義務。
法律義務也是法律責任,義務規範所要求的作為和不作為必須禁止。如果法律主體能夠以這種方式對待自己的義務,那麽壹定會有助於實現自己的權利,建立良好的秩序。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在任何類型的法律體系中,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通過法律來調整。
問題五:義務與責任的關系根據違反義務產生責任的原理,派生出民事法律關系,對應著兩類基本的民事法律關系: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這裏我們會發現,相對於絕對權利的法律關系,權利與責任的關系也是壹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因為這時,義務的違反者,也就是責任的主體也被規定了。因此,民事責任的法律關系是相對的。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民法中,權利、義務和責任屬於同壹個概念。責任和債權不在壹個等級上,因為債權是壹種具體的權利,是權利概念的從屬概念;同樣,債務也是壹種義務,屬於義務的較低概念,與責任不在壹個等級。因此,在債法中把民事責任作為債的基礎是不合邏輯的。正是由於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理論的致命邏輯錯誤,學者們壹直無法處理日益發展的侵權法與整個民法典體系的整合問題。目前,我國民法學者在討論我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時,並沒有完全解決民事責任、債法通論、債法分論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三位壹體理論和法律概念的位階理論可以從理論上和邏輯上解決這個問題。
三、三位壹體理論視角下的民事責任與私法自治
如上所述,權利和義務與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是順序性的。其實總是先有權利義務關系,再有民事責任關系。而且,相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民事責任關系的產生只是壹種可能性。因為權利義務關系對應的是原始權利,民事責任關系對應的是救濟權。救濟權是在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對基本權利進行救助的權利。救濟權通常處於休眠狀態,只有當原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險時,才會啟動救濟權對原始權利進行救濟。
雖然救濟權通常處於休眠狀態,但它在民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法國諺語中有壹句話:“沒有救濟,權利就很少”。公民權利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公民權利的保障在於救濟權制度。因此,民法必須同時賦予民事主體救濟權。沒有救濟權的權利不是物權,救濟權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這是壹個應該充分重視的問題。
民事責任關系是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的,也體現在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的關系上。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壹切責任都必須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不以義務的存在為基礎的所謂“責任”取代了“債務”,如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未來的民法典應當糾正這種不嚴謹的表述,應當對每壹種權利義務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以及相應的救濟權利做出科學明確的規定,為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責任界定提供清晰明確的前提。當然,由於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和特點不同,法律在作出規定時可以也應該以不同的方式書寫。例如,對於絕對權利,應通過詳細規定債權的內容來界定義務人的義務,而對於相對權利,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或規定權利,或規定義務,或兩者兼而有之。無論采取哪種方式,都要盡量做到清晰具體。事實上,在我國民事立法中,義務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並不少見,這是壹些民事案件處理不當的主要原因。發生民事責任關系時,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通過訴訟追究責任人的責任。正是民事責任制度使得國家權力幹預私人之間的民事關系成為可能和必要。所謂可能,是指國家強制力對民事關系的幹預不是普遍的、必然的,而是潛在的、規範的。只有當事人即權利主體向國家提出索賠,國家才能介入。
問題6:權利與義務的異同及其關系。公民權利通常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某些權利和利益。
公民義務通常是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下必須承擔的責任。
權利和義務是辯證統壹的。它們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密不可分。任何權利都必須伴隨壹項或多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必須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同壹個人在法律關系中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壹定條件下,權利人應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應享有權利。
問題7: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公民權利與義務(世界各國憲法規定)》收錄了193部聯合國會員國現行憲法中文版。該書按地區分為四卷,即亞洲卷、歐洲卷、非洲卷、美洲卷和大洋洲卷。關於世界各國憲法的書籍貼了很多。為了方便讀者查閱有關資料,編者對世界各國憲法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立法機關和立法制度、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地方制度和憲法實施的保障等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分類、編輯和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