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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需要指出法律史討論中的壹些問題。

封建禮教的儒學化過程

本文主要闡述了中國法律儒學產生的原因和中國法律儒學化的過程,同時闡述了對中國法律儒學產生過重大影響的壹些人的法律觀點。

關鍵詞法律化發展董仲舒朱法律思想

禮法合壹,即儒家法律文化與法家法律文化的融合,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發展的主要線索。

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中國傳統上是壹個農業國,在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中,自然經濟壹直占據主導地位。小農經濟,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由此可見,我們民族的“尊天敬祖”重視血緣親情,追求和諧有序的中和性格,而這種性格習慣的集中表現就是禮。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與小農經濟相適應的封建專制國家體現了壹種家國壹體的特點。因此,儒家所強調的禮法文化的普遍接受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壹個家國壹體的封建國家,家庭是主要方面。維系家族的儀式對維系國家的秩序也有重要作用,維系國家的法律在儀式面前過於嚴苛,令人望而生畏。因此,以法家法典的形式灌輸儒家禮儀精神是封建宗法國家的必然選擇。陳家元說:“以中國法制的形成為例,就其系統的建立而言,我們可以知道,壹個法家創造了它的形體,又被儒家賦予了靈魂。

天人合壹的哲學觀是禮法合壹的思想基礎。人性論的發展以及從約束和規範君主行為的角度看儒家文化優於法家法律文化的事實。

禮法融合的孕育期

東漢初,吏治混亂,蜀制定了禮義禮器制度,拉開了禮法融合的帷幕。陸賈的“中和”說,賈誼重視以民為本的禮治,禮法合壹的理論,“禮不如,刑不如大夫”法律不平等論與中國皇帝刑事制度改革對禮法融合的促進。董仲舒對禮法壹體化理論模式的初步構建,是推動漢代禮法壹體化的最終作用。

董仲舒以博大精深的《春秋公羊》為基礎,綜合儒家、陰陽家、法家的觀點和學說,構建了壹個新的儒家體系,即天人感應的神學目的論。在系統中,天是萬物的本源,它賦予了天的運行規則以倫理意義。從陰陽的運行及其相互關系可以看出,天道的意誌和德性是“仁”,天道的四時運行體現了義,五行相繼而生,都是為了尋找人倫規範的基礎。在他看來,人是天的反映,天決定人性,人性也必然依賴天,天有陰陽。他把人性按其善分為三個等級:聖人的本性是純粹的善與仁;中國人的天性是兩仁者貪;為錢而戰的本質只有貪婪。同時,董仲舒提出了“四時賞罰”的政治思想。最後,董仲舒的觀點是,天道所喜歡的,壹定是具有仁、愛、命特征的陽,而不是惡、殺、兇的陰。這樣看來,董仲舒最終想表達的是通過“天人合壹”的理論來限制王權。而且他在確立道德與刑罰關系的同時,提出規範禮儀教育,從而否定了秦朝的任何刑罰。而且董仲舒《春秋審判》中的“依法審理訴訟”和“依法懲治民眾”的原則也在後世的立法制度中得到運用,影響深遠。

第三,法律儒學的發展

魏晉南北朝時期頻繁的修律,使得儒家法治思想向刑法滲透更加迫切,也使得刑法儒學化的進程不斷深化。三國兩晉南北朝——禮法結合的進壹步發展。這壹時期禮法結合形成的封建法律原則主要有魏明帝時期的“八議”——議親、議過去、議才幹、議能力、議功德、議勤政、議賓客。“八大討論”的起源是基於“李周”。《晉律》中的“準五服制”罪,是中國封建社會通過服喪來區分親屬範圍和等級的制度。服役制度不僅確立了繼承、贍養等權利義務,也確立了親屬犯罪時刑罰輕重的依據。五服刑成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影響廣泛,直至明清。北齊法律將十種嚴重危害君主專制和父權制的犯罪行為列為“十大重罪”,進壹步強化了中央集權。這十種罪分別是:“謀反(危害國家,企圖推翻皇帝的統治)、謀反(指破壞祠堂、山川、宮殿)、叛國(投敵)、投降(向敵人投降)、惡逆(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害叔伯等謀殺尊敬的親人的行為)、六曰。八是不孝(指子女對父母不好的行為),九是不義(指卑微侵犯非血緣長輩的行為),十是內亂(指家庭內部犯強奸罪的行為)。犯此十大罪者,不在八議贖之列,通常處以極刑。”

第四,法律儒學的形成

唐朝統治者在目睹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後,在立法和治理上強調了給人以休息、“禮法合壹”和“壹要以禮”的立法思想。據此提出“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所用,亦是擾曉陽秋相之果”。唐代統治者更註重用儒家倫理道德教育民眾的思想,在思想源頭上扼殺犯罪的苗頭,以達到長期執政、世代維持統治的目的。“壹刀切”原則是指以儒家倫理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據。以“三綱”的含義,按照輕重緩急制定定罪量刑的標準。將“十惡”修改為“謀反”、“謀反”、“惡逆”、“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調整“十惡”的順序,體現在量刑的輕重上,體現在“三樞機”的輕重順序精神上。壹是維護君臣君權統治罪,給予最重處罰。其次是為“父子”辯護的法律,現在又是為“夫妻”辯護的條文。在親屬關系中,親屬之間的輩分和距離也影響著定罪量刑的標準。可見,在唐代,禮學不僅成為立法依據,而且成為定罪量刑的標準。此外,唐代統治者在儒家仁政思想的指導下,在法律上體現了“平刑”和追求簡單的精神。《唐律》是封建法典中公認的“平衡古今”的經典,其死刑條文只有111,比封建法律中任何壹個前代都要少,更清晰,更明確,更簡單。就連死刑也要重復三次甚至五次,因為唐皇深刻明白死人不可復活的道理,其他刑罰也有嚴格的規定,比如流放、監禁,有最高刑期,不能終身服刑;死刑比任何壹個封建王朝都要人道,量刑幅度也相對比秦漢隋唐輕。正如陳寅恪先生所言:“古代禮法關系密切,司馬刑法尤其儒家化,為東漢末儒家所創,統治中國。既然是南朝繼承,北魏改法重新組合,改了又改。齊、隋乃至唐朝以後,才真正是中國刑事制度的正宗。”隋唐時期基本完成了儒學合法化的進程。在將儒家的相關法理和基本觀點直接融入法律並確定了“壹個被允許有禮貌”的標準後,最終完成了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5.法律儒學的進壹步發展

法律儒學形成後,理學大師朱對法律儒學起到了更大的推動作用,其思想對法律儒學的進壹步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朱的客觀唯心主義理學體系中,“理”是創造和支配自然和人類社會的最高精神主體。“禮”在人類社會的體現是封建道德倫理觀念,即“李瑱”,當然必須以立法和司法為指導。統治階級用來統治世界的手段和方法,如道德、禮法、政治、刑罰等,無非是根除人的“人欲”,恢復“正義”,或者說是將來“存正義,滅人欲”。這樣,在“理性”的理論外衣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具有了更加細致、系統和思辨的色彩,從而完成了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學化。

在“道德禮”與“政治刑”的關系上,朱並沒有簡單地重復儒家的傳統觀念,而是做出了新的闡述。它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註重“政治”與“刑罰”、“道德”與“禮”的內在聯系;其次,從體育的角度,研究道德、禮、政、刑之間的外部關系,將其納入“天理天理,滅人欲”的軌道。在他看來,作為統治方法的德、禮、政、刑,本質上是壹致的,都統壹在封建道德倫理規範中:“蓋三綱五常而治道也,所以聖人之治,是明教而賞之。”這些思想對後來的統治者制定法律影響很大。理學適應了封建社會後期統治階級的需要,如統壹學術,統壹思想,鞏固三綱五常,強化封建倫理,維護日益腐朽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因此,理學被統治階級視為教條,理學被視為正統哲學。這種思想傾向直接影響了封建社會後期中國的意識形態領域700多年。

6.中國法制化綜述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它的理論幾乎影響了中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中國文明的性格形成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漢代禮法結合,以德主刑,春秋以獄決法。魏晉時期,禮入法,禮法合壹。唐代禮法統壹,刑法“壹刀切”。這是壹個漸進的過程。從此,“法家披上了儒家的外衣,儒家也披上了法家的外衣”。當禮儀的應用能夠維護統治者的利益時,那麽統治者就會尊重禮儀;當禮儀的適用損害了統治者的利益時,統治者避而不談禮儀,直接適用法律。中國的法律儒學是在更好地維護統治者根本利益的過程中逐漸成長起來的,也是儒家與法家的“聯姻”。我們都知道,中國壹直把中庸看得最美好,法家在壹端,儒家在另壹端。合法化就是兩者達到平衡的過程,最後被中庸塑造,中庸之美再次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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