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地方的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城市化趨勢,征地拆遷和集中建房的情況引發了農民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已婚婦女、上門女婿、新生兒能否享受征地補償款,也是很多村民和村民小組的矛盾。壹般情況下,農村土地被征用、拆遷時,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按照征地時最晚劃撥土地的時間決定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會造成在指定時間後遷入的戶籍人口和新生兒不納入征地補償範圍。這些人壹般都是靠婚姻搬進來,娶了本村媳婦的上門女婿。
另壹方面,納入補償時間的部分戶籍人口可能已經去世,或因結婚遷出本村,或村民戶籍遷入城鎮,以及部分婚後未遷出本村的婦女。因為這些人承包了土地,根據征地補償的對應關系,這些人有資格獲得征地補償。但相比之下,對於壹些剛入村卻沒有資格劃撥土地用於征地補償的人來說,這是不公平的。
河南滑縣壹男子與陜西鹹陽女子結婚後,將戶口遷到鹹陽農村,成了上門女婿。婚後,他們在外打工。鹹陽開發西鹹新區,拆遷了夫妻二人所在村的部分土地。村民小組討論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時,決定外地女婿不參與分配。該男子起訴至法院,要求村民小組分配征地補償款,但法院最終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為什麽法院不支持現場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
2013 13河南省滑縣男子趙某某與鹹陽市西鹹新區涇河新城崇文鎮某村民小組村民沈某某登記結婚。3月18,15,趙將戶口從河南省滑縣市八裏營鄉某村遷到西鹹新區某村民小組。2021 5月21日,村民小組部分土地因涇河治理工程被征收,村民小組做出分配方案。根據分配方案:海灘補償每人10000元;所有戶口轉回村裏的外地人(女婿)不參與分配;家裏沒有孩子的上門女婿要參與分配。(指2013 10之後搬進我們村的女婿)。
趙某某認為村民小組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方式侵犯了其作為村民小組成員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村民小組支付654.38+0萬元征地補償款。
法院認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第12條規定,陜西省各地放寬準入政策後遷入戶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未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認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否定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村民小組在制定分配方案時,否認趙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村民沈的父母生了壹個兒子和四個女兒,他們的兩個女兒和兒子都登記在村民小組。趙雖將戶口遷入村民小組,但壹直在外打工,並未在村民小組實際生產生活。按照當地農村習俗,趙在村民小組的戶籍不符合“上門女婿”的條件。趙要求分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駁回趙的訴訟請求。
趙某某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未經村民小組同意,原戶籍不能遷入。認定“上門女婿”不符合法律規定,堅持要求村民小組劃撥征地補償款。
二審法院認為,趙的戶口是在陜西省放寬戶籍準入政策後遷入村民小組的。它的成員資格沒有得到村民小組的認可,也不符合當地農村收女婿的習俗。村民小組否認其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分給上訴人,符合村民自治原則。趙主張村民小組應向其發放補償款的主張不能成立。2022年9月21日,鹹陽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趙的上訴。
法院認為,按照當地習俗,趙的情況不屬於現場女婿。不同地區對現場女婿的認定條件不同。並不是說婚後男方把戶口遷到女方家,住在女方家就是上門女婿。民間上門女婿壹般是女方家的父母沒有兒子,招了養子就是為了繼承香火。婚後男方住在女方家,需要改女方姓。還有壹些地方不要求男方改女方姓,但生的孩子必須隨女方姓。
在這起事件中,趙的妻子沈的父母有四個女兒和壹個兒子,所以在當地農村,他們並不是沒有子女,也不具備招女婿的條件。當然,國內其他地方沒有這麽苛刻的條件。有兒子就不能招女婿。在村民小組看來,法律規定了婚姻自由,結婚後男方可以把戶口遷到本村落戶,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但落戶不等於擁有村民小組成員資格。在村民小組不承認趙村民小組身份的情況下,不向其發放征地補償款不存在法律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當地上門女婿認條件,不承認趙的村民身份。這是壹個法律前提。趙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村民身份的認定,而不是直接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既然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都同意趙的戶籍遷入,不承認其村民身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婚姻自由不僅是結婚和離婚的自由,也包括男女雙方的戶籍自由和對農村村民身份的承認。故法院以村民小組不承認其村民資格為由,未支持趙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趙某某為了保護村民集體經濟成員的權益,必須爭取村民身份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