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前提是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即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應當先適用雙方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律的規定。
因此,無論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壹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約定房屋產權。這種在財產處置過程中“約定優先於法律”的原則,可以充分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協議過程中,我們應註意以下問題:
1,約定處分的房屋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得擅自處分其他家庭成員的房屋或家庭所有的房屋。否則,如果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該行為無效。
2.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即協議是雙方自願、平等做出的選擇。
3.協議必須合法,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而且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最後約定最好公證,當事人不需要證明公證後的房屋產權協議的有效性。
擴展數據
民政部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離婚率連續八年呈上升趨勢,2012年共有238.8萬對夫妻離婚。在離婚案件中,房產糾紛往往是案件的核心。
北京的董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確立戀愛關系後買房。董先生以轉賬和現金的形式向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王女士出面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以自己的名義結清了房款。婚後兩人共同還貸。
2011年初,王女士起訴離婚,稱該房屋為其個人財產。董先生認為自己是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房屋應歸雙方所有。王女士認為董先生轉給自己的錢是彩禮,並未實際用於買房。
今年2月下旬,法院判決二人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買房,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歸王女士所有,但應將近壹半的房屋折價款支付給董先生。
同樣是以結婚為目的買房,房子落戶在女方名下,結果卻不壹樣。為了結婚,北京李先生出資42萬元,丁女士出資65438+萬元支付房屋首付款,並將房屋落戶在丁女士名下,婚後共同償還。
2012年3月,丁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認為該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是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該房屋應為其個人財產。而李先生則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大部分首付和大部分後續費用。從出資來看,他是房子的主人,至少房子的產權應該歸* * *。
該案最終由法院主持調解解決,房屋歸丁女士所有,丁女士支付李先生婚前投資款、婚後部分還貸款及相應增值款。
上述兩個案例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案例二是目前基層法院處理此類問題的壹般做法,從物權法角度以登記為重要參考標準,最終確定財產歸個人所有;第壹種情況,考慮到婚姻狀況的特殊性,認定了財產,導致同案出現不同判決。
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司法解釋三頒布之前就存在了。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孫若軍解釋,“司法解釋三的目的之壹是統壹司法判決,避免同案不同判。”
但司法解釋三實施後,仍存在較大爭議。很多人認為,司法解釋三關於夫妻財產約定和婚前按揭房屋產權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沖擊了夫妻壹方買房、夫妻二人離婚的傳統習俗,甚至激化了離婚財產分割的矛盾。
司法解釋三本身不是立法,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突出矛盾,對婚姻法相關條款的解釋。
北京悅誠律師事務所專門從事婚姻和家庭事務的律師楊小林說:“我們的法律通常很抽象。司法解釋三中幾個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房產條款過於籠統,沒有涵蓋現實生活中的常見情況,導致學者、法官、律師眾說紛紜。”
我國現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訂的,而物權法是2007年頒布的。司法實踐中,當婚姻法、物權法、合同法發生沖突時,應先適用婚姻法、物權法還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三沒有回答這個問題。
在法學領域,有兩派思想:很多民事法學家認為婚姻狀況並不特殊,處理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類似於處理壹般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因此可以適用物權法和合同法;但大多數婚姻法學家認為,婚姻地位特殊,應首先考慮婚姻法的適用。
北京大學女性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教授馬以南說:“婚姻是特殊的。在處理夫妻財產糾紛時,不能機械地適用物權法和合同法。要充分考慮婚姻的特殊性,適當向女方傾斜。”
孫若軍也認為,“從法律適用上來說,婚姻法是特別法,物權法和合同法是普通法。當特別法與普通法發生沖突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從事婚姻案件審判的湖北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俐人說,“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財產* * *有制’,是以* *原則為基礎的,個人協議除外。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正好相反。
根據該條規定,父母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為每個子女的個人財產,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比例占有。因為矛盾,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往往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有的堅持適用婚姻法,有的適用司法解釋三,導致同案不同判。"
在他看來,司法解釋三未能妥善處理有身份的夫妻財產與壹般財產的關系,將壹般財產法原則完全適用於夫妻財產,導致夫妻身份與夫妻財產的絕對分離,使得夫妻財產糾紛復雜化,法官難以把握。
楊小林說,“司法解釋三實施兩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對離婚房產問題的處理出現了兩個極端:壹是不動產登記絕對化,即無論如何出資,誰登記誰就擁有房產;二是出資的絕對性,即無論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出資,誰就擁有不動產。”
參考:人民網?離婚,分割財產。房子應該屬於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