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法治建設,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壹是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壹)加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律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的修訂頒布,加快煤礦安全監察、油氣管道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論證和修訂工作, 民航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管、劇毒物品和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的修訂,完善安全生產法律保障體系。
(二)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減少推薦性標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在制定和修訂其他行業標準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科學制定和優化工作程序,盡可能縮短相關標準的出臺時限。對安全生產工作急需的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及時修訂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壹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刻剖析事故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事故調查反映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後立即啟動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清理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壹崗雙責、齊抓共管* * *”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行業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行業必須安全、經營必須安全、生產經營必須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並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壹票否決”制度。
(五)監督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投入、培訓、基礎管理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主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都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實行“壹崗雙責”。各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預警和防範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並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備案。
(6)進壹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根據事故等級和管轄範圍開展事故調查,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調查掛牌督辦制度。根據規定,重大、重大、壹般事故由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上壹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計檢查。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準後,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典型重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期限內結案,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負責調查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在事故結案1年後及時組織評估,評估情況應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和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篩選確定跟蹤監管、直接指導的重點市、縣、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對高危企業分布和近五年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梳理,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範圍,實行動態管理。進壹步強化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厲查處突出問題,通過暗訪、約談、專家咨詢、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的安全控制,從源頭上防範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危害防護知識和實用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事故檢查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危害的源頭控制,預防職業病。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相銜接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的互聯互通,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體系,實現分類、互聯、閉環管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四不兩直”(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報告、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奔現場)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分級監管標準,加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防控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村莊和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他們要全面清理和廢止影響和妨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和地方統壹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各地區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在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並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壹)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臺,整體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員、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征分析,使檢索查詢即時便捷,系統科學總結分析,實現源頭可追溯、去向可追溯、責任可追究、有法可依。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動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系,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的安全監管機制。在繼續實施長途客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領域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壹步推進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推動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投保火災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和支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機構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執法協作,嚴厲查處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責清單。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原則,進壹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機構要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形式明確各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的權限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並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確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體系。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確保執法實效。建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壹體化監管執法體系,對同類事項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效能。各有關部門應當自依法作出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加強嚴格規範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實施責任和實施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範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權力濫用;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比例不得低於10%,並召集相關企業公開裁決。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完善監督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加強基層安全生產執法力量,調整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三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比例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執法派駐、跨區域執法、委托執法、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鎮(街道)和各類經濟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和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完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車輛滿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和培訓。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律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堅持對新錄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進行強制培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三年輪訓壹次,所有人員必須通過執法資格培訓和考試後方可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2017年底前,為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壹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堅決查處腐敗失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工作。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守法的模範,帶頭執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推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案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65438+200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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