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又稱不容反悔,起源於公平正義的理念。是指人們在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中做出相應的言行後,應當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法律禁止隨意推翻以前的言行。
禁止反言規則的核心是,在對方已經給予信任的情況下,禁止作出某種表示的人作出否定或不壹致的表示。那麽如何理解和適用禁止反言規則呢?
壹、禁止反言規則的法律基礎
從訴訟模式來看,禁止反言的起源與對抗制有關,在糾問式訴訟程序中不會嚴格適用。這主要是因為禁止反言是作為訴訟過程中的壹種抗辯而提出的,所以它是具有對抗制特征的程序的產物。壹般認為,在英美法系國家,禁止反悔主要作為判決效力的壹項制度發揮作用,用於解決既判力中生效判決的法律效力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禁止反言作為誠實信用原則下規範當事人行為的壹種具體形式,主要用於排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矛盾行為。
在我國,壹般認為民事訴訟法所承認的誠實信用原則包含了對禁止反言的具體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課題組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禁止反悔。其進行不壹致訴訟的,前壹訴訟已經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或者信賴,因為不壹致訴訟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應當禁止後壹訴訟。
第二,禁止反言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條件
誠實是交易的基礎,禁止反言是維護誠實原則的原則之壹。除了禁止反言的中心意圖,還有壹個更微觀的操作系統。雖然這些微小的規則不像法律規定那樣精確,但它們支持禁止反言規則並使其發揮作用:
(1)以前的行為或陳述。
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第壹個條件。
禁止反言規則主要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當事人之前的行為不應僅限於訴訟。如果在訴訟程序之外實施的行為使訴訟中的當事人產生了合理的信賴,實施該行為的當事人也應受到禁止反言規則的約束。
(二)對方當事人對此行為有合理的信賴並已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
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最重要的條件。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利益是該規則的核心目的。需要註意的是,合理信賴作為民事主體的內在狀態是難以被外人知曉的,也無法通過證據對外表現出來。法官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當事人基於信任的陳述及其行為,以及理性經濟人的標準進行分析判斷。其次,對方不僅要有理由信任行為人之前的行為,還要根據這種信任實施相應的訴訟行為。在壹定情況下,對方因為合理的信任而消耗時間,也是壹種行為。
(3)諷刺方有否定前壹行為的矛盾行為。
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正式要求。基於懲罰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可以根據訴訟中的情況,改變對訴訟的態度,改變陳述的內容或者意見,撤回訴訟。但當事人實施這種矛盾行為是有壹定限度的,不能影響對方的權利,也不違反真實義務和訴訟促進義務。
第三,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限制條件和例外。
(壹)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限制性條件
允許禁止反言的矛盾行為會導致不公平的後果,這是適用禁止反言規則的限制性條件。
對於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當事人來說,如果允許對方的禁止反言,就會遭受合理的損失,產生不公平。這就需要法官按照利益平衡的方法謹慎地進行裁量。即使存在禁止反言,但該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並不大,或者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會對實施禁止反言的當事人過於不利,應當排除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
(2)禁止反言規則的例外
(1)當事人在調解中有禁止反悔原則。調解是當事人相互試探、相互博弈、相互碰撞、利益選擇的過程。允許復讀和悔過。當事人的意願是調解的法定條件。調解書生效前,法律允許當事人反悔。
(2)在調解失敗後的訴訟中,當事人後悔自己在調解中作出的供述。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和解的事實,在後續訴訟中不得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事人的禁止反言行為都不會超出對方的合理期待或者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因此應當排除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
第四,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原則
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從屬規則,禁止反言規則的適用應堅持以下三項原則:
(1)禁止反言規則應適用於不適用該規則就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
在法律實踐中,壹些當事人對自己的程序利益認識模糊,訴訟能力有待提高,包括法官的闡明義務和證據開示制度不完善。因此,法官應當盡力限制而不是擴大禁止反言的適用範圍。
(2)適用禁止反言規則時,應控制在合理的條件下,即當事人的禁止反言行為超過了法律容許的限度。當事人輕微的不容反悔的行為,比如法庭上的口誤,是應該容忍的。
(三)在適用本規則時,應考慮運用制度解釋、利益衡量等方法向當事人進行有利於遵循誠實守信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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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反悔”是指如果某人以言語或行為向他人聲明他將履行某項義務或使某人具備資格,但聲明人不履行某項義務並反悔,則聲明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禁止反言原則決定了壹方當事人有權相信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的真實性。當壹方的聲明或行為已經表明了具體的事實,就不應該讓他推翻自己鄭重承諾的事實。禁止反言規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旨在消除當事人的矛盾行為,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合理信賴利益,確保訴訟程序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