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價稅
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和單位價格的乘積為基礎,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稱為從價稅。比如,我國的產品稅是以產品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即產品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2、從量征收
從量稅是以應稅對象的自然物理量為基礎,按照計量標準(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的。)稅法規定的。以這種方式征收的稅稱為從量稅。比如,我國資源稅以原油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是“噸”;對於天然氣,以實際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為“千立方米”。
3、從價復合征收的數額
計稅對象的價格和數量是計稅依據。
4.稅收基礎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從事商品類別或者用途的,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和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將該貨物銷售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和應付的,並根據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整的總價格,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
第19條規定,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承擔的除購買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審定完稅價格時與貨物視為壹體的集裝箱的費用;
(三)由買方承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服務費用;
(四)由買方免費或以較低成本提供並可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貨物有關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性材料和類似貨物的價格,以及境外開發、設計和其他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規定,進口時列在貨物價格中的下列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廠房、機器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的建造、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國內進口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3)進口稅和國內稅。
第二十壹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海關應當在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按照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在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在壹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關買方的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最大銷售總量的單價,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之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材料和加工成本,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的通常利潤和壹般費用,該貨物在國內進口地點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評估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相關資料後,可以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申請順序。
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核定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