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幹涉。第四條濟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殯葬管理處受市民政部門委托,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生、規劃、土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五條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殯葬設施建設按下列規定報民政部門審批,其他手續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壹)公墓建設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建設骨灰堂和殯葬服務站,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四)在市區設立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第六條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不得出售給當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不得用於經營活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五)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成區和鎮規劃區內。
禁止修建宗族墓地。第八條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超過1平方米,雙穴不超過1.2平方米,墓碑不超過0.8米。少數民族墓葬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過1米。第九條在公墓安葬骨灰,當事人應當與公墓主辦單位簽訂骨灰安葬協議,並壹次性繳納相關費用。繳費年限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期滿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骨灰塔位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繼續使用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無主墓處理。第十條在本市死亡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出市區的,應當經市殯葬管理處批準。第十壹條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殯葬承辦人;死者無親屬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死亡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為喪事承辦人。
殯葬承辦人應當在死者死亡後三日內,到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手續,並通知殯儀館(火葬場)領取遺體;涉及醫療事故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通知殯儀館(火葬場)領取。第十二條殯儀館(火葬場)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接運遺體,並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防止汙染環境。第十三條殯儀館(火葬場)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遺體接運、冷藏、保存、整形、設立告別廳等殯葬經營服務。第十四條遺體應當存放在殯儀館(火葬場),存放時間壹般不超過三天,傳染病遺體和腐爛遺體應當立即火化。遺體運至殯儀館(火葬場)之日起三日內,承辦人未辦理火化手續的,殯儀館(火葬場)應當書面通知承辦人限期辦理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殯儀館(火葬場)按隸屬關系報民政部門批準後火化遺體,並通知喪事承辦人領取骨灰。遺體存放和火化費用由承辦人或者有關單位承擔。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火化的,承辦人或者有關單位應當與殯儀館(火葬場)簽訂書面協議。第十五條殯儀館(火葬場)應當根據死亡證明火化遺體;遺體火化後,應當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無名遺體火化後六個月內,骨灰仍無人認領的,可由殯儀館(火葬場)處理。第十六條提倡文明節儉的殯葬活動。殯葬活動或掃墓用的花圈可以在殯儀館(火葬場)和公墓租用。
禁止在辦理喪事活動時拋撒、焚燒紙人、紙馬、紙錢等封建迷信祭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