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哪個國家法律對煙酒銷售權有明確規定?

哪個國家法律對煙酒銷售權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類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老酒生產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制止假冒偽劣酒類的生產和銷售,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酒類生產(含加工、調制)和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對酒類生產實行行業管理。

廈門市酒類管理機構和區貿易部門委托的酒類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酒類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酒類產品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工商、技術監督、商檢、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酒類生產和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酒類包括白酒、黃酒、果酒、啤酒、配制酒、滋補酒、食用酒精、進口酒、酒曲及其他酒類,但不包括按照國家規定經醫藥主管部門批準的藥酒。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五,有計劃地發展空酒,鼓勵生產名酒和低度酒,限制生產高度酒。

第六條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廈門市的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統籌規劃酒類生產和發展。

第七條生產酒精飲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和廈門市產業政策;

(二)達到規定的生產規模;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消耗指標;

(四)具備保證酒類產品質量的生產條件;

(五)酒類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後,方可從事酒精生產。

第八條酒類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管理產品質量,產品出廠前必須經過嚴格的質量檢驗。不合格的白酒不得出廠銷售。

嚴禁生產假冒偽劣白酒。

第九條生產酒精飲料的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制酒精飲料所用的食用酒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劑配制酒精。

第十條酒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食品標簽標準和飲料酒標簽標準,並在酒類標簽上標明名稱、地址、生產日期、主要原料、保質期、酒精度等內容。

酒類使用優質產品標誌或文字必須標明獲獎等級、獲獎單位和時間。

第十壹條聯合生產名優酒,應當統壹原料配方、生產工藝、質量要求、產品檢驗標準,並標明產地名稱和地址。

第十二條酒類新產品開發應在新產品出廠銷售前報廈門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酒類生產企業應每半年向酒類管理機構報告壹次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三章流通管理

第十四條從事酒類批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符合要求;

(二)計量器具準確,衛生條件符合要求;

(三)有熟悉酒類知識的專業人員;

(四)有相對穩定的銷售渠道;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酒類批發的,應當向酒類管理機構申請酒類批發許可證。酒類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堅持商業主渠道、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審核。批準並頒布酒類批發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酒類批發許可證持有人在從事酒類批發業務前,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現有企業增加酒類批發業務的,應當持《酒類批發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酒類生產者、批發商不得向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人銷售酒類。酒類批發商和零售商不得從未經審批的酒類生產企業或無酒類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進口酒類。

第十七條酒類批發商、零售商進貨時應取得酒類質量合格證,並檢查產品質量。無質量證明書的酒類不得銷售。

禁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

第十八條沒收的酒類應在酒類管理機構的監督下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從事酒類展覽活動,必須報酒類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將酒類運出廈門,到達地需辦理運輸許可證的,承運人可向酒類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運輸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酒類批發許可證每年審驗壹次。

第二十二條酒類管理機構和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對酒類生產和流通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有權檢查酒類,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查閱帳冊和其他有關資料,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酒類執法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未出示證件的,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有權對酒類質量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法行為。酒類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可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酒類批發許可證從事酒類批發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3倍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塗改、出借、出租、轉讓許可證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備案,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壹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酒類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酒類管理機構、工商、技術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處罰:

(壹)生產、批發和零售假冒偽劣酒類的,沒收出廠,不

銷售部分產品的,沒收已銷售部分的銷售金額,並處該批次產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的,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該批產品貨值金額+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或情節嚴重的,沒收已售出部分的銷售金額,並處以該批次產品貨值金額10%至50%的罰款,未售出部分的產品禁止銷售。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酒類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關於動物的格言
  • 下一篇:濡栫簿灏惧反鐨勫悕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