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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青少年違法的故事

1、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仙桃人),於2005年10月20日淩晨2時許,夥同夏、、黃等人,經過預先策劃,攜帶西瓜刀,四人逃至廈漳湖某路段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劉與其合謀搶劫,準備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實施具體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到其作案時系未成年人,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予逮捕,並配合相關單位和劉某家屬對劉某進行幫助。

2.65438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壹起中學生殺害在校學生案,抓獲陳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繳獲1兩輪摩托車、3發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福清警方接到受害人家屬報警:當天下午2時23分,其家屬突然接到歹徒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壹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其家屬準備20萬元贖金,稱不準報案,否則後果自負。”?

接到報警後,福清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調查。據現場勘查和走訪群眾得知,被害人陳某於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在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放學回家的路上失蹤。經過幾天幾夜的尋找,他的家人壹直未果,直到10年6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的贖金電話。?

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警方了解到,某中學初二學生陳某的母親與被害人家屬積怨很深,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與此同時,近日與同學郭、黃壹起玩電腦遊戲,行蹤詭秘。65438年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為(男,2月出生,1987,初中生)、郭(男,5月出生,1987,同學)、黃(男,6月出生,1988)。

楊(男,2月出生,1988,初壹學生)交代,兩人因長期在壹起打電子遊戲而成為朋友。

因的母親與被害人的母親有仇,經常吵架,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犯罪嫌疑人遂召集郭、黃、楊密謀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郭、黃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上等候。將被害人陳某毆打致死後,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屍體帶到壹水庫邊,用石繩捆綁後放入水庫中,然後潛回家中,並於6月7日10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索要20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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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犯。青少年由於思想不成熟,缺乏社會經驗,容易被成年人控制,青少年由於辨別好壞的能力差,在犯罪時處於壹種死心塌地的從屬地位。如17歲的羅,在與成年人李的盜竊活動中,壹次次扮演“新鮮空氣”的角色。

事後沒有得到任何贓物,但還是心甘情願的做了,只是因為李平時不開心的時候會給他買兩碗面,說兩句安慰的話。為了這個簡單的理由,羅甚至回家住了兩三個月,吃住都和李在壹起,連續工作了十幾次。

2.幫派犯罪。青少年往往以壹定特征的團夥形式聚集在壹起,如地域、性格、年齡、同學等。,並形成呼應,或者因為感情不好而拒絕壹起作案。團夥犯罪的壹大特點是“壹粒老鼠屎壞了壹鍋湯”,壹個人腐化壹群人。

以徐等4人搶劫案為例,其他3人均為在校學生。壹是徐某提出打人,在打人過程中,徐某提出搶劫他人財物。三個學生被捕入獄後,後悔不已,意識到不應該和徐這種人混在壹起。

3.報復性犯罪。壹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平對待後,或因不能及時處理或因無法理解結果而采取同樣的措施應對他人,從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學生牟磊和同學被社會流氓毆打並被搶走錢物後,其所在學校和派出所的報告沒有得到及時處理

出於壹種報復,我打了別人,搶了別人的財物和安寧,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毀了自己的前途。再比如陸,17,上學的時候被校警打過。雖然學校及時處理,但陸認為處理不當。退學後,他拿著壹根木棍去學校傷害校警。

4.沖動犯罪。青少年因為心理不成熟,往往會做出事後後悔的事情,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比如17歲的殺人犯趙,被自行車毆打侮辱後失去理智,拿出水果刀連砍數刀,致人死亡。

被判無期後,深感後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別人。

5.無知犯罪。這類少年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識。即使入獄後,他們仍然無法對自己的罪行有清醒的認識。比如搶劫犯胡某騎車與他人發生碰撞,索要賠償後強行搶走他人錢財,壹直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的。

再比如強盜李,他覺得向人要東西不打兩拳沒什麽大不了的。他甚至認為自己是光明正大的找人,不是偷偷摸摸的,怎麽能算犯罪呢?

此外,壹些青少年因不了解性生理知識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應引起足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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