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借出外幣、臺幣及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起訴的借款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回執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受理後公告並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債務人仍不應訴且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七、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收後仍未償還,且貸款人要求支付催收後的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十、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壹方違反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非法活動而借款,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雙方的非法借貸行為,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164條的規定處罰。
十二、因公民之間借貸外幣和臺幣發生糾紛,貸款人要求用同壹種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若借款人無相同幣種,可參考還款時當地外匯調節價以人民幣償還。貸款人要求償還利息的,可以參照還款時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借用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和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真實意思保證債務履行的,應當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名義出具借條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且行為人不能證明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貸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保證人的貸款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不能清償、清償能力不足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借款人與貸款人在未征得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再次就還款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保證人的借款糾紛,法院不得允許債務人申請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
擔保責任糾紛按照《意見(試行)》第108、109、110條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合法抵押關系應受到保護。如有爭議,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和《意見(試行)》第112、113、114、115、65438條處理。
18.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與本案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是生產資料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當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取適當的方法,盡量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財產損失。
十九、債務人償還貸款有困難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付款。根據雙方的支付能力確定每筆付款的金額。
20.在執行程序中,雙方協商以債務人的勞務或者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和他人利益的,應當準許,並記錄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
二十壹、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產清償債務。申請經被執行人同意的,應當準許。雙方可以約定價格或者要求有關部門合理定價,按照判決的數額向申請執行人交付相應部分的財產。
被執行人無錢清償債務,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清償債務的,經被執行人申請同意,應予準許;需要用其他債權清償債務的,應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讓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可能轉移、變賣或者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當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