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和汙水處理費制度。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鼓勵和支持汙水處理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應用和推廣;鼓勵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支持汙水、再生水和雨水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對促進排水事業發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市水務部門是市排水主管部門;區水務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排水管理,並接受市水務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區排水管理專業機構進行排水管理。
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排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衛生、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排水設施應當統壹規劃和建設。
市水務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排水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協調後,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第八條土地利用和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排水規劃。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汙分流;雨水管和汙水管不得混用。
現有排水設施不實行雨汙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汙分流的原則逐步改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同步設計和建設配套的排水設施,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範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設施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水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水務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及相關標準提出意見。其中,市內重大項目、跨區域項目和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征求市水務部門意見,其他項目征求區水務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水務部門或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加強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造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造方案,報水務部門審批,並承擔拆除、改造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其中,市內重大項目、跨區域項目和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報市水務部門審核,其他項目報區水務部門審核。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水務部門備案。其中,市內重大工程、跨區域工程和對排水系統有重大影響的排水設施報市水務部門備案,其他排水設施報區水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二)符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汙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第十五條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的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對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修復或者改造,並負責修復或者改造期間的維護和管理。第十六條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之間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或者排水單位建設。
自建排水設施驗收合格後,自建排水設施與市政排水管網之間的連接管應當移交水務部門統壹管理,水務部門應當委托相關單位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