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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黨的政策和依法治國的關系?

法律和政黨政策有很大的區別,體現在:1,生產渠道不同。法律由立法機關制定,或由共同的社會行為或司法判例形成,在中國是前者,而政策由政黨組織制定,或由政黨領袖決定。有些學者忽略了政黨領袖在政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或者認為政黨領袖只是作為政黨代表提出壹項政策,並以政黨的名義公布,因此也應認為是政黨組織制定的。但事實上,有些政策是由黨的領導人的個人意誌決定的,所以我贊同“兩個來源”的觀點。2.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的形式是成文法、習慣法、判例法和權威理論,政策的形式是宣言、綱領、決議、聲明、口號、領導人講話、黨報社論、黨的文件和通知。3.調整的範圍不完全壹樣。它們是交叉關聯的,有相同的調整對象,也有獨立的調整對象。4.有不同的力量來保證執行。法律由公共機關執行,公民自覺遵守;政策由政黨執行,黨員自覺遵守。然而,政策在中國的應用遠遠超出了這個範圍。另外,我認為政策和法律的區別在於,法律更穩定,政策是多變的。法律有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而政策形式多樣,來源廣泛。國家和政黨在不同時期可能會做出不同的政策調整,政黨更容易因各種因素而改變政策,包括領導人的更替(社會主義國家政黨領導人的作用是其他國家政黨無法比擬的)。第二,法律更加統壹。法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也可以在大部分特定地區實施,政策會因為地區不同,時期不同而隨意調整。

法律與政策的互動可以反映壹個國家的法治水平。在法治國家,政黨以實現政黨利益的政策影響立法過程;另壹方面,法律在社會控制體系中是至高無上的。換句話說,政黨總是試圖在立法中體現其政策,但在實施社會管理時卻嚴格遵守法律。壹些社會主義國家在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上走了壹條曲折的道路,強調政策重於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客觀上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動蕩和法治文明的倒退。本文試圖從我黨成立以來法律和政策的歷史演變來分析政策至上對國家法治進程的負面影響。

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們壹直把政策放在不可替代的位置,在國家治理過程中走過曲折的道路,甚至吸取了慘痛的教訓。近年來,黨和國家看到了國外法治對國家管理的良好效果和國內不可避免的矛盾沖突,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念。這種想法似乎已經成為壹種新政策。法律的最高權威不是國家立法機關確立的,國家立法機關實際上也很難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這些都是長期以來政策至上留下的後遺癥。這對我國的法治產生了負面影響。

1.對於執政黨來說,影響了合理的國家權力結構體系的建立和黨自身組織的健康發展。我們黨代表了廣大人民的利益,贏得了廣泛的支持,才逐步壯大起來,奪取了全國政權。作為唯壹的執政黨,在長期以政策為導向的執政過程中,國家權力相對過於集中,有限的監督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我不習慣接受對自己決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評價。缺乏合理的監督機制和評估機制,政策的隨意性,很多不合理甚至有害的行政行為都是以政策的名義進行的,導致決策不民主、不科學,甚至權力濫用導致腐敗,客觀上影響了政黨在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另壹方面,壹些不合理政策的實施給政黨或權力機關帶來了利益,而競爭機制的缺失本身也影響了政黨組織的建設和對自身政策的反思。在世界政治舞臺上,任何政黨都只是國家的壹個政治派別或勢力,它必須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但長期以來,黨政不分,黨代替了政府。雖然早就提出黨政分開,但政黨控制著所有國家權力機關,黨制定的政策是指導國家立法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靈魂。長期以來,發展政策體系中對立法的忽視影響了立法的發展,降低了法律的權威。作為法治國家,政治權力需要平衡,任何政黨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它所制定的政策,只能在執政期間用來管理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以維護國家利益,獲得人民的支持。中國是壹個缺乏法律人基礎的國家,傳統皇權根深蒂固。領導把自己的想法上升到政策層面,影響立法和社會管理的方方面面。黨中央領導集體給全社會樹立了學法守法的榜樣。歷史上的壹些變化也是依靠領導人的權威突破法律和政策,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壹條新的發展道路。比如特區的建立,市場經濟的實現,對整個中國的改革和發展起到了導向作用,但是從法治觀念來說,法律是滯後的,或者說他們突破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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