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賠。
1.21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非自身過錯但應由對方承擔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延長工期的請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時延
13.1由於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6)不可抗力因素;
13.2承包人應在13.1條款發生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報告延誤的工期。工程師應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如果工程師未能在期限內確認該報告,他將被視為同意延長工期。
要求
36.1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索賠時,必須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索賠時的有效證據。
36.2如果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或出現失誤及其他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獲得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索賠:
(1)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索賠報告和有關延長工期和(或)賠償經濟損失的資料;
(3)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壹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如果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發出的索賠報告及相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對承包人提出進壹步要求,則視為索賠已被批準;
(5)當索賠繼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分階段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並在索賠事件結束後28天內將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送交工程師。索賠回復程序與(3)和(4)中規定的相同。
36.3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或出現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在第36.2款確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空中落物或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的爆炸和火災。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其能力範圍內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如果工程師認為應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暫停施工。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商應將損害和損失以及清理和修復的估計費用通知工程師。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繼續發生,承包商應每7天向工程師報告壹次損害情況。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壹份關於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相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式分別承擔:
(1)發包人應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進行施工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的損壞;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其雇員的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3)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如果壹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相應的責任。
44.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44.5如果壹方根據第44.2、44.3和44.4款要求終止合同,應向另壹方發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有關合同終止的任何爭議應根據本通用條款第37條解決。
44.6合同終止後,承包人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成的工程和采購的材料設備,並按發包人的要求從施工現場撤出自己的機械設備和人員。發包人應為承包人的撤離提供必要的條件,支付上述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成的工程價款。訂購的材料和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取消,因退貨或取消訂貨合同而產生的不予退還的貨款和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此外,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
綜合以上因素:
妳的合同可以用兩種方式處理。壹是解除合同,按合同和已完工程支付已完工程價款。訂購方負責退回已訂購的材料和設備或取消訂購合同,因退回或取消訂購合同而產生的不可退還的款項和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二、不解除合同,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部分停工人員和部分租賃設備的費用,盡量降低工程停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