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第三名)
第壹條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資助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其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招標範圍。
第十壹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原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日期:2000年5月01實施日期:2000年5月01。
不招標的範圍: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工作的。
因救災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農民工而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競價。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