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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禁毒條例(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教育挽救吸毒人員,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政府統壹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禁毒工作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實行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禁毒工作;市、州、縣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各級禁毒委員會應當制定禁毒工作的具體措施,並對本行政區域的禁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人員。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行政、市場監管、衛生、應急、海關、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工作。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禁毒意識。

主流媒體每年應安排壹定的版面或時段免費刊登和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其他媒體也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禁毒宣傳。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禁毒執法、禁毒管理、戒毒康復和毒品形勢分析等工作。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禁毒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隊伍建設,完善禁毒社會工作服務體系和誌願者服務體系;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鼓勵社會工作者通過委托或購買服務等方式,協助禁毒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等工作。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采取措施促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對吸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就業的企業給予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業為載體,集中安置為核心,其他形式為補充,集生理戒毒、身心康復、就業安置、融入社會於壹體的四位壹體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模式。

鼓勵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工作者自主創業、自主就業,幫助他們融入社會。第十二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禁毒、禁販、禁絕的教育宣傳工作,落實禁毒預防措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禁毒預防教育宣傳基地,並向社會免費開放。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禁毒教育,落實禁毒責任制,做好禁毒工作。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從事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吸食、註射毒品的家庭成員,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對其進行教育和制止,並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幫助其戒除毒癮。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毒癮鑒定,查清吸毒史,追查毒品來源,查找販毒線索。

吸毒人員應當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戒毒或者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吸毒人員登記檔案,對自願到公安機關登記戒毒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不予處罰。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區戒毒的實際需要,配備專職社區禁毒工作人員。專職社區禁毒工作人員應當向社會公開招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禁毒預算應當向社區傾斜,保障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事業的發展。

派出所要加強轄區內涉毒人員的動態管理,參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社區醫療機構負責為社區戒毒人員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詢服務;司法行政部門對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幫助,民政等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幫助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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