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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全面推進廣電總局依法行政,根據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廣電總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發布和清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國家稅務總局規範性文件,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為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壹定時期內反復適用,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公開發布的文件。

總局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名義發布規範性文件。第三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保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切實推動黨的宣傳思想和方針政策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誌。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科學、民主、合法,及時準確反映改革發展要求,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序參與和表達意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不斷提高文件質量和效率。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全過程,促進德法統壹,推動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貫徹黨管意識形態原則,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體現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原則。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將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導內容,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評估指標體系,並建立督導情況報告制度。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各部門根據法定職能和思想職責,負責起草相應的規範性文件。不能確定起草部門的,由總局領導指定。

政策法規司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

辦公廳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統壹登記、編號和發布規範性文件。第六條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綜合論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有明確規定,現行規範性文件已有具體規定且仍適用的,不得重復制定規範性文件。第七條制定規範性文件,應當突出實效,註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嚴把用詞關,確保政策措施表述嚴謹、簡明準確。

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事項:

(壹)超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章規定增加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和不必要證明的內容;

(三)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的;

(四)含有排除、限制公平競爭的內容,非法幹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或者非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

(五)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第八條規範性文件涉及國家稅務總局其他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

規範性文件涉及國務院其他部門職責或者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密切相關的,起草部門應當征求該部門的意見或者征得其同意。其中,涉及公眾權益、公眾意見高度關註的,起草部門應當經總局黨組會議審議後,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請示。第九條起草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文件中相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專業技術內容組織專家論證,並將評估論證結論在起草說明中明確,作為制定規範性文件的重要依據。第十條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地方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社會組織、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必要時,應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和實地考察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除需要保密或者依法不宜公開的外,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公共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壹般不少於15日。起草部門應當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廣播電視媒體、新政治媒體等便於群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範性文件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時限。

規範性文件涉及突出矛盾、重大制度調整,或者影響公眾利益和公共利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或者可能在國內外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在公開征求意見前報總局黨組會議審議決定,依法進行風險評估,並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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