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遇到工傷,正確的法律程序是去指定的鑒定機構做工傷鑒定,然後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隨著法律意識的提高,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是工傷需要到什麽機構進行鑒定呢?在這篇文章裏,我會問“青島有哪些工傷鑒定機構?”這個問題就交給大家來回答了。
1.青島工傷鑒定機構有哪些名字?
市南區1
代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市南區辦事處。
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9號2樓
經辦電話:85971830
郵政編碼:266071
2.市北區
代理機構:青島市市北區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
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38號4樓。
經辦電話:83668991
郵政編碼:266024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被認定為工傷後,需要進行傷殘程度的認定,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分為三種。
壹、首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壹般來說,職工因工負傷,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是海門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和賠償,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把握好初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的時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的期限
無論是工傷認定還是工傷等級鑒定,歸根結底都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補償,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申請工傷賠償有兩種途徑。
壹種是參加工傷保險賠償。這裏要註意的時限與工傷認定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有必要提醒參保用人單位,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時限。
另壹種是參加工傷保險賠償。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工傷待遇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可以了解到,青島的工傷鑒定機構分為市南區和市北區。第壹次工傷認定時,勞動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上級鑒定機構進行第二次鑒定;自我鑒定結果發布後壹年內,職工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