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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互聯網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互聯網協會(簡稱GDIS)。

第二條協會是由廣東省從事互聯網行業及互聯網相關行業的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壹切關心和有誌於推動廣東省互聯網行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綜合性社會團體。是促進我省互聯網健康有序快速發展,服務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綜合性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聯合全國互聯網行業相關企業、機構、學術團體,制定內部組織規章制度,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交流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省互聯網技術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利益,普及網絡知識,倡導文明上網,引導用戶健康上網;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國際交流和研究;推動我省互聯網產業發展,為廣東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貢獻力量,為國家信息化、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為廣州市執信南路3號廣東統建大廈。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向會員宣傳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意願和合理要求,組織和加強政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制定並實施互聯網行業的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保障國家信息安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戶利益,提高行業服務質量。

(三)開展我省互聯網行業的調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聯網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推動互聯網的應用和發展,探索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四)組織開展有益於互聯網發展的活動,加強行業信息交流,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動互聯網在廣東的發展和應用。

(五)及時掌握國內外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動態和技術進步動態,組織會員單位和省內互聯網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網絡經濟技術交流和企業管理研討會。舉辦展覽展示,提高省內會員單位和互聯網企業管理水平,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服務國際市場。

(六)編輯出版協會出版物、信息資料和廣東互聯網發展報告。

(七)承辦會員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A)團體成員的條件

1.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互聯網及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科技教育機構或學術團體,具有壹定規模,在本行業和專業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支持並遵守協會章程。

(2)個人會員的條件

1.具有合法政治權利,在本行業或專業領域具有壹定專長或影響力的中國公民;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支持並遵守協會章程。

第九條加入協會的程序是:

1.提交會員申請;

2.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閉會期間由秘書處批準);

3.秘書處將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在協會內投票、被選舉和投票的權利;

(二)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如下: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6萬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萬元;

(3)執行董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654.38+0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2000元;

(5)會員單位繳納年度會費65,438+0,000元;

(6)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履行會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公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聯營。

(五)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設1會長,若幹副會長,1秘書長,若幹董事。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事項;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可以以交流的形式舉行。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執行理事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可以以交流的形式舉行。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或專業領域有較大影響的;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同壹職務連續任職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經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部門批準。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或授權副會長、秘書長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後任命;

(四)決定或者授權有關機構負責人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經費;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會費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修改章程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社團因完成宗旨需要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社團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6年8月3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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