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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您好,未婚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強調,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因此,非婚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只受道德評判。

只要看看報紙和新聞媒體上的報道,就知道無結婚證未婚同居的現象有多普遍了。據新快報報道,據廣東省民政廳有關部門調查,全省有近1/10個“家庭”,即200萬個“家庭”因為各種原因得不到法律承認[3]。只有廣東壹個省是這樣,全國的情況如何可想而知。雖然法律賦予了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但我國婚姻法並沒有保護“事實婚姻”本身。這主要體現在同居者沒有相互繼承的權利,法律也不承認同居者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至於無過錯同居者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也沒有法律規定。在目前的法律情況下,同居者如果想保護自己,不願意選擇領結婚證,可以采取書面協議的方式。比如可以約定對方的忠實義務,共同生活期間的費用,賠償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害。也可以約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壹定時間內不得提出解除同居關系。至於女方生育後男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婚姻法》第21條其實是有明確規定的,因為規定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這裏的父母不僅僅是“已婚父母”,這裏的孩子也不僅僅是“婚生子女”。唯壹的問題是,當未婚同居者沒有約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時,法律該怎麽辦。因為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或“無結婚證的長期同居關系”,所以只能依靠法律的壹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善良風俗原則)和相關司法解釋,在立法前解決這類“亞婚”、“準婚”或“準婚”。第壹個問題:同居合法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5日發布的《關於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第二款規定,1994年2月25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半婚登記,方可受理案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這壹司法解釋實際上承認了“同居關系”的合法性。根據“法無明文規定者不違法”的基本法律原則,既然我國憲法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系”違法,那就只能默認為至少法律是合法的。第二個問題是,同居者之間有沒有不確定的權利義務?從法律上講,“無結婚證長期同居關系”本來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換句話說,如果同居者彼此缺乏坦誠,這種關系是無法長久維持的。因此,本文認為處理此類糾紛仍應以誠信原則為基礎。在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院仍然不能因為長期同居沒有結婚證,就不保護同居者的權利和義務。雖然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沒有回答同居者之前是否存在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並不代表同居者之間不存在關系。這是因為這個解釋首先是對《婚姻法》的解釋,而不是對“同居權利義務”的解釋。如果同居者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那麽就應該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明確同居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應該是壹個原則。在國外,如德國,長期生活伴侶關系更為常見。筆者曾經有壹個德國同事,和女朋友在壹個小鎮生活了十幾年。兩個人的關系壹直很好。他們不僅互相履行忠誠的義務,還互相照顧對方的父母。我問他為什麽不選擇結婚。他回答說,他們實際上是夫妻,之所以壹直沒有登記結婚,也沒有領結婚證(Trauschein),是因為他們認為沒有必要。他還說,這種“Zusammenleben ohne Trauschein”通常會持續到孩子出生。如果從大量的日常報道來看,國內的情況和國外比較接近。

市婦聯法律顧問、湖南金洲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表示,非婚同居的矛盾主要來自三個方面的原因:同居時間長了,雙方都受不了生活糾紛;女方遭遇暴力;壹方不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他說,雖然同居情侶都有很好的記憶力,但壹旦他們之間發生了什麽,關系就會變得非常脆弱。同時因為缺乏法律保護,所有的痛苦只能忍氣吞聲。

與其指望得到補償,不如學會獨立。

很多未婚同居者壹旦受到傷害,首先想到的就是賠償。但是,這個時候,法律顯得有點無情。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非婚同居的保護條款。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同居。根據規定,自2004年6月5438+0日起,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同居關系的,法律不予受理。”孫彪華介紹道。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未婚同居者多為20至30歲的年輕人,占未婚同居者總數的壹半以上。另外,還有壹個比較突出的群體,離婚群體。孫說,未婚同居者分手產生的糾紛,大多集中在雙方的財產上,尤其是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最近很多女性都要求男方出錢墮胎。但由於沒有法律依據,面對這些糾紛,女性往往得不到應有的保護,賠償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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