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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意識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許多高校都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尤其是對大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的研究越來越受到專家學者的青睞。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用專章明確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臺。但是,要保護學生權益,高校的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過去只重視管理的秩序和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對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的局面;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大學生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提高基本法律素質。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文件(贛教黨字[2005148])明確要求,高校要建立法律咨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加強對學生法治意識的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對高校依法辦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高校建設壹個良好的法律咨詢室和培養大學生維權意識和法治意識的有效平臺至關重要。

壹、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學生的關系被明確為壹種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註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為大學生維權和培養法治意識搭建有效平臺,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1)開展法制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有些大學生權利意識強,義務意識弱。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相對的。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是學校的義務。兩者相互關聯,缺壹不可。只有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辦學。目前,壹些大學生只關註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但很少認同學校的學術管理,紀律處分和大學生的義務。比如交學費,這是典型的大學生義務,《高等教育法》有明確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自1999實施以來,相當壹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意識淡薄,卻故意不交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學費是高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障。此外,不交費的學生占用了自覺履行義務的學生的教育資源,這對於按時交費的學生也是不公平的,但卻得不到相當壹部分大學生的認可。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存在偏差,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壹組調查,對象是某大學的大三學生。1%的人對“如果妳卷入訴訟,妳對法律的公正沒有信心”,而58.1%的大學生不夠自信,6.8%的人完全沒有信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79.9%的人回答“不平等”排在第壹位,12.8%的人回答“不平等”排在第二位,只有9.5%的人認為“平等”。“當妳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23.3%的學生會采取自認倒黴的消極態度。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是正確的;x,-j-私自拆別人的信是違法的,10%的同學認為不是。與此同時,近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上升趨勢。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淑華的壹項調查顯示,1965中,青少年犯罪約占社會刑事犯罪總量的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占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占全部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占2.5%。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出,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和法制觀念的認識存在很大的不足。

2)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咨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對大學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搭建完善師生維權平臺,才能加強和改進高校學生管理,落實依法治校。

目前,大學生權利的現狀呈現出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例如,壹些學校憑借自己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的條件範圍,包括與異性住宿、吸毒、賭博和偷竊,以及剝奪部分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例如,壹些學校未經學生同意就保管他們的財產,理由是讓他們保管不安全;壹些學校向學生收取“亂收費”或未經批準擅自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價格。

三是侵犯學生的公平評價權。從現有的學生起訴母校的案例來看,學校侵犯這壹權利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成績、未交學費、償還貸款等掛鉤。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相關規定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高校制定的壹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到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某些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會限制權利,增加義務。比如有的學校文不規範,自行設置收費和罰款。

第五,大學生的權利在校外經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和就業過程中遇到的詐騙和就業陷阱。實習勤工儉學的同學中,很多都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用人單位很容易利用“試用期”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比如大量招聘短期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試用期壹過,他們就會以各種借口被辭退。這種隱性侵權往往讓大學生覺得自己倒黴,因為他們無處申訴。

二、高校法律顧問室建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範大學、贛南師範大學、江西科技師範大學等高校建立了法學教育咨詢機構和學生社團,還存在壹些普遍性問題。可以說,高校法律咨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1)高校法律咨詢室的作用普遍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壹些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積極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壹些高校還成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維權郵箱,建設大學生維權網站。這些維權組織和機構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缺乏學校的重視,仍存在組織不規範、人力財力投入不足、學生參與度低等問題。

(2)高校法律顧問室的功能定位單壹。目前,高校建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壹的問題。壹些高校設立的法律咨詢機構只是以給學生提供法律咨詢、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或者只是作為緩解學校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但也有壹些高校成立了不同名稱的法制宣傳委員會(有的學校稱之為法制宣傳工作組)或成立法律專業協會(如法學會)來推進高校的普法教育,但其弊端是只為學生灌輸基本的法律知識,而無法為學生提供專業實用的法律咨詢服務。

3)高校法律咨詢室運行機制不科學。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廣泛使用的運行機制有以下幾種,但每壹種都有壹些很大的缺點:

組織-社會類型。在這個模型中,組織是模型的核心。維權的實施主要依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引導、新聞監督、輿論支持、道德維護等。)起輔助作用。其缺點是社會的不規範幹預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還可能對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產生不利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類型。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成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涉及的法律問題外,壹般不涉及社會。其缺點是:缺乏社會支持,維權力量太小,很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建議改進工作;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者認為學校不可能侵犯自己的權利而維權,或者懷疑團委學生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動員和參與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和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類型。即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它的不足是顯而易見的:權威性最低,人們往往把其他維權工作當成學生社團的壹般活動,置之不理,甚至視而不見;維持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和學校的對立;很容易因為管理原因而泛化維權概念,濫用維權手段,使維權工作無序化,甚至強烈沖擊學校的管理。

3.關於加強高校法律咨詢室建設的思考。設置高校法律咨詢室的機構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和發展、高校依法辦學的目標、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合采用組織——福土集團型,即, 在成立學校或學生處、團委作為大學生法制教育、咨詢、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法律咨詢室指導下的專門的法學學生協會,配合學校的組織工作。 與其他模式相比,該模式主要有以下優勢:由於正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容易獲得心理上的認同,因此容易獲得對其工作的支持,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保證維權工作的常態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學生大量參與,可以更好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必然延伸工作的觸角,拓展法制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2)高校法律顧問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顧問室應定位為以法學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為主要職責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加強大學生法制普及教育,培養學生法律意識,全面提高法律素質。

從法律角度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學校規章制度的宣傳。壹所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了壹所學校的人文精神。在實踐中,必須以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科學規範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相壹致。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咨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支持。

主動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如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辯期限、申訴結果仍不服如何救濟等有效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法制普及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的研討交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律意識相伴、權益有效保護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顧問室運行的保障和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顧問室的作用,首先要加大經費和設備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顧問室的組織機構,配備勝任現代高校法制教育、咨詢和維護大學生權益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要加大設備和資金的投入。壹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設立咨詢室等專門為學生服務的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法律咨詢室專項經費,開展法制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咨詢。

針對高校法律教育和咨詢的現狀,高校法律咨詢室應初步定位為高校常設機構。為了便於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事務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咨詢室應掛靠在學生處(部)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部門密切聯系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部門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律專業人員。此外,要建立或加強法律職業協會(如法學會),全力支持和配合高校法律咨詢室工作,加大高校法制教育和維權力度,擴大學生參與面。

高等學校法律顧問室應有壹名專職負責人、壹名常務負責人和若幹名副職人員。負責人由學生處或團委主要負責人擔任,執行負責人由政法部門相關人員擔任。考慮到工作的復雜性和涉及的廣泛性,其他成員應由政治處、學生處(室)的法學教師或團委、宣傳部、保衛處等相關人員組成。最好聘請壹到兩位社會法律專家作為顧問,結合社會法律現象和案例指導法律咨詢室的工作。

考慮到工作的連續性和日常性,高校法律咨詢室應設立日常事務辦公室,如法律事務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管理和學生咨詢的預約接待,其工作人員應為法律專業人員。

4)高校法律顧問室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平臺。鑒於高校法律咨詢室的非機構性質,應建立例會制度,通過例會總結和安排相關工作,溝通交流法學教育和咨詢工作經驗,分析討論校園法律現象,進壹步改進和完善工作。

定期開展法律咨詢服務。通過高校法律咨詢室或法律事務處等設立的日常事務處,負責學生的咨詢和預約接待;同時,適當安排專業教師為學生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壹方面,當我校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校外主體侵害時,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為學生提供及時的法律咨詢服務和正確的引導;另壹方面,解答學生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學校學生管理制度的疑問,加強大學生法律素養,充分發揮法律法規和校規的宣傳教育功能,引導學生遵紀守法;同時,通過與學生違紀投訴系統的聯系,協調學生教育管理,緩解學校的各種矛盾。

舉辦法律知識培訓班。要重點對學生管理幹部、專職輔導員、兼職班主任和主要學生幹部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訓,推進依法治校進程。

開展法律知識交流,解讀校園法律法規,交流法律經驗,解答法律疑問,剖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其中,通過加強對法律職業協會和社團活動的指導,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是非常重要的途徑。

建立壹個網絡。高校法律咨詢室要安排機構成員聯系科室,建立專業教師聯系班級,各級學生會、班級設立法律委員的制度,形成全校法律學習、宣傳、運用網絡。協助學校各級黨組織開展法制普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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