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我國在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積極探索
各地對保障性住房管理進行了積極探索和實踐,湧現出許多值得推廣的經驗。例如,上海通過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化收入核對機制,較好地解決了核對保障對象經濟狀況的問題。2009年7月,上海頒布《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建立居民經濟狀況“電子比對專線”,覆蓋14個部門和單位。2010年末,上海* * *兩個保障性住房試點地區2418戶家庭進入“電子比對熱線”程序,經核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220戶,檢出率約為9.1%。值得壹提的是,上海與中國各大銀行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簽署合作協議,使“電子比對行”具備了銀行存款和上海股市的信息查詢功能。在2010年底的試點審計中,發現部分家庭擁有大量銀行存款或股票財富,謊報存款賬戶和證券賬戶。“電子比對專線”的屬性驗證效果非常明顯。上海清查銀行存款和證券收入的經驗值得其他城市借鑒。
成都對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監管。成都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與房屋權屬登記系統和商品房網上簽約系統聯動,實時跟蹤保障對象的房產情況。壹旦保障對象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系統會自動預警,提示對保障對象的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實現保障準入和退出的動態監管。成都還通過加強物業管理,嚴控“用途”,成立了政府投資的物業管理公司。所有保障房小區均由公司管理,在保障對象入住後實施動態監管,確保嚴格執行政府關於保障房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人員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時,會通過對比繳費人與保障對象家庭成員預留的照片,及時發現出借、出租、轉租、空置等現象,糾正違規使用,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率。廣州市中心六區實現了市、區、街道住房保障管理系統三級聯網,覆蓋全市90%以上的在冊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系統也從人和房子的管理延伸到了物業管理,可以實時掌握小區居民的家庭情況和房屋使用情況。廣州還采用通用通信、PDA、視頻監控等科技手段,確保保障性住房資源的規範使用。
二,當前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壹是經濟適用房申請人的收入和資產審核難。居民收入和財產信息廣泛分布在銀行、證券、住房、民政、社保、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大部分城市尚未實現各部門信息的互聯互通,全面獲取和匯總保障對象的經濟信息難度很大。審查存款和證券等金融資產尤其困難。據調查,除上海外,國內其他城市的保障房資格審查平臺均未納入銀行、證券部門,導致經濟信息審查不完整。
二是保障房使用效率有待提高。據調查,部分城市存在轉租、出租、出借、空置保障性住房的現象。目前,國家沒有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處罰辦法,也沒有明確主管部門的執法資格,導致相關部門難以有效處理違規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壹些城市出臺了地方性法規,但處罰較輕。比如,廣州對於騙取住房保障、違規出租或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只能收回房屋、追繳租金、五年不得申請住房保障。處罰力度小,違規使用收益大,違規使用保障房屢禁不止。
第三,壹些地方的保障房建設面積過大。如果保障房面積過大,中低收入群體會覺得住這樣的房子還可以接受,努力改善居住條件的意願就會降低,最終導致經濟社會發展動力減弱,容易患上社會福利病。
四是保障房退出難,資源回收難。各地經常發生不符合保障標準的保障對象拒不退出保障房的情況,有關部門即使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難落實到位。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法院在執行中需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因此,通過司法途徑實現保障對象的退出是非常困難的。退出難的另壹個原因是現有住房保障存在“懸崖效應”。保障對象退出保障房後,生活水平會大幅下降,導致其想盡辦法拖延退出。
五是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問題突出。現有的《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個人對完全產權的商品房的管理而制定的,對於政府的產權如何在保障性住房中體現沒有明確的規定,不能完全滿足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的需要。在保障房小區的集中建設中,聚集了大量的低收入人群,給物業管理等社會管理部門帶來了巨大的挑戰。配套建設保障房也有物業管理問題。如果按照商品房的標準向配套經適房的住戶收取物業費,低收入家庭負擔不起,以至於壹些城市把配套的經適房孤立起來,不提供物業服務。
三、關於農民工住房保障
人口計生委《中國流動人口發展狀況報告》顯示,53.4%的流動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足10平方米,64.4%的流動人口沒有獨立洗浴設施,50.7%沒有獨立廚房,45.4%沒有獨立廁所,28.9%沒有獨立管道自來水。從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擴大農民工住房保障覆蓋面勢在必行。
如前所述,2015年住房保障覆蓋率25%是城鎮常住人口家庭的分母,也就是說2015年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套數占當時城鎮常住人口家庭的25%。然而,據調查,幾乎所有城市的經濟適用房供應都有嚴格的戶籍限制,大多數經濟適用房只供應給當地的非農業家庭。這可能導致“十二五”末農民工住房保障覆蓋率基本為零,而非農業家庭住房保障覆蓋率約為32.6%,遠高於政府20%的目標覆蓋率。按照現行的農民工住房政策,到“十二五”末,農民工住房保障覆蓋率達到10%,這將是壹個巨大的成就。即便如此,屆時非農戶籍家庭住房保障覆蓋率也將接近30%。對於壹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來說,30%的住房保障覆蓋率是否過高,城市家庭中是否有多達30%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