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國際承包市場上得到普遍認可和廣泛應用,它詳細規定了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責任和權利,是工程建設項目有序進行的保證。中國也開始提到執行。?
1.當前監理工作的誤區由於我國建設監理制度起步較晚,計劃經濟體制決定了我國監理制度從建立之初就有自己的特點,沒有形成社會化的監理模式。到目前為止,仍然存在以下誤區:
1.1的監理制度僅限於施工階段。監理制度應貫穿於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和施工階段(含保修階段)。但是,目前我國的監理工作壹般僅限於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接受委托後,項目馬上開工,造成監理人員邊工作邊熟悉情況,對項目了解不深,特別是水利工程,規模比較大,技術復雜程度比較高,戰線長,影響因素多,不利於監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1.2對車主的行為沒有標準。
業主行為規範與否,直接關系到建設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實現。有的對監理工作幹預較多,有的不經監理工程師直接向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實際上,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建設項目現場的唯壹管理者。業主委托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業主的意見和決定要通過監理工程師來執行,業主要做的是如何管理好監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施工項目。
業主不規範是普遍現象。這就要求監理人員要熟悉監理委托合同,審時度勢,正確處理與業主的關系,從大局出發,把客戶放在第壹位,為業主服務,對業主負責。只有這樣,才能取得業主的信任,有利於監理工作的開展。規範業主行為,使業主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觀念,是保證工程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前提。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招標業主或者招標業主代理來解決。
1.3以監理工程師為質檢員。
監理工程師作為公正的第三方,依據監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進行監理,而不是承包商的質檢員。這個問題涉及到責任和驗收程序。驗收必須在承包商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報監理工程師驗收。承包人有責任保證提供合格的產品,監理人負責工程產品的檢驗。承包人不能把監理當成自己的質檢員,監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於承包人的質檢員。監督檢查應該是全面的。
1.4工程質量監督。
現在有壹種說法,工程中有事要問監理。工程出現問題,監理首當其沖,有失偏頗。監理是根據業主的授權和監理合同、施工合同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質量責任可以理解為,如果在設計階段出現設計質量問題,設計監理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施工階段,由於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無論監理人是否檢測發現承包人的不合格品,監理人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因為工程施工合同明確規定承包商必須向業主提供產品的質量標準,這就需要“三方”端正思想。
2.監理工作的主要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明確規定,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權限書面告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建設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商在施工質量、工期、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在工程建設項目中,目前監理工程師只在施工階段開展監理工作,這個階段主要是質量控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壹家監理公司還很難同時具備建設項目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招投標階段和施工階段的監理能力,大部分監理公司都達不到這個水平。結合現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重點應放在施工招標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兩個方面,並向設計監理發展。
2.1監理單位應具備投標能力。
施工投標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業主能否選擇優秀的承包商,得到先進的施工技術和施工方案。如果監理單位能夠從施工招標階段就介入到建設項目中,那麽對建設項目、業主選擇的承包商、施工合同都非常熟悉,其監理工作也就容易開展和實施。
2.2工程合同管理。
以法律為準繩,以合同為依據,是監理工程師做好監理工作的原則。監理工程師最終要做的是管理工程合同。收集國際國內項目管理的經驗教訓,熟練掌握FIDIC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理好項目,實現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
3.監理單位的權利
監理單位的權利,即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是壹個敏感的話題,容易引起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承包商之間的矛盾。如果處理不好,必然會導致項目管理的混亂。因此,監理工程師的權利應在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並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分:
3.1監理工程師的決策權
主要有:1。在項目合同約定的價格範圍內審核簽付工程款;2.未經監理工程師確認,業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審查並確認索賠;4.批準或拒絕總承包商選擇的設計和施工分包商。
3.2監理工程師的審批權力
主要有:1。批準承包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2.發出施工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3.檢查工程所用材料和設備的施工質量;4.檢查、監督施工進度,提前或延後簽訂工程實際竣工日期。
3.3監理工程師的建議權
主要有:1。有權對項目的相關事宜和工程設計提出建議,而不是對獨立發現的問題進行修改。告訴承包商做什麽,而不是怎麽做。3.有權向業主建議更換不合格的承包商。
4.當前監理工作中應解決的問題
(1)規範業主行為是“三個體系”良性發展和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前提。
(2)監理人員應加強對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管理合同。
(3)高度重視和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和工程建設合同的深入學習和研究,這是監理工作的重要基礎。
(4)工程款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計量應與投標書中工程量清單所列序號進行比較,工程變更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和計價方式進行確認。工程預付款的扣除應按規定計算扣除。目前監理很難做到這壹點,但是隨著投資主體的多元化,監理工程師必須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5)要加強對《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和《FIDIC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學習。
(6)加強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核,嚴禁轉包。
1.嚴格執行監理程序,填寫“分包商資質提交表”,請業主鑒定。2.總承包商承擔分包商的責任,對業主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工程檢查並填寫相應的監理表格,提交監理人驗收。壹般來說,監理不應直接向分包商發出指示。3.監理應加強對分包商現場情況的檢查,以有效控制分包商。4.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轉包,分包人不得將工程再次轉包。
(7)監督形式應規範統壹。目前監理行業都有自己不同的監管形式,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監管形式。監理市場要有壹套統壹的監理表格,要有壹套配套的監理應用軟件,就像財務軟件壹樣,能使承包商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及時檢查整理,上報業主,並與工程建設的其他部門緊密聯系。
(8)承包人應加強監理知識的學習,提高承包人對“監理”的理解,了解監理程序和要求,便於工程的實施。
(9)建立完整的監理人才市場,為監理單位提供合格的監理工程師,擇優錄用,提高工程建設監理的整體水平,做到人盡其才,充分發揮監理人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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