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河岸市議會——經理制的典範——美國基層民主自治的壹個案例
裏弗賽德是美國南加州壹個擁有25萬人口的中小城市。1953年,該市根據新的城市憲章引入了議會經理制。在這種制度下,議會制定城市法律和重大政策,而城市管理者行使城市的日常行政權力。美國的這種城市管理制度產生於20世紀初。美國弗吉尼亞州的小城市斯湯頓在1908任命了壹位總經理來指導城市的工作,這成為了這壹制度的開端。當時,這壹制度被譽為“市政改革的最新號角”。目前,美國約有2500個城市實施了這壹制度,加州最為普及,其98%的城市都實施了這壹制度。
濱江市政府的結構、產生和各自的職責。
濱江市議會——經理制模式的政府結構從下表可以看出:市議會和市長由選民選舉產生,城市經理是市議會任命的日常事務管理者,他(或她)直接領導城市的行政部門。
濱江市政府理事會、市長、經理的產生及職責;
(1)市議會,由每個選區四年壹次的交叉選舉產生的七名議員組成。每個議員都是從人口超過3萬的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這7名議員不是同時選舉產生的,這是為了保持議會成員的相對穩定。作為壹個立法機構,市議會制定法律並決定管理城市許多活動的政策。議會接受市長、城市管理者、各種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公眾對具體立法的建議。每項立法都應聽取和考慮公民和組織的意見。議會通過年度預算,批準預算中的每壹項資本支出。市政委員會批準了公共工程的規劃和計劃。
市議會任命城市經理、城市律師、城市辦事員以及公民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的成員。市議會從其成員中選出壹名代理市長,在市長缺席時主持市議會會議。
市議會常務委員會:市議會分為7個委員會,分別是社區服務和青年、發展、財政、政務、公安、交通和設施服務/土地使用/能源發展。這七個委員會的建立是為了審查和分析城市政策和項目。每個委員會有三名成員,每個人擔任壹個委員會的主席,並為另外兩個委員會工作,但市議會常務委員會只是壹個咨詢機構,而不是市議會的決策機構。該市的決策機構是由七名成員組成的市議會。所有委員會定期開會,時間和地點列在每周城市會議的議程上。所有會議對公眾開放。
市議會通過規章、決議和動議三個不同層次的會議行使市政管理的決策權。
法規是由市政憲章授權的議會頒布的法律。該條例為城市地區的個人提供了壹個總體和持久的計劃。該條例由市議會會議提出,但在第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通過後公開發表,最終通過30天後生效。壹項規章只能被後來的規章廢止或修改。
通過的決議可以表明議會的政策或指導特定類型的程序或行政行動。它只需在壹讀時通過,並可通過隨後的決議進行修改。
動議通常表明多數人同意某壹程序或行政行為。議案通常用於處理議事日程上的事務。當議會不準備采取明確的行動或需要進壹步的研究或信息時,即當決策的條件不成熟時,議會可以將該事項委托給個人或團體進行研究。議會可以要求在未來的議會會議上報告這項研究。
可以看出,即使是市議會的決策,也分為法規、決議、議案三個層次,在城市的決策活動中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城市的重大行政決策通常由多數人同意的行政動議作出。這意味著,如果市政府決定全市重大事項,只需要簡單多數表決即可。
(2)市長:市長是市議會所有會議的主持人,有權在所有過程中發言。壹般來說,市長不投票。然而,除了緊急狀態或倡議條例,市長可以通過公告要求市議會在未來的會議上重新考慮任何事情。此外,在議會票數相等的情況下,市長可以投出決定性的壹票來打破平局。市長從全市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市長的職責包括:解釋政策、規劃以及市政府需要人民做什麽;通報人民政府或規劃的重大變化;就所有政策和公共關系問題向市議會提出建議。
(3)城市管理者:由市議會任命的城市管理者是城市的行政首長。他控制並指導城市的各個部門執行市政會的法律和政策。他通過使用現代商業方法管理城市事務,包括規劃、財務規劃和實施、人事管理和各種自動化系統。此外,城市經理將就立法、金融事務、基金改善和其他城市政策向市議會提出建議。
二、濱江市議會——經理制運作的壹些特點
作為美國基層政府的壹種組織形式,濱江市議會-經理制的運作模式有幾個鮮明的特點:
(壹)立法行政,兩權合壹。眾所周知,美國政府分為三級,即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市政府)。美國聯邦政府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各州政府架構大體相同。
然而,市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分權模式有很大不同。市政府與設在市內的11法院沒有人事、財務關系。地方法院法官由加州律師協會推薦,由州長任命。法院按郡(河邊郡)處理法律事務,其經費由州政府提供。聯邦法院負責此事。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無關。可見,美國司法體系中並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財政或人事基礎。也可以看出,作為基層政府,濱江是沒有司法權的。
但是,河濱市的市政府體制並不是美國聯邦政府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簡單復制。這反映在這樣壹個事實上,即裏弗賽德的市議會-經理制與聯邦政府非常不同。所謂市政局-經理制,簡單來說就是市政局作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決定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管理城市日常行政事務的權力由城市經理行使,城市經理是由市議會聘請的首席行政官。這裏立法權和行政權是統壹的,表現在兩個方面。第壹,市議會本身既是立法機構,也是市政府的決策機構,有權決定城市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公共工程。批準預算等。第二,市議會雖然不直接管理城市的日常事務,但城市管理者,即市政府日常事務的管理者,卻是他雇傭的,並對他負責,這說明市議會最終負責的是市政府的日常運作和管理。
作為美國的基層政府,濱江市議會——經理制是立法權和行政決策權相統壹的制度。這種組織形式有其合理的基礎:首先,基層政府處理事務的範圍不同於聯邦政府。美國有憲法和聯邦法律,還有州憲法和州法律。這些憲法和法律是基層政府首先必須遵守的。這使得基層政府——市政府——為其管轄範圍制定法律的空間明顯有限。因此,選民選出的市議會不僅可以為其轄區制定法律,而且有時間和精力對市政管理的任何重大事務行使決策權。由於法院系統不在市政府的職責範圍內,市政府系統不簡單復制聯邦政府模式是合乎邏輯的。
(2)地方政府,高度自治。美國政治制度的壹個基本特征是權力高度分散。美國是壹個由50個州組成的聯邦國家。美國聯邦制的壹個特點是,除了聯邦憲法明確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外,所有權力都由各州享有。然而,美國各州都實行單壹制。理論上,州以下的市縣等基層政府都是州政府機構。州議會有權解散或合並任何地方政府。但實際上,地方政府壹般都很穩定,不會隨意變動。聯邦、州和地方政府都由選民選舉產生,擁有自己職責範圍內的權力,直接對選民負責。只有直接對選民負責的政府才能實現高度自治。壹個由上級任命,服從上級政府,對上級負責的政府,不能保證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決定了美國的基層政府有權處理自己範圍內的事務。根據裏弗賽德市市長、加州大學政治學教授羅納德·洛夫裏奇(Ronald Loverich)的觀點,市政府有兩個主要職能:壹是為城市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務;壹是沖突的管理,即當城市地區發生沖突時,政府要盡力解決。具體來說就是:(1)規劃。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城市未來發展。(2)發展。市政府從不投資和擁有經營企業。政府為經濟發展所采取的措施是:經濟發展部利用稅收優惠來吸引和保留任何能夠最大限度地利用資源和最小化總成本的企業。城市重建部采取刺激措施,鼓勵企業發展。它管理五個總面積為7,000英畝的再開發項目區,並在這五個地區提供貸款。建築物改善補貼和財產稅補償,以抵消與土地收購和開發成本相關的成本。勞務培訓,市政府通過與濱江縣勞務發展中心、立世社區學院合作,幫助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篩選崗位、培訓。
(3)公共設施。市政府擁有水、電、公園和娛樂、圖書館、博物館、汙水處理和城市機場等公共設施。這些設施大多是不盈利或者不應該盈利的,屬於公共服務。市政府擁有這些公共設施是為了更好地為市民服務。建立壹個服務設施齊全,適宜居住的環境。市政府在這些部門中的作用顯然彌補了市場經濟的不足。需要指出的是,在加州,大部分水電設施已經私有化,但該市仍有水電設施,當地官員將此視為該市的優勢之壹。因為這個城市的電費比投資者擁有的公司平均低30%到60%,水費比鄰近轄區平均低50%。這種相對較低的水電費用自然有利於吸引投資者和外來人口,降低當地市民的生活費用。(4)治安。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是市政府義不容辭的義務,警務和消防是市政府提供的重要服務之壹。在這個城市的2642名公務員中,60%是警察和火警。因此,
當然,說美國河濱市政府高度自治,並不意味著美國聯邦政府和加州政府完全不能幹預地方事務。如果城市出現動亂、重大災難或事故,加州政府有權宣布城市進入緊急狀態並直接幹預,甚至聯邦政府也有權幹預。在日常情況下,城市確實有權處理自己的事務。
(3)民選議員地位平等。作為民意代表,七位市議員的政治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誰是第壹誰是第二甚至論資排輩方面,他們之間沒有任何區別。這是因為每個議員都是由3萬多人口的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他們是3萬多市民的民意代表。他們應該有平等的代表權。河濱市議會的所有重大事項都必須由市議會成員決定。主持會議的市長沒有最終決定權,任何議員也沒有。濱江市議會多數決定制是民主制度的要求,這種制度才能真正保證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這種多數決定的議會制度明顯優於強調最高領導人說了算的制度,雖然根據多數做出決定的議會會犯錯誤。而按多數人決策的制度,壹般能充分發揮多數人的才能和智慧,所以是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
(四)決策執行相對分離。在濱江市議會-經理制的政府體制中,市政府在重大問題上的決策權屬於議會,市議會對全體市民負責。市政府的執行——政府的日常事務由市議會任命的城市經理負責。這就是決策與執行分離的政府體制。
這種決策與執行分離的體制的首要特征是,政府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分屬兩個集團。選舉產生的議會負責城市的重大事務,通過投票行使決策權。但市議會本身並不負責市政府的日常管理,市政府的日常管理由城市管理者具體負責。總之,市議會是決策者,城市管理者是執行者。這裏需要註意的是:第壹,城市管理者有權處理自己職責範圍內的政府日常事務。第二,雖然城市管理者由市議會任命,但城市管理者必須執行市議會的決定,但市議員不是城市管理者的直接上司,無權對城市管理者的日常工作發號施令;第三,市議會有權隨時解雇城市經理。
決策和執行相對分離的市政府體制是壹種相對合理的政府體制,有利於政府內部的合理分工。市議會和城市管理者分別在決策和執行兩個領域各司其職,政府職能也實現了社會化分工。這樣,市議會就有時間聽取選民的意見,集中精力思考和決策城市的重大問題,而城市管理者則可以集中精力解決市政府面臨的許多日常事務。
(E)民主和科學攜手並進。現代政府制度必須兼顧科學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