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配備動物防疫管理人員,按照職責組織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義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衛生計生、林業、食品藥品監督、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商、商務、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監督管理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動物疫病的實驗室檢測和診斷、重大動物疫病的風險評估、預警預報以及其他防治技術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的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監督。第五條鼓勵和引導動物防疫企業和組織開展動物防疫社會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和支持大型動物養殖場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帶。
鼓勵和支持動物養殖單位和個人參加養殖保險。第二章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第六條動物疫病預防依法實行強制免疫和追溯管理。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強制免疫規劃,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實施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消毒、畜禽標識等工作。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動物疫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和疫情進行監測和調查,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生產、經營、加工、儲存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第九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動物防疫制度,配備獸醫人員,自行開展免疫、疫情檢測、凈化等動物防疫工作,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第十條生產經營用種畜、乳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並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定期檢測。
具備檢測條件的動物飼養場應當定期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動物養殖場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動物養殖場應當定期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檢測情況。
禁止經營未經結核病、布魯氏菌病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乳用動物及其產品。第十壹條城鄉養犬應當進行狂犬病強制免疫,飼養人應當定期帶犬到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註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飼養者不得攜帶未註射疫苗的犬只進行戶外活動。第十二條動物飼養場、活畜禽交易市場(交易點)、動物隔離場、動物診所、屠宰場(場、點)、動物產品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配備消毒設施,對場所、設施和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場(交易點)的開辦者應當制定並執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市場(交易點)進行每日清掃和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