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不僅威脅著學生的健康和生命,也給他們帶來了被學校懲罰的麻煩。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學校應該如何應對?通過封校來限制學生的行動是否合適?
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什麽是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事件。可分為以下幾類:壹是自然突發事件,指物質運動過程中釋放出壹種或幾種極具破壞性的自然力,對人類造成的危害。具體包括自然災害的形式,如火山爆發、森林火災、特大洪水,以及突發的惡性傳染病,如1918席卷全球的西班牙流感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第二種是人為突發事件,是指由人為因素引起的,對社會具有較大影響、震撼和破壞性的異常事件,包括政治突發事件、經濟突發事件、社會突發事件和軍事突發事件,如1979的伊朗人質危機、1998的東南亞金融危機、1986的蘇聯切爾諾貝利等。第三,多因素突發事件是指多種因素相互作用導致的社會失衡和混亂。比如,人類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由於缺乏理性和克制,破壞了大自然的生態平衡,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空氣汙染。
重大突發事件雖然看起來千奇百怪,變化多端,但也有壹些共同的特點:(1)突發、意外、突然;(2)打破正常狀態,導致失衡,這是不正常的;(三)後果極其惡劣的;(4)容易引起人們的高度關註,成為社會的焦點,表現出高度的聚人性;(5)涉及面廣,影響和辦理環節非常復雜。
學校為了學生的安全采取壹定的措施來應對非典這樣的重大突發事件,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要的。但學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否合適,需要慎重考慮。畢竟人身自由是基本人權,是憲法權利。根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所以學校采取的關閉學校的措施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但學校也會說“我們的行為是經過國家、省或市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不是擅自做出的”。這要怎麽理解呢?
這就涉及到行政法中的壹個原則——行政緊急原則。行政緊急原則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緊急情況下,為了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非典期間采取的行動,形式上可能違法,但實際上是經過法律許可的。高校作為社會公益組織,管理性強。它們或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或由行政機關直接委托,主要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公共管理的作用。因此,高校可以在行政機關的授權或委托下采取壹定的措施。
應當指出,行政緊急狀態原則並不排除任何法律控制作為行政機關任意行事的借口。行政緊急狀態原則還應遵循比例原則、法定程序原則和權利救濟原則。所以,沒有法律賦予的相關行政緊急權力,就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任意限制人身自由是違法的。造成損害的,應當建立行政賠償制度。
另外,學校對擅自離校者給予壹定的紀律處分是可以的,但要區分處分的性質:開除這種最嚴厲的處分措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於其他的紀律處分,應該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可以自主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