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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家暴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家庭暴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依法嚴懲家庭暴力犯罪,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結合辦案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在身體和精神方面侵害其正常生活利益的行為。家庭暴力的形式有身體虐待、精神暴力和性虐待,但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壹是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切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保護,對嚴重侵害受害人人身權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嚴懲。對被告人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情節惡劣,經教育仍拒不悔改的,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組織賣淫罪等的。,且在實施期間未實施其他家庭暴力,或者雖實施家庭暴力,但行為危害輕微,有悔改表現的,依法從輕處罰,並可根據其犯罪情節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實施家庭暴力未構成犯罪,但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遭受嚴重身心損害,受害人要求停止犯罪並獲得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告人實施家庭暴力後的行為和危害後果,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人民法院在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應當註意保護家庭成員之間正常的生活交往和鄰裏關系,不得隨意認定為家庭暴力或者變相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當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了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或面臨更嚴重的心理痛苦時,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臨時收容令。

二、依法準確把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二百三十二條的構成。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行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健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行為。其核心要件在於侵犯財產和人身權,在犯罪構成上應具備四個特征:壹是侵犯的客體必須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或肖像權;第二,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家庭成員,具有與毆打、捆綁、殘害相同的違法行為或生活關系;第三,侵害方式必須包括身體等非生命形式,且具有持久性;第四,侵權的客體必須是可感知的。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準確把握刑法第266條至第232條“聚眾犯罪”的理解。行為人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準確適用緩刑,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加重的家暴犯罪,應當嚴懲,以體現對家暴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犯罪嫌疑人實施家庭暴力,情節坦白,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應當依法從重從快懲處。對實施家庭暴力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對於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有家庭暴力犯罪記錄,具有法定加重情節或者其他加重情節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適用緩刑。對輕微家庭暴力行為人申請緩刑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其進行考察,防止和糾正罪輕刑輕的現象。

四、立足審判職能,加強涉家暴犯罪案件的溝通協調。

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當與婦聯建立密切的溝通協調機制,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及時溝通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掌握辦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五、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司法氛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采取多種方式,加大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要在全社會營造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形成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氛圍。要積極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向受害者普及反家暴知識。要發揮新聞媒體平臺作用,加強法律和司法解釋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廣泛宣傳反家暴法治理念。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要註重向被害人講法講理,結合個案司法實踐,引導被害人通過自我調節實現家庭和諧,努力讓被害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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