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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過程電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過程電子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部財務采購規定[2022]16號

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財政局,滿洲裏、二連浩特財政局,政府采購各方:

為規範全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自治區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過程電子化交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8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全過程電子交易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采購活動(以下簡稱電子化采購活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公平競爭,降低政府采購各參與主體交易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二條電子采購活動是指政府采購所有參與方依托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交易系統)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本辦法適用於在電子交易系統中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在電子賣場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按照電子賣場采購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按照“* * *建設,* * *使用,* * *享受,* * *管理”的原則,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牽頭建設全區統壹的電子交易系統,由同級各盟市、旗縣、自治區使用,不再單獨建設。

第四條電子采購活動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電子交易系統的規劃建設、叠代升級和日常運行維護,監督管理自治區本級電子采購活動,指導全區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電子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盟市、旗縣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本級電子采購活動監督管理職責,做好電子采購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應當使用政府采購雲平臺生成的數字證書或者賬戶密碼登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系統操作,並對其操作行為和經電子簽名、蓋章確認的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電子交易系統

第六條電子交易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標準、安全可靠、規範高效、開放共享”的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現數據信息和交易流程的標準化和規範化。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為電子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公平、公正、公開地參與采購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具有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捷性,能夠實現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臺全流程電子交易信息與其他子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滿足與第三方系統的政府采購數據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要求。

第七條電子交易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支持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談判等財政部認可的采購方式,包括簽訂委托協議、編制采購需求和采購文件、發布采購信息、供應商招標、遠程開標、現場開標、專家評審、異地遠程評標以及財政部門根據監管要求規定的其他功能。

收集、編輯、匯總、分析、傳輸和存儲相關政府采購數據和標識信息,確保記錄信息客觀、完整、可追溯,充分利用技術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第八條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充分利用數字證書、加密算法、安全傳輸等技術手段,實現關鍵數據加密、身份安全檢查和網絡安全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數據操作,確保數據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

電子交易系統中數字證書的應用應符合《內蒙古自治區CA數字證書互聯互通建設方案》的要求,不得限制或指定特定數字證書的使用。

第九條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電子交易系統運行和安全管理規範,加強對電子交易系統的監控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確保電子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十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全流程電子交易系統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戶賬號、權限授予、流程設置、崗位配置等管理機制,確保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三章投標與響應

第十壹條電子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臺申請或註冊賬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相應權限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填寫采購需求,設定評審規則或方法,確定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復核。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準備采購文件,采購人確認。

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采購代理的範圍、權限和期限,收取代理費的方式和標準,協議的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雙方應當按照委托協議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采購人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管理(範本)》的要求,在電子交易系統中完成采購需求的填報,采購文件中的采購預算、目標和數量應當與采購計劃的相關內容壹致。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提出的修改建議應當留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采購方應及時確認準備好的采購文件。

第十三條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生成,並發布到中國政府采購網內蒙古自治區子網。第三方信息發布系統如需獲取或轉載政府采購信息,將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共享接口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采購雲平臺對接。

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應當載明參加電子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登錄地址、登錄方式和具體操作。

第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布的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發布更正公告。同時,電子交易系統應向已獲得采購文件的供應商發送更正信息,澄清或修改的內容視為采購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采用資格預審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電子交易系統發布資格預審公告,並完成資格預審相關工作,將資格預審結果輸入電子交易系統。電子交易系統將邀請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本次采購項目,並完成後續流程。

第十六條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電子交易系統應對已確認參加投標(響應)的供應商信息進行加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索取或接受供應商提供的任何紙質文件或資料。

電子交易系統應支持投標(響應)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並具備虛擬賬號在線驗證和電子擔保功能。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收取(提交保函)截止時間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相同。

第十七條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和電子交易系統操作規範的要求編制、確認、簽署和加密投標(響應)文件,並在投標(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上傳加密的投標(響應)文件。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傳加密投標(響應)文件的,視為未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在電子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免費提供采購文件和技術指導,不得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與電子采購活動的條件。

第四章開標和評標

第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開展電子化開標和評標的必要設施和設備,包括開標和評標場所、音視頻監控和存儲設備、計算機設備等。

第二十條電子交易系統支持現場開標和不見面遠程開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開標方式,遠程開標應為主要方式。

第二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組織開標,所有電子采購活動參與者應當按時在線參加。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網上解密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小時。

因供應商自身原因未解密投標(響應)文件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解密的,視為不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電子交易系統原因未能解密投標(響應)文件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延長解密時間,並及時通知相關供應商。如果在開標過程中因意外情況導致電子開標無法繼續,采購代理機構應與采購人共同決定是否允許供應商導入備用標書繼續開標。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授權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獲取專家庫抽取結果名單,同步采購人代表,組建評審委員會,並進行成員資格驗證。如遇評標專家請假、回避等特殊情況,采購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完成專家補充工作。

采購人根據特殊項目規定確需選擇評審專家的,應當在電子交易系統中設立評審委員會,正確輸入專家姓名和身份證號,核實成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登錄電子交易系統,根據政府采購評審要求進行評審。買方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確保評估活動在有效監控和安全保密的環境下進行。

第二十五條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開啟項目評審後,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宣讀評審紀律,確認專家信息,進行專家回避確認,簽署承諾書後推薦組長。買方代表不得擔任評估委員會的負責人。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先開啟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由資格審查小組成員進行。資格審查完成後,將開啟項目評審。

第二十六條電子交易系統應當與信用中國、中國政府采購網等相關聯。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進行澄清和說明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制定並確認相關澄清和說明文件,並根據澄清的復雜程度合理給予供應商澄清和說明時間。

評審委員會需要供應商談判的,應當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只承諾、只報價、承諾和報價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發起談判,並根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合理給予供應商談判的響應時間。供應商應在電子交易系統中做出及時的協商和回應。未在最後壹輪規定時間內響應的,視為不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有效投標(響應)供應商未達到規定的數量要求或因違法行為被停止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確定原因,並按規定在電子交易系統中選擇無效投標條款。

第二十八條評審完成後,評審委員會對評分匯總進行評審,特別是排名最高、報價最低的投標(響應)文件視為無效,並以電子簽名方式簽署評審流程文件和評審報告。

第二十九條評審完成後,電子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應當及時在電子交易系統中完成信用評價。

第三十條電子交易系統應充分利用“互聯網加政府采購”開展遠程異地評標模式,實現全國優質評標專家資源共享,促進政府采購評標質量的提高。

第五章成果認定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壹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方式,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以電子簽名方式確認《中標供應商確認書》,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評標報告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或成交候選人中依次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同時發布中標(交易)結果公告和中標(交易)通知書。電子交易系統在宣布中標(成交)結果的同時,另行通知未中標供應商排名;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同時告知未中標供應商的評價得分;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告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理由。

第三十三條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嚴格按照采購文件和招標(響應)文件的規定,在電子交易系統中簽訂采購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公告和備案采購合同。

第三十四條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開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數據信息,並依法披露相關內容。

電子交易系統應實時保存評估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並在整個過程中留下痕跡。評審過程中產生與評審相關的紙質材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後及時上傳至電子交易系統,作為評審報告的組成部分。

電子交易系統負責生成和記錄電子交易項目全過程的政府采購信息、業務辦理信息和文件信息,支持自動歸檔,形成電子檔案,為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供在線咨詢和文件下載功能。

第三十五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對開標、評標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及時歸檔保存,並對其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電子化采購活動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登錄電子交易系統,下載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交易全過程文件,並保存。其他未在電子交易系統中記錄和保存的檔案,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按規定妥善保管。所有檔案的保存期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以確保正常查閱。

第六章爭議解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暫停電子采購活動,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壹)電子交易系統出現故障(包括病毒感染、應用程序或數據庫錯誤)無法正常使用;

(二)因組織場所停電或者斷電,無法通過電子交易系統繼續進行采購活動的;

(三)其他不能保證電子交易活動公平、公正、安全進行的情形。

本款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在上述情形消除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繼續組織采購活動;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影響采購公平公正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消中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

第三十八條因評標專家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評標現場專家人數不符合要求,不能及時補充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工作,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並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備查。

第三十九條電子采購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質疑和投訴,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電子采購活動的參與者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履行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信息保密的有關規定,不得非法幹預電子采購活動。

第四十壹條電子采購活動的參與者應當具備開展電子交易的業務能力,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電子交易系統的規範高效應用。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將開展電子化采購活動的基礎設施和電子交易系統的應用和管理情況作為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評價指標。

第四十二條電子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應當保證輸入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妥善保管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並對因輸入信息不實、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保管不當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電子交易系統的信息、數據電文和文件。違反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電子交易系統建設或運行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治區財政廳應當依法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經上線運行的應當停止運行:

(壹)系統功能和安全管理不能滿足本辦法的要求和電子化采購活動的需要;

(二)違反規定收取電子交易系統使用費的;

(三)違反規定,要求電子采購活動的所有參與者購買指定的數字證書和工具軟件;

(四)損害電子采購活動各方合法權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電子交易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壹)利用技術手段向享有相同權限的市場主體提供不同的信息;

(二)拒絕或者限制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獲取依法必須公開的采購信息;

(三)違反規定設置報名、投標報名等前置條件的;

(四)故意對投標文件的遞交或解密設置障礙。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電子交易系統向他人透露已獲得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招標(響應)文件的內容或者評標結果等。,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各級財政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電子采購活動參與人不得泄露獲取的個人身份信息和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活動參與者和電子采購活動參與者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本辦法所稱資格審查小組包括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代表。本辦法所稱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咨詢小組和詢價小組。

第五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緊急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如遇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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