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到對出租屋的真實性提出相關要求,以及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要求,在網簽、合同等相關規定中給予指導。
此外,在規範住房租賃方面,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應與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賃機構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強迫或誘導承租人壹次性支付三個月以上的長期租金。
住房租賃經營機構需要開立資金監管賬戶的,應當在本市註冊的商業銀行中開立本市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該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原則上不得變更。
原文如下:
壹是加強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管理
(1)嚴格經營範圍登記管理。本市範圍內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房屋(間)10套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標明“住房租賃”,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標明“房地產經紀”。房管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合作,通過本市大數據資源平臺及時享受登記信息。
(2)嚴格管理開業報告和備案。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開展業務前,向註冊地的區房管部門辦理開業報告(信息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向註冊地的區房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通過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等渠道進行公示。機構註銷“房屋租賃”或“房地產經紀”業務範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股東等重要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區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信息變更手續。房管、城管、執法部門要加強配合,督促相關機構及時辦理開業報告(信息備案)或備案手續。
(3)嚴格管理員工。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政策法規、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培訓。將實行員工實名信息卡制度。實名信息卡將由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向住房租賃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發放,並由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經營場所進行公示。從業人員提供中介代理、房屋收儲、客戶接待、業務咨詢和合同簽訂備案等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出示實名信息卡。
二、加強出租屋信息發布管理。
(壹)房源信息的真實發布。房屋租賃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發布房屋信息的從業人員應當對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公布的房屋信息應當註明機構、門店、維修責任人等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符合真實委托、真實情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壹機構同壹房源只能在同壹網絡信息平臺發布壹次,不同渠道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壹致。已出售或撤銷的房屋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撤銷。
(二)實施房屋信息核查。從事分散代理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機構,應當在發布房源信息前,通過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對房源信息進行核實,並獲取房源驗證碼。未取得房屋驗證碼的,從事分散代理租賃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屋租賃機構不得發布相應的房屋信息。穩步推進集中代理租賃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屋信息核驗工作。
(三)落實網絡平臺責任。在本市開展房屋信息發布業務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向市房管部門申報,並建立日常工作機制,認真核實房屋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屋必備信息,加快實現同壹房屋信息的合並展示,並在30日內及時撤銷已完成或未維護的房屋信息。房屋所有權人自行發布房屋信息的,應當核實發布者的身份和房屋的真實性。向機構和職工發布住房信息,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核實:
1.房屋租賃機構、未經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未取得實名信息卡的從業人員不得發布房屋信息;
2.被列入異常經營名單、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機構,不得發布住房信息;
3.職工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單位出租或委托的住房信息;
4.不具備相應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壹次性或累計發布轉租住房信息超過65438套(間);
5.不得發布未按規定取得房源驗證碼的房源信息,房源驗證碼應在房源信息展示頁面同步標識。
(四)房源發布的動態監管。房管、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信息平臺房屋信息發布行為的動態監控,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提供相關房屋租賃數據,網絡信息平臺應當予以配合。對於違規發布住房信息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房管、市場監管、網信部門有權要求發布主體和網信平臺刪除相關住房信息。對不具備發布資格或違規重復發布房源信息的發布者,網絡信息平臺要限制或取消其發布權限,房管部門要依法暫停其房源核驗、網簽備案等服務。對未履行主體和房屋信息核實發布責任的網絡信息平臺,網信部門可根據房管、市場監管部門意見,依法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
第三,加強住房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管理
(1)加強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活動,應當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備案。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主動辦理上海市公共住房租賃服務平臺用戶認證,取得租賃平臺用戶運營權限,並按照規定為租賃當事人提供網上合同簽訂和備案服務。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將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信息推送至市房屋租賃公共服務平臺備案後,方可申請房屋信息核驗。
(二)推行合同示範文本。網上簽訂備案合同應當使用房管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房管和市場監管部門及時修訂完善合同示範文本,並加大宣傳和監督檢查力度,引導房屋租賃當事人規範使用合同示範文本。從事分散代理租賃業務的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合同到期日、租金和押金的支付方式。合同中采用格式條款的房屋租賃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管和房管部門備案。
(3)提高網簽備案效率。鼓勵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業務系統與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對接,實現住房租賃合同實時在線簽約和備案。引導住房租賃當事人通過本市“壹網辦”、“隨申請”等多種渠道申請辦理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訂備案,實現“零材料”、“零跑”。
四、加強對房屋租賃交易服務的管理
(壹)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明碼標價。收費前應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所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簽租賃合同的,不得再收取傭金。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終止時,剩余的租金、押金等。除沖抵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費用外,應在30天內退還承租人。
(二)規範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賃機構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期限應當與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相匹配。住房租賃機構不得以租金優惠為名,強迫或誘導承租人壹次性支付三個月以上的長期租金。房管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合同示範文本中增加特別提示,提醒承租人壹次性支付長期租金,可能導致租金損失的風險。
(3)規範機構業務合作。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購買、存儲房屋和介紹客戶,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方式。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通過各自線上線下經營場所等渠道披露合作機構名單。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住房租賃經營機構合作的,應當通過市住房租賃服務平臺核查租賃機構的經營資質,在提供中介服務時,提示租賃機構按規定分別為出租人和承租人辦理網上簽約。房屋租賃經營機構不得利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以個人私自付費的方式購買和存儲房屋、獲取客戶。
五、加強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
(壹)開立資金監管賬戶。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本市註冊的商業銀行中開立本市唯壹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賬戶不得提取現金,原則上不得變更。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收取的租金和保證金,應當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監管賬戶;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向其所購、所存房屋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保證金,並通過監管賬戶支付。住房租賃機構在本市設立子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應當單獨開立監管賬戶。房屋租賃經營機構與法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有明確約定的,租金和保證金可以不納入監管資金。
(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住房租賃機構與承辦銀行簽訂賬戶監管協議時,應當明確監管的內容、方式和流程,以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租賃合同中明示監管賬戶信息。探索建立住房租賃機構資金風險預警機制。
(3)嚴格資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月向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劃轉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不超過三個月的,由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與承辦銀行約定按月或按季劃轉。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向收儲房屋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保證金,承辦銀行根據該機構與出租人的合同予以劃轉。房屋租賃機構收取承租人押金,押金只能用於支付購買、存放房屋的應付押金。積極推進承辦銀行與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聯網,享受網上簽約備案的合同信息。
(4)嚴控租房貸款業務。未開展個人“租房貸”業務的住房租賃機構原則上不得新增此項業務。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已開展個人“租房貸”業務的住房租賃機構應於2021第壹季度前向市房管部門申報貸款規模壓降計劃,確保2022年底前貸款額度調整至企業租金收入的15%以下。住房租賃合同未網簽備案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個人“租房貸款”業務。對新增的個人“租房貸”業務,金融機構在與房屋租賃經營機構和承租人協商後,直接將款項放款至監管賬戶。
六、加強出租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房屋及其配置的設施設備,確保其處於安全可用狀態,並編制房屋使用手冊,告知承租人房屋、設施設備的使用方法,提示消防、用電、用氣等安全使用註意事項。房屋租賃機構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間檢查房屋使用情況的條款,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改造或者裝修出租房屋,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裝修後的空氣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各區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線,加強組織,統籌安排轄區內非居住住房改造和租賃住房項目改造,推進合規改造,督促不合規項目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逐步實現重建改造項目全覆蓋、全過程監管。
七、加強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建設。
(壹)加快對接“壹網辦”,發揮平臺服務作用。按照建設本市“壹網通辦”總門戶的要求,加快“壹網通辦”對接,推動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政務服務升級。全面推進線上線下租賃服務流程再造、數據共享、企業對接、業務協同,為群眾和企業提供主體認證、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上簽約備案、信息查詢等線上壹站式服務,方便承租人申請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建設完善本市“壹網受理、協同辦理”的住房租賃服務體系。
(2)加快融入“壹網統壹管理”,發揮平臺監管作用。針對住房租賃活動全流程,加強市級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的數據賦能和實際應用。建立房屋租賃市場主體(包括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數據庫,建立房屋租賃數據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監測體系。市、區房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權限,依托住房租賃平臺開展日常監管、監測和分析。對標全市“壹網統管”建設統壹規範和標準,逐步實現與相關管理部門、區鎮的信息聯動和管理協同,建設完善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監測監管應用場景。
(3)加快“社交享受”的推廣,發揮平臺的宣傳作用。依托市住房租賃公共服務平臺,按照“公開即公開”的原則,逐步收集並向社會公布以下信息:
1.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政策法規、合同示範文本等信息;
2.房屋租賃經營機構、註冊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辦理了實名信息卡的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3.已上報的用於發布住房信息的網絡信息平臺;
4 .房屋租賃風險預警、糾紛預警等信息;
5.房屋驗證碼的驗證信息;
6.房屋租賃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采用的合同格式條款信息;
7.房屋租賃機構與房地產經紀機構業務合作信息;
8.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和住房租賃經營機構賬戶監管協議標準文本;
9.其他有利於建設規範透明的住房租賃市場、規範市場秩序的信息。
八、嚴厲打擊房屋租賃市場亂象。
(1)建立健全市場亂象發現機制。依托“12345”熱線,全市及時受理各類房屋租賃投訴舉報。充分發揮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作用,積極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充分發揮當地鎮、社區網格的作用,落實網格監督員、社區綜治員、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時發現和舉報涉及房屋租賃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的違規行為。房管、公安人口管理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業務銜接,以出租房屋真實人口信息為抓手,建立“個人住房管理”長效機制,切實掌握各類市場主體房屋租賃情況。
(二)建立健全行業糾紛調解機制。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房屋租賃投訴處理機制,在經營場所、房屋信息展示頁面和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渠道信息,承擔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責任。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應當聯合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房屋租賃糾紛調解專業平臺,督促機構妥善處理與房屋租賃消費者的矛盾糾紛,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
(三)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根據房屋租賃投訴舉報的不同情況,按照“合法、協議、指定”的原則,向相應的城管部門或房屋所在鎮下達指令進行處置。有關部門、單位或者鎮在受理投訴舉報時,發現涉嫌違反其他部門管理規定的,應當制作線索,及時移送相應管理部門。管轄爭議,涉及同壹區域不同職能部門的,由區信訪辦指定管轄;涉及不同地區同壹職能部門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4)建立和完善領土沖突解決機制。有關部門、區政府要指導當地街道、鄉鎮,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的作用,構建化解房屋租賃矛盾的多元治理格局。房屋租賃經營機構經營不當造成社會風險的,機構註冊地所在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涉事機構和關鍵人員的監管,督促涉事機構履行主體責任。參與收儲房屋的機構所在街道、鄉鎮要積極采取措施,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收儲房屋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引導租賃雙方理性協商,依法維權,維護社會穩定。
(五)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各區要集中組織力量,通過聯合執法和專業執法相結合的方式,查處和曝光壹批侵害租房者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和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涉及違規發放個人“租房貸”、違規設立資金池,影響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無照經營、價格違法、廣告違法、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違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法規和涉嫌合同詐騙等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六)建立健全行業信用監管機制。市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本市住房租賃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並委托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實施。對住房租賃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實行評分評價制度,根據其信用得分評定信用等級。對信用不良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房管部門可采取約談警示、依法暫停房屋核驗、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取消相應的房屋核驗、網簽備案等資格。
(七)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有關部門和各區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渠道,加強宣傳報道,為住房租賃市場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充分發揮正反典型的引導作用,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定期曝光典型案例,發布風險警示,加強對租賃當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導租賃當事人增強風險防範意識,通過正規渠道、正規企業逐步形成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理性出租的市場環境。
九、強化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壹)強化制度保障。依托本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聯席會議,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房管、城管執法、網上信息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賃市場形勢,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市、區房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設立和管理隊伍建設,充實工作力量,承擔房屋租賃管理和服務的具體職責。
(2)明確部門職責。房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推進上海市公共住房租賃服務平臺建設和應用,組織住房租賃行業信用評價,指導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加強住房租賃行業自律。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權限範圍內的房屋租賃行政執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市場主體登記,涉及價格違法、廣告違法、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支持消保委開展房屋租賃社會化服務。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租賃金融業務和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業務的監管。網信部門督促網信平臺履行主體責任,按要求審核和管理網絡信息,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網上輿論引導。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涉及房屋租賃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房屋租賃活動中的犯罪行為。發展改革部門將通過信用中國(上海)網站等渠道公示住房租賃市場主體信用狀況,指導和協助房管部門對失信主體進行懲戒。
(三)落實屬地責任。各區要參照市聯席會議制度,建立住房租賃協調機制,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和社區網格化管理,協調整合相關部門和當地鎮等各方力量,立足區域實際,推進“壹張網統壹管理”,構建完善住房租賃綜合管理機制。各鎮村要以社區黨建為引領,協調處理轄區內的房屋租賃事務和糾紛,做好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備案、“群租”綜合治理、出租屋安全檢查、房屋租賃糾紛調解、房屋租賃政策宣傳等工作。
(4)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從事房屋租賃相關業務的房屋租賃經營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加入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協會應當制定職業規範、自律公約、職業道德準則和糾紛處理規則,組織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為從業人員發放實名信息卡,制定並公布違規名單、風險提示和糾紛警示,配合市房管部門開展行業信用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評價、信用信息征集和公示等具體工作。協會應當引導住房租賃經營機構披露實收資本、住房規模、從業人數、財務狀況、合作單位等有利於消費者選擇的信息,樹立社會對行業的信心,規範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