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維護醫師資格考試的公平、公正,維護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以及從事和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考場上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公開、公正、合法、適當。
第三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考區、考點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並按照本規定負責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章違紀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第四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違反考試紀律: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醫師資格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含答題卡,下同)、草稿紙等試卷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考生在考試中違反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企圖獲取試題答案和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壹)使用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書面材料或者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強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考試期間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壹致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
(壹)通過偽造文件、證書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在實踐技能考試答案閱卷過程中發現同壹類別、同壹考場的主觀題有兩個以上(含兩個)答案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規模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被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考生和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故意擾亂考場、閱卷場所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有第四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本單位考試成績。考生有第五條第(壹)、(二)、(六)、(八)、(九)項所列作弊行為之壹的,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有第五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作弊行為之壹,或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考試資格和當年考試成績。有第五條第(三)、(四)、(五)、(七)項所列作弊行為之壹的,或者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並從次年起兩年內取消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第九條考生有第七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終止其參加本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取消其當年資格和考試成績,並從次年起兩年內取消其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考生違規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由頒發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已經登記的將被取消登記。
第十壹條代替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是學生的,通知學校;取得醫師資格而未註冊的,自發現並辦理代考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兩年內不得註冊;已經註冊的,由執業註冊主管部門在考核周期定期考核中確定為不合格。其他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記錄作弊行為,並通報有關單位或者媒體。
第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和評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停止參加當年和下壹年度醫師資格考試,由考區、考點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壹)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題卡或者相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交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評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錯評、漏評或積分錯誤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改變評分規則或不按評分規則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考場上試卷雷同的;
(八)擅自泄露標誌、統壹等應當保密的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閱卷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停止其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由考區、考點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為不具備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證件、證明,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失職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在考試工作中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
(五)在場外整理答題卡,為考生提供答案;
(六)指使、縱容或者與他人串通作弊的;
(七)竊取或者塗改考生答案、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的;
(八)擅自更改或編造、虛假檢查數據和信息的;
(九)未按照規定銷毀試卷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的;
(十壹)誣陷或者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四條因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失職,造成考點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嚴重的;或者同壹類別、同壹考場60%以上的考生試卷相同;或者同壹類別同壹考點有20%以上的試卷雷同;相應範圍內的考試成績無效。同壹類別同壹考點有20%以上試卷雷同,或者其他考點紀律混亂、作弊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擔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對發生大規模作弊行為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保密或者考試資料管理規定,造成醫師資格考試試題、答案、評分參考資料(含備用卷及其答案、評分參考資料,下同)丟失或者泄露,或者考生答案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有關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對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竊取、損毀、傳播保密期內醫師資格考試試題、答案、評分參考、考生答案和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考區、考點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指使、縱容、指使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造成考場秩序混亂和嚴重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在考試中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作弊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罷工、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和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或者擾亂考場、閱卷點及相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章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並如實記錄;考生作弊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應予以扣留。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或者巡考人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將違規記錄的內容告知違規考生,並填寫暫扣考生物品收據。
第十八條考區、考點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並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涉案考生的違規行為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考點應當對考生的違規記錄進行匯總,經考官簽字確認後,交考區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在醫師資格考試中,考生違反第四條所列紀律的,由考試中心處理,在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中作弊或者擾亂第七條所列考試秩序的,由考試中心處理。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在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在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由考區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考點。
第二十壹條考點、考場發生大面積作弊或者有必要對考點進行監管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直接介入調查處理。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況,情節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並及時向衛生部報告。
第二十二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評卷過程中違反本規定的,考點、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並報相應考區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生在與考試有關的其他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由考試中心決定,並在考區備案。考試工作人員在其他與考試有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考區、考點提出的意見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提出處理意見的考區、考點。
第二十四條對考試中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作出處理決定前,考區、考點應當對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並告知被處理的個人或者單位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的個人或者單位對其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應當給予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被取消當年考試和考核成績,並從次年起兩年內取消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可以要求聽證。
第二十五條考區、考點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違反考試決定書,註明被處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理由和法律依據、決定內容、救濟途徑、作出決定的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時間。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六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考區或者考點作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考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七條受理復核申請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考區、考點應當對決定認定的違法事實和適用依據進行審查,並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壹)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決定被撤銷或者變更:
1.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申請依據錯誤;
3 .違反辦案程序規定的。
(作出處理決定的考區、考點或者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進行補救。)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對復核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考區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和留存在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考區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考區應及時匯總本地區對違規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上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並抄送國家醫學考試中心。
第四章附則第三十壹條本規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頒布的《醫師資格考試紀律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