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張坤被調到王宓祈福參軍。在處理“寫章”、“寫高等科目”時,他“動了八招,都考上了第壹科”。由於他卓越的工作表現,他先授予常後又遷到洪玉成。在參加吏部的在職官員公務員考試時,張坤“選了四個人,得了榮譽”他在當時成為了壹名優秀的傑出官員。主持公務員考試的吏部尚書袁半騫曾對人說:“張子的文字,如同綠錢,在千千萬萬簡單的事物中,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時光倒流。”當時各行各業的名人都非常依賴它,被稱為“綠錢學士”。其字價值千萬,文筆如神。
值得壹提的是,張坤具有豐富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實踐經驗。他在當宛縣尉時,還英明地判決了丟驢案,為倉庫監管員陳峰洗清了冤案,將盜賣貨物的官員蘇祿元繩之以法。
正是由於張坤嫉妒心強,性格“狂躁”,得罪了權臣,被禦史彈劾,貶謫嶺南。後來,由於刑部尚書李日之的緣故,張坤得以就近遷移。開元中期,刑部尚書袁外郎主持審議,後死於任上。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張坤在《龍筋經·鳳婚判》中的成就,是由於他的博學多才和深厚的律師功底。同時,他有著豐富的閱歷和司法實踐經驗,從封建中央到地方,所以他能引用書中的每壹個案例,從法理學的高度進行闡述,把每壹個案例所包含的刑罰適用原則講清楚;每壹個案件的判決都是“有理有據”“有理有據”的。當然,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他從封建禮教的原則去審視每壹個案件,難免有失偏頗。但這畢竟是歷史的局限。不妨礙人們從他編撰的《龍筋鳳髓判詞》中看到其完善唐朝法制、豐富中華法制內容的耀眼壹面。並不妨礙後人對這位1100多年前的傑出法學家的崇敬。
其次是(1)傳,(2)魏將軍,(3)軍器監,(4),(5)滄州高拱縣釋迦牟尼像題刻等。在書的後面,這樣人們就能了解書的原貌。從書的內容來看,每冊的每個案例都由兩部分組成。第壹,是盛行壹時的典型案例;其次,是張坤等人為此案撰寫的判決書,以及適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每個案件都有名字和姓氏,記錄著罪行的名稱和審判的簡要過程。
例如:《中書省》卷壹第壹條載:
“中書掌門人王繡泄露機密,斷絕來往,拒絕接受節目。錢是在張會上攤的,戲是從戲裏出的。錢差是真的,也不是什麽大事,也不是什麽大事。”
針對王繡稱不服判決,請求從輕處罰,張坤作出如下評論和說明:
”張有言必有行,並無追趕之意。王繡求助於他人,三章不舍。如果妳偷襲,妳不能容忍,更不能原諒妳泄密。不保密既不是大事,法律允許法律允許,指出後才能裁定。”
唐代張坤解釋判例的方法明顯不同於秦漢乃至魏晉南北朝時期。
秦代睡虎地簡牘中的“以庭代法”是當時據案辦案的重要依據,但只規定了對比法,沒有引入法律條文和方便的司法解釋。比如罪犯殺了小偷,他會按照“法庭”辦事,作為小偷和殺人犯受到嚴懲。毆打曾祖父母的罪犯,都會遵循毆打祖父母的既定慣例。漢代開創了封建法律的儒學化,引經據典定獄的案例盛行。比如:1981 9月甘肅無為縣出土的王杖詔令中規定,凡是欺負王杖的老人,無論官民,壹律以棄城罪判處死刑。如果不小心傷害了父親,可以參照董仲舒獄中引經據典的例子來減輕處罰,依法不再在公共場合露頭。
對比秦漢時期的案例,可以明顯看出,隨著唐朝進入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當時的封建罪刑法定主義明顯加強。以《貞觀法》為基礎的《唐律》和以《永惠法》為基礎的司法解釋構建了唐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時期起到了實質性的法律基礎作用。但判例的發展卻受到了相應的限制,尤其是在李治當政的永輝時期,少年刑部趙所演的《法》三卷,被以“條條框框”(《新唐書·刑誌》)為由“丟棄”。但到了中唐時期,由於近百年來唐朝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明顯變化,初唐制定的法律有些不適應。這不僅要求開元時期的統治者重新頒布法規,還要求有成熟的判例和司法解釋來解決《唐律》中沒有明文規定的各類案件,彌補法典在辦案上的不足,靈活解決案件的要求。
但判例和司法解釋的適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即“下達指令後才能作出裁定。”反對司法官員拿例子當漢奸,破壞法律的正常運行。
第三,按照現代法律的分類標準,“龍鳳胎審判”的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處理職務犯罪的先例;第二,處理民事糾紛的先例;第三,處理涉外經濟糾紛的先例;第四,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此外,誕生於盛唐時期的龍筋鳳坑判詞,除了與今天有某些相似之處外,還具有古代中國的某些獨有特征,其內容中還涉及到其他案例。比如:壹是處理違反封建禮教的案件;第二,處理不該用言語說的案件;第三,處理科舉的先例;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龍筋鳳髓的判定進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