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民法理論為基礎,重新認識了知識產權的本體、主體和客體等基本問題。筆者認為知識產權本質上是壹種無形財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是知識產權所屬權利的同壹法律特征;基於平等精神,知識產權主體制度在原始取得、派生取得、國民待遇等方面不同於壹般民事主體制度。知識產品是對各類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新概括,其類型主要包括創造性成果、商業標誌和商業信譽。關鍵詞:客體的非物質性、主體的資格性和多學科、知識產品的範圍。知識產權是壹種不同於傳統財產所有權的新型民事權利,是現代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用羅馬法以來的物權理論很難解釋這種權利。本文試圖以民法理論為基礎,探討知識產權的本體論、主客體體系等基本問題,以描述這類權利的本質特征,總結其與財產所有權的基本區別。壹、知識產權的性質傳統的產權制度不涉及知識產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中,壹般認為物的外延只涵蓋物質實體和自然力。(註:參見劉新文主編:《中國民法研究述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295頁。法國民法理論雖然對物有廣義的理解,但其非物質性特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註:參見法國《拉魯塞百科全書》第3卷,其中載有外國法和民法系列譯著,知識出版社,1987,第168頁。這說明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並沒有把知識產品作為所有權制度的直接調整對象。事實上,法學家和立法者為用傳統所有權制度覆蓋無形精神產品進行了不懈的努力。18世紀,歐洲大陸國家流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精神所有權”理論。早在封建時期,出版特權就被授予封建君主限定的地區,而且往往是在壹定時期內,這就導致了出版商的獨家出版意識。這就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權”理論。後來由於封建王朝的衰落和公民階級權利觀念的演變,出版商開始主張對出版物的壟斷保護不應由國王授予特權而產生,而應以作者精神所有權的轉移為基礎。他們試圖基於自然法的思想賦予自己的壟斷權新的理論光環,即以“精神所有權”的理論取代之前的“出版所有權”的主張(註:參見L.Ray Patterson,Stanley W. Lindberg:《版權的本質:壹部用戶權利法》,佐治亞大學出版社,1991;吳: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第4頁。)在法國,所有權的絕對概念在1789年革命期間得到確認後,其定義壹直在擴大。其中,所有權定義的擴大首先表現在知識產權領域,用於“適應其標的物與其表現物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各種完全不同的支配地位類別。“在法國法學理論中,精神所有權被理解為可以對抗所有人的排他性權利,是所有權的壹種。(註:尹田:《法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122頁。但這種理論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在於:第壹,將所有權的概念應用於無形財富的權利,“使其遠遠超出了技術上對其準確理解的範圍”。(註:(法)法國民法教程,《外國民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3,第231頁。雖然與精神產品有關的所有權和權利有壹些共同特征,但後者有不同的性質,受不同規定的制約。第二,“從所有權的本義來看,上述權利不是真正的所有權”。(註:尹田:《法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122頁。)它們不是基於物質產品(有形的東西),而是基於智力和創造性的知識產品,是特殊的非物質對象。因此,為了適應社會科學、技術、文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填補法律調整的空白區域,我們有必要“從單壹個人的簡單商品所有權的財產權概念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產生壹種與有形物體非常異化的權利形式”。(註:(美)格雷:論產權的解體,載於《經濟和社會制度的比較》第5期,1994。)這種形式的權利就是知識產權。在我國,有學者針對無形財產大量出現並廣泛進入生產流通領域,提出了“財產所有權客體新論”。該理論認為,作為所有權客體的“財產”不僅包括有形財產,還包括無形財產。按照其邏輯表述,無形財產屬於所有權客體的範圍,智力成果屬於無形財產的範圍,發明創造和註冊商標屬於智力成果的範圍。因此,智力成果屬於所有權客體的範圍,發明和註冊商標也屬於所有權客體的範圍。(註:楊子軒:《物權客體新論》,載《中外法學》第3期,1996。這種將知識產品和物質產品,無論是無形財產還是有形財產,都歸類為所有權客體的假設,在理論和實踐上都難以自圓其說。根據現有的民事立法體系和民法基本理論,所有權的客體不能包括無形的知識產品。這是因為,壹旦價值形態的財產或無形財產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傳統的所有權制度及其理論必然會捉襟見肘。”最直觀的事實是,所有權的權力及其行使方法不能成功地用於價值形式的財產或無形財產。”(註:顧《:法經濟學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第104頁。)也就是說,關於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權”理論,完全是以物質形態的客體為基礎的,顯然不適用於非物質形態的精神產品。精神領域的智力成果不能成為傳統所有制的調整對象,只能屬於新的產權客體範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壹種無形的知識財富。客體的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也是這種權利與傳統所有權最根本的區別。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與其他財產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其無形性,由此衍生出其他法律特征,如排他性、時效性、地域性等。(註:鄭,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第45頁。有學者持不同觀點。曾世雄先生認為,有形或無形的財產權指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利所支配的生物資源,即客體是否具有形狀。比如房屋所有權本身的權利不是有形無形的,問題在於房屋是有形的;作為版權,不造成有形無形的問題。關鍵是作品是智能產品,是無形的。(註:曾世雄:《民法通則的現在與未來》,臺灣省三民出版社,1983,第151頁。嚴格來說,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某種利益所能實施的行為的邊界和範圍,幾乎是壹種沒有外在實體的主觀虛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到現代民法學者將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所有權除外)稱為無形之物。因此,知識產權與傳統所有權的本質區別不是這種權利的所謂無形性,而是其權利客體即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二、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通常在教科書中闡述。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種版本的著述中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排他性”、“地域性”和“時間性”。同時,這些特征的描述是相對於其他財產權,尤其是所有權而言的,並不都是知識產權所獨有的。1.專有知識產權是壹種專有的民事權利。與債權相比,它和所有權壹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在知識產權的這壹屬性上,法國學者展開了壹場純理論的、近乎刻板的“學究式討論”。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是壹種“財產權”(所有權),即“知識產權”。但大多數學者懷疑知識產權是否是真正的所有權。根據權利的標的物和內容的特點,他們壹般稱知識產權為壟斷權或專有權。(註:參見尹田著:《法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8,第86頁。日本學者同意大多數法國學者的觀點。在小島康譽看來,知識產權不同於所有權,是壹種“全新的特殊權利”,可分為“專有權”和禁止權。前者是指獨占其客體的權利,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後者是指違反不正當競爭義務的禁止制裁權,主要涉及商業秘密權、商品形象權、商譽權等。(註:(日)小島康譽·何勇:《無形財產權》,日本創成社,1998,第5-9頁。事實上,排他性和絕對性是知識產權和所有權的相同特征。兩者的區別不在於前者是“壟斷權”,後者是“財產權”,而關鍵的區別應該在於前者是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後者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無形財產被權利人所壟斷,權利人壟斷了這種獨占權,受到嚴格保護。未經法律規定或者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品;第二,對於同壹知識產品,不允許兩項或兩項以上具有相同屬性的知識產權共存。比如,兩項完全相同的發明,按照法定程序只能授予其中壹項發明專利權,後續的發明如果與現有技術相比沒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就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在排他效力上也是不同的。首先,所有權的排他性表現為所有權人排除非所有權人非法占有、妨礙或破壞其財產,而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主要排除非所有權人非法復制、假冒或剽竊知識產品;其次,所有權的排他性是絕對的,即所有權人行使對物的權利,不允許他人幹涉或積極協助,以所有權人控制財產為條件,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知識產權的排他性是相對的,這種壟斷性權利往往受到權力的限制(如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專利權中的臨時過境使用、商標權中的第壹使用人等。).同時,這種權利的排他性只在壹定的空間區域和有效期限內生效。2.地域性壹般認為,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獨有的特征。事實上,歷史上很多民權領域都存在地域性。根據國際私法學者的研究,在侵權債領域,侵權訴訟長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在合同債務領域,法律的地域性也造成了法律適用的剛性和國外執行判決的困難。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這些權利產生的時候,大多數國家都處於封建鎖國狀態,對外貿易和經濟交流十分匱乏。偶爾,涉外糾紛可以通過其國內法解決,因此沒有必要訴諸權利的域外效力。(註:格裏菲斯等:《知識產權區域沖突法評析》,《中央政法管理學院學報》第6期,1998。)在這種情況下,上述民事權利不可能沒有壹定的地域性。知識產權的產生與上述制度有著相同的歷史背景。在歐洲封建國家末期,原始版權和專利權是君主授予的,是作為特許權出現的,所以這種權利只能在君主的管轄範圍內行使。這種原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就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隨著近代資產階級法律的發展,知識產權終於脫離了封建租界的形式,成為合法的精神財產。但根據國家主權原則,資本主義國家(註: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不僅源於國家主權的地域限制,還在於知識產權授權(如國家審查、國家註冊後的授權)的地域限制。參見張乃根,《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法》,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第52頁。)只有依據國內法取得的知識產權才受到保護,所以作為知識產權特征的地域性繼續得到保留。在壹國取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要想在另壹國受到法律保護,必須按照該國法律進行註冊或審批。19年底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國際貿易的擴大,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也開始形成和發展。這樣,知識產品的國際需求和知識產權的地域限制之間就產生了巨大的矛盾。為了解決這壹矛盾,各國相繼簽署了壹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建立了壹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在世界範圍內建立了壹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國際公約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是對知識產權區域性限制的重要補充和協調。正因為這個原則,壹個國家承認或授予的知識產權才有可能根據國際公約在締約國產生域外效力。但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並沒有動搖,是否授予權利和如何保護仍然需要由各締約國根據其國內法決定。到20世紀下半葉,由於區域經濟壹體化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知識產權立法呈現出現代化和壹體化的趨勢,知識產權嚴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戰。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跨國知識產權的出現。區域經濟壹體化使國家集團聯合起來,實現了商品、資本、人員和服務在統壹市場的自由流通,從而促進了相關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統壹。為了實現經濟壹體化的目標,歐盟采取的重要行動之壹就是在工業產權和版權領域建立廣泛的歐洲保護體系,即在區域經濟壹體化的推動下,努力實現“歐洲和知識產權壹樣的幻想”。(註:見(德)阿道夫·迪茨:《歐洲版權是幻想嗎?》,載《法律翻譯叢書》第4期,1986。在壹個案例中,歐洲法院聲稱,權利用盡原則的地理限制必須在同壹市場的範圍內解釋,即首次在壹締約國銷售的貨物構成整個同壹主體的權利用盡。(註:參見吳等:《西方國家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這說明知識產權已經超越了壹個國家的地域限制,在多個國家同時生效。這在壹定程度上動搖了這種權利的地域性特征。(2)涉外知識產權管轄權的發展及法律適用。長期以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壹般由訴訟請求地法院專屬管轄。由於衛星技術、網絡技術和錄音技術的發展,涉及現代技術的侵權行為可能會在幾個甚至十幾個國家發生,索賠數量也會相應增加。如果權利人在這些地方逐壹提起訴訟,會帶來很大的不便。於是壹種全新的管轄權理論應運而生,即壹國法院不僅有權管轄本地區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有權管轄其他地區的相關糾紛。與此相關,代替請求權作為知識產權的準據法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幾個或幾個以上國家同時發生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情況下,遵守權利主張地法律會導致同壹案件適用幾個或幾個以上法律的不合理現象。(註:參見格裏菲斯等:《知識產權區域沖突法述評》,《中央政法管理學院學報》第6期,1998。因此,適用新的準據法——最密切聯系法的原則可能是最佳選擇。(註:本世紀初,國際私法學者Pillet和Niboyet主張知識產權保護適用權利主張地法,權利的產生和存在受原國內法(即權利初始授予地法)支配。李瑟娥雙源,《中國國際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第281頁。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非專屬管轄和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多元化將對這壹權利的地域性特征產生很大影響。總之,在當今社會,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特征依然存在,但它們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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