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輕傷鑒定,要求重新鑒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聲稱自己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取保候審鑒定,但不需要省級。
D.正在服刑的罪犯聲稱自己身患重病,要求監外執行。
答案d(原答案是AB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因此,選擇a和b。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哺乳嬰兒。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所以選d。
新分析的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提出“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它被刪除了。所以不選AB,本題只選d項。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本題考查了刑事訴訟中需要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的所有情形。這意在告訴考生,在復習時,單純記住零散的知識點是不足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司法考試的。前期打基礎,背零散知識點,是為後期綜合復習做準備和鋪墊。基礎不牢,地動山搖。但如果妳只掌握了這些基礎知識,而缺乏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最終的分數是無法提高的。妳什麽事都能壹見鐘情,做什麽事基本都是錯的,就是這種情況的生動體現。
07/77.調查人員懷疑被捕的A有精神病,他們打算指認他。關於A的識別,下列哪個程序是正確的?
A.應該由省級醫院進行。
B.精神病鑒定結論應加蓋醫院公章。
C.精神病鑒定的時間計入辦案期限。
d精神病鑒定的結論作為證據,並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是BD)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根據本文的規定,B是正確的。
鑒定機構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不是省屬醫院。所以a是錯的。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所以c項是錯的。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所以d項是正確的。所以,本題正確選項是BD。
新分析的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提出“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它被刪除了。所以不再選AB,本題只選D項。
本題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綜合考查了精神病人鑒定的相關知識點,包括:鑒定機構、對鑒定結論的要求、鑒定時間與辦案期限的關系、鑒定結論的告知對象等。像這樣用壹個點線索來考察相關點的考試越來越多了。
02/51.某因搶劫他人財物被K縣公安機關抓獲。在調查過程中,於某沒有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
A.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A的真實身份之年起計算。
在查明壹個人的真實身份之前,不允許他聘請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C.在查明A的真實身份之前,停止調查。
D.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按照自報姓名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答案AD(此題答案沒有問題,但選項A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調整。)
原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停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c排除。《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其申訴和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為他申請保釋。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響其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故排除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二款。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偵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應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照自報姓名起訴、審判。
四個選項綜合分析本題綜合考察了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時的處理方式。三個選項都來自壹篇文章,意在告訴考生,要學會分解文章所包含的內容,認真深入地掌握每壹篇重點文章。
04/63.a某因搶劫被某縣公安機關抓獲。在調查過程中,A沒有說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公安機關應該如何處理這個案件?涉及某壹主題的調查
A.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明甲方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
在查明其真實身份之前,甲方不得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C.在查明a的真實身份之前暫停調查。
D.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根據甲方自報姓名移送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回答AD分析和修改原因同上。
08四川/75。(廢題)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的情況有以下哪些?
A.王、劉、李特大復雜販毒案。
B.黃貪汙數額巨大。
C.崔涉嫌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D.張、趙走私大案、要案。
回答ACD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同意。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能因為偵查過程需要保密而否認。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律師要求會見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二人以上重大復雜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因此,本題中只有B項屬於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議的情形,ACD項屬於應在五天內安排會議的情形。所以,這個問題的正確答案是ACD。無效理由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因為上述規定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沖突,失去效率。
綜合分析四個選項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題意在讓考生區分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的情形和應當在5日內安排的情形。
調查綜合:08四川/35。關於偵查中的專項偵查工作,以下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A.當執行搜查令時,可以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b .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c(作廢)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d .對犯罪嫌疑人人身傷害進行醫學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
答案B(此題答案正確,但選項C無效)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因此,A項是錯誤的。
第104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對死因不明的屍體進行屍檢,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因此,B項是正確的。
第120條第2款規定,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結束後,鑒定人應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據此,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只有在需要重新鑒定時,才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因此,C項是錯誤的。
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據此,只有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人身傷害醫學鑒定的期限計入辦案期限。因此,D項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刪除原因: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作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中提出“人身損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精神疾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由鑒定人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它被刪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