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選編(壹)上訴人(壹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壹(原審原告壹):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號碼是1360165203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0月25日出生,1979,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糾紛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案號為(2011)二(商)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二(商)第234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人對管轄權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宋敏楚兒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事實和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二(商)子楚第2344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註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經營場所(辦公地點)為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XXX產業聯合社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為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只能有壹個住所。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內。?但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內,在國內或上海也有很多類似的情況。類似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規定由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場所(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沒有營業場所(辦公場所),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而被上訴人之壹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營業場所在楊浦區,故本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壹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壹中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二(商)子楚第2344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我在此傳達
上海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選編(二)上訴人(原審被告):* * *,女,漢族,19**年* *月* *日出生,現住福建省* * * *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 * * *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東陽市* * * *,法定代表人:* * * * *
被上訴人對原告* * * * *有限公司訴被告* * *買賣合同糾紛壹案提出管轄異議,上訴人不服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東陽市人民法院(2014)東* * *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
2.案件移送福州市* *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就東陽市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東陽* * * * *有限公司訴上訴人* *壹案,向東陽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東陽市人民法院無管轄權,該案應移送福州* * * *人民法院。東陽市人民法院於2014年* *月* *日作出(2014)東* * *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依法移送福州市* * *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原因如下:
壹、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書認為,原被告在2012簽訂的* * *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有爭議,優先選擇起訴地管轄。在2013簽訂的* * *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有爭議,以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為準。該條款是原被告對管轄權的約定。因原告住所地屬我院管轄,本協議管轄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認定有效。
上訴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雙方在兩份協議中都有約定?申請仲裁?還是?蘇?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合同中對仲裁和起訴的選擇違反了仲裁管轄和法院管轄相互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未就如何解決爭議達成壹致,意思表示不壹致,應屬不明確,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應屬無效。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作出明確、單壹的選擇。如果約定不明確或者約定有兩個以上可選法院的,該約定無效。具體到本案,雙方在兩份代理銷售協議中約定:優先選擇起訴管轄;首選甲方管轄地。實踐中交叉違約的案例很多,常常會出現誰是原告的爭議。雙方都有可能指責對方違約,所以不是唯壹的。而且根據首選地的字面意思,說明雙方仍然可以選擇第二地的法院起訴,首選地並不是唯壹確定的起訴地。因此,當事人之間關於管轄法院的約定被視為不明確和無效。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有誤。
二、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移送福州市* * *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案中,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有人民意見第19條?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送貨上門,故合同履行地應為福州市* * *區。此外,上訴人的經營場所也位於福州市* * *區。因此,在約定管轄無效的情況下,東陽市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移送* * *區人民法院受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必然導致判決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妳院提出上訴,望裁定如其所請。
我在此傳達
金華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