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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拆遷補償標準、廣東省拆遷和舊城改造補償規定。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省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可參照《辦法》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6月30日

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保護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保障被征地農民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含承包方,下同)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條例》

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基礎設施是指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

道路)、水路、港口、機場、鐵路、城際鐵路(含城市地鐵)及其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三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指政府)征用土地進行建設

拆遷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單位可以與市、縣人民

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簽訂征地拆遷包幹協議,也可根據實際情況。

使用其他方法。建設用地單位應及時提供用地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市和縣

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的動員、測量、補償和安置工作,並及時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實施供地計劃。?

第四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按地區分為兩類:壹類

區域包括省定的50個山區縣(市、區)、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即汕頭市。

(不含南澳縣)、汕尾市(不含海豐、陸河縣)、潮州市(不含饒平、潮安縣)、

揭陽市(不含普寧市和揭西縣)、茂名市(不含高州市和信宜市)、陽江市(不含。

陽春市)、湛江市、河源市源城區、北江區、湞江區、韶關市武江區、雲浮

清遠市雲安縣、清城區;二類地區是指壹類地區以外的地區。?

第五條省內統壹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稅收征收項目,每

收費收入按照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部門的國庫或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稅費包括耕地占用稅、農業稅和耕地占用稅

土地復墾費、征地管理費、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地征用補償費。

費等8項(國家新規定除外)。征稅標準如下:

(1)耕地占用稅?

國家應繳納的交通基礎設施用地項目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

每平方米5元以上(含5元)的地區,按每平方米2元的標準征收耕地占用費。

稅收;平均稅額在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地區,養殖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征收。

土地占用稅。?

(2)農業稅?

被征收土地所負擔的農業稅,自批準征收的次年起停止征收。?

(3)土地復墾費?

地級以上市轄區每平方米20元;縣級市轄區內每平方米15元;縣管轄權

每平方米10元;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收取15元。?

(4)征地管理費?

征地補償總額的2%。?

(5)土地補償費?

征用水田的,免征不收取路橋通行費的建設項目和壹類地區收取通行費的建設項目。

項目(以下簡稱壹類項目)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二類地區。

收取通行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二類項目)按9倍補償;征用其他耕地

壹類項目按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二類項目按7倍補償;魚的征用

塘,壹類項目按其鄰近水田被征用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二類項目按

10倍賠償;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壹級項目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

補償,二等工程按6倍補償;征用未利用地,按鄰近其他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

賠償;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參照其他相鄰耕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平均年產值以縣級統計部門審核的鄉(鎮)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名單為準。

以價格為準。?

(6)青苗補償費?

屬短期作物的,按產值補償;是多年生作物,按其種植期和生長期。

給予合理補償,最高不超過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

(7)安置補助?

征用耕地的,對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在該耕地被征用前發給。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

15倍產值;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用農用地的前三名。

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征用宅基地和未征農業稅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償費。?

征用耕地1畝及其他農用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等於全縣農業人口總數除。

與耕地總面積。本縣農業人口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縣(市、區)為準。

以統計年報中征地前三年的平均農業人口為準。耕地總面積由縣級統計部門統壹統計。

以年報為準。?

按《辦法》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也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受益。

人維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8)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

征用、占用商品林地必須按下列標準繳納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全費。

補貼及森林植被恢復費:?

1.林地補償費:被征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

2.森林補償費:成熟林地、近成熟林地按林地實際價值補償;中年森林出版社

林地林木實際價值的2倍補償;幼林按實際造林投資的3倍補償;種植不到壹年。

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苗圃苗木和經濟林為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賠償。?

3.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地和農業人口安置的規定給予補助。然而,林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 .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地、經濟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每

每平方米收費6元;未開墾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

每平方米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每平方米適宜的林地、采伐跡地和火燒跡地

計價器收費2元;城市和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上述標準的2倍收費。?

征用、占用生態公益林林地,其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

按征用、占用商品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收費。安置補助費,根據征用和占用

林地標準補貼。?

除上述八項稅費外,以非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轉發的“新增建設用地”

關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基費[1999] 103)

號)、《轉發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辦法的通知》等。

其他通知》(粵財綜[2003]13號)等有關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

有償使用費。?

第六條國有土地的使用按照下列原則實行有償使用?

使用國有農用地的,仍按《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

根據經審核確認的建設用地價格和土地“三通壹平”實際投資成本。

適當的補償;使用未開發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不予補償。?

第七條拆遷附著物補償標準?

(壹)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執行。

(國務院令第10號)第305)。?

其他房屋拆遷,根據不同區域類別、房屋結構,最高按以下標準補償:?

壹類區:框架結構樓房,水電齊全,每平方米補償500元;水和電

完全磚混建築,按每平方米400元補償;壹般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

350元賠償;壹般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50元;簡單結構房屋,

每平方米補償150元;簡易棚,每平方米補償100元。?

二類區:框架結構樓房,水電齊全,每平方米補償750元;水和電

完全磚混建築,按每平方米600元補償;壹般混合結構房屋,每平方米

500元賠償;壹般磚木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350元;簡單結構房屋,

每平方米補償250元;簡易棚,每平方米補償150元。?

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對上述不同結構的房屋進行補償時,應扣除折舊費。折舊費是以房屋補償費為基礎,根據

年1%計算;新增宅基地可適當補貼“三通壹平”費用,最高可按房屋拆遷給予補償。

65438+總費用的00%。?

(二)房屋外陽臺、走廊按房屋補償標準的50%計算。?

(三)圍欄按每平方米50元補償;擋土墻補償每立方米80-100元;

糧食烘幹場和化糞池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30元;壹般每口井補償1000元。

(四)遷墳補償: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埋葬的墓地,

土墳每點補償100元;磚或水泥結構,每孔補償180元;祭壇的每壹個補償

50元。《殯葬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安葬的,原則上不予補償,並限期搬遷。

(五)電力線路(桿、塔)、通信設施、水利設施、輸油(氣)管道和地下供應。

水管(網)、電纜、光纜的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與業主另行簽訂。拆開

拆遷補償費由建設單位與業主協商後直接支付。?

第八條征地公告發布後,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種農作物或搶建。

建築物不在補償範圍內。?

第九條受當地政府委托用於征地的資金,按征地拆遷補償總額的2%收取。

計算並采取。?

第十條征地拆遷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使用。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相關條款確定的支付比例全額支付。按規定支付征地拆遷補償款後,

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征地拆遷補償不符合規定的。

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繳納土地出讓金。?

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補償標準領取補償後拒絕搬遷的。

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保國家建設用地。任何擾亂或妨礙建設工程的人

和破壞建設項目,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有關機關應當視情況調查當事人的經濟和社會情況,

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把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

措施應當向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公開,確保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及時足額發放。

交到戶,不得截留、挪用或截留各種費用。各級監察、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行。

政治監督,確保征地資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對征地中有爭議的土地權屬,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六個月內處理完畢。

調解糾紛,確定權屬,向權屬單位或個人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爭端各方不得

以爭議為由阻撓施工。?

第十三條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不協調

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作出裁決。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不領取的。

補償費,或者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臨時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上級。

先安排。使用和補償的有關規定,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執行。

措施應按照第37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不依法及時辦理征地手續,擅自增加收費,不及時的。

征地拆遷補償款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集體和個人,導致項目建設工期延長。

因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追究主要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政治責任。構成犯罪,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 65438+10月13省政府公布實施。

《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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