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等駐地軍事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協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二章國防教育的機構和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負責國防教育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軍地合署辦公,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和實施國防教育計劃;
(三)組織國防教育理論研究,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四)總結推廣國防教育經驗,宣傳國防教育先進典型;
(五)檢查和指導國防教育工作;
(六)負責國防教育的其他工作。第七條文化宣傳、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作為社會宣傳的重要內容,指導和督促新聞媒體加強國防教育主題宣傳,組織創作、演出、出版、展覽、展示和發行以國防和軍事為主題的文學、藝術、影視和動漫作品。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育工作計劃,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學校的國防教育。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退伍軍人事務、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國防教育工作。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國防教育負責人,組織國防教育活動。第十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結合征兵工作、擁軍優屬、軍民共建和重大節日、紀念日,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第十壹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每年至少開展壹次國防教育活動,其負責人應當承擔組織領導國防教育的責任,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第三章國防教育的內容和形式第十二條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突出愛國主義,反映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維護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根據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理論和原則確定。
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和任務、國防技能、人民防空基本知識和技能。
負責國防教育的部門應當結合國際國內重大歷史事件、重大革命歷史事跡和本省典型英雄,設置反映當地歷史、人文和地域特色,緊扣當地實際,突出嶺南特色和海洋特色的國防教育內容。第十三條國防教育應當向全社會普及,重點是領導幹部、青年學生和民兵、預備役人員。第十四條國防教育應當因地制宜,創新方法,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壹)出版報紙、圖書和電子書;
(二)電影、電視、戲曲、動漫作品創作;
(三)制作視頻、音像制品、遊戲軟件;
(四)發布、播放國防教育公益廣告;
(五)舉辦理論研討會、專題講座、報告會和知識競賽;
(六)開展業務培訓、軍事訓練、軍事體驗、文化體育活動;
(七)參觀國防教育基地等場所;
(八)利用傳統媒體和現代媒體開展宣傳教育。第十五條領導幹部的國防教育應當納入年度學習計劃,結合在職理論學習和專業培訓,采取情況報告、理論教學、組織軍事日和參加軍事演習等形式進行。
負責培訓國家工作人員的教育機構應當將領導幹部國防教育納入培訓計劃,開設國防教育課程。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根據需要配備專職國防教育教師,通過開設軍事理論課程、訓練軍事技能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