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活動以及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海域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海域的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第四條海域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海域使用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實行統壹規劃、計劃使用、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沿海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域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配合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編制全省海洋功能區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海洋功能區劃,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海洋功能區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編制原則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專家論證。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壹)海域自然資源或者生態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難以實施原有功能的;
(二)公共利益、國防安全需要;
(三)國家或省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
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布,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單位或者個人要求查閱海洋功能區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九條沿海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防洪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第十條沿海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域使用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請和批準第十壹條組織和個人申請使用海域,應當向海域所在地的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壹)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相關信用證明材料;
(四)申請海域界線圖;
(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
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還應當提交項目批準材料。
在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行洪區申請項目用海的,應當在申請用海前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防洪規劃同意書。第十二條下列項目應當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研究報告:
(1)填海造地;
(二)修建港口碼頭、跨海大橋、海上平臺、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等海洋構築物;
(三)開采海砂等海底礦產資源;
(四)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域面積700公頃以上的項目;
(五)其他改變海域自然屬性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海域生態環境的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項目申請用海,應當填寫用海可行性論證報告表。
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漁業養殖用海小於50公頃,且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的,無需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報告或報告表。第十三條同壹項目用海,應以總體設計為基礎,整體申請不得分次申請審批。
分期用海的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提出海域使用申請。
搶險維修、搶險救災工程可以先行用海,並自開工之日起壹個月內申請補辦海域使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