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化妝品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化妝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化妝品監督管理的協調機制和責任機制,統壹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公安、生態環境、海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化妝品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標準,並對其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負責。第六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用綠色生產方式,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化妝品生產企業排放的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汙染控制標準和技術規範處置工業危險固體廢物和其他汙染物。不能自行處置的,交由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處置。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有效利用資源,減少包裝材料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鼓勵化妝品生產企業回收過期化妝品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七條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購買、使用化妝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
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組織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規範、督促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化妝品生產經營的違法行為。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流程和時限,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核實的,依法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進行虛假或者惡意舉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九條鼓勵化妝品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究、創新、推廣和應用,鼓勵化妝品企業管理創新,促進化妝品行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依法提供化妝品研發、標準制定、實驗、檢驗、認證、培訓和教育服務。第二章生產管理第十條從事化妝品生產的,應當依法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組織生產。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延期、換證和註銷,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註冊,並取得批準文號。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產品上市前進行備案。第十二條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執行物料供應管理、物料驗收、產品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設備管理、產品質量檢驗和留樣、產品召回、不合格產品處理和產品追溯管理等制度。
鼓勵化妝品生產企業提高生產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國際先進的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標準組織生產,並通過專業機構認證。第十三條生產化妝品所用的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規定。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國家禁止的化妝品原料的;
(二)超量或者超出國家規定的化妝品限量原料使用範圍的;
(三)使用未經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化妝品新原料的;
(四)使用超過使用期限、廢棄、回收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的化妝品原料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要求的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第十四條化妝品生產企業采購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化妝品原料、容器和包裝材料時,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核實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驗證產品合格證、產品標識和檢驗報告,建立產品進貨臺賬,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批號向供應商索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