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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批辦法的內容

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範建設用地審批,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65438+)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用地的審批。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受理、審批。

二、土地使用審批權限

第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報國務院批準:

(壹)在城市、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下同)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規劃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廣州、深圳、汕頭、湛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確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國務院批準。

(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國務院批準。

(三)征用土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田,或者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征用耕地70公頃以上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

(四)具體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廣州、深圳20公頃以上,其他地級市5公頃以上)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地級以上市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工程、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下列建設用地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並在本市掛牌:

(壹)在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規劃需要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

(二)具體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國有土地,廣州、深圳不足20公頃,其他地級市不足5公頃的。

(三)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並辦理出讓、劃撥手續。

(四)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六條下列建設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具體建設項目占用未利用地小於1公頃(含)。

(二)具體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並辦理出讓、劃撥手續。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使用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

三、土地利用審計的內容

第八條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對其是否符合城鄉建設規劃提出審核意見。

(二)建設用地選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約用地的原則。

(三)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土地征收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四)具體建設項目是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了相關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項目初步設計是否已經依法批準。

(六)具體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國家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七)具體建設項目的土地供應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權屬、位置、範圍、地類、面積是否清晰準確,計算征地補償的基礎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九)建設項目是否覆蓋重要礦床。

(十)具體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十壹)是否有相關部門的手續(環保、規劃、消防等。)所涉及的具體建設項目是否齊全。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使用林地批準書》;涉及園地的,是否有縣(市、區)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十三)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違法用地行為是否已經依法處理。

(十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已經按照規定的聽證程序舉行;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采納了被征地人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正當要求。

(15)相關費用準備的說明。

(十六)涉及土地利用的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第九條建設用地審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本辦法第八條第(壹)、(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項所列內容,以土地所在地為準。上述內容的結論性意見應當在提交的用地請求書中明確。

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並在土地報批時壹並提出意見。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地上報土地材料的審核,建立健全相關監管制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有明顯質量問題的報告應退回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出現多次退回或者同類問題重復的,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四、土地審批程序

第十條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和土地權屬單位的代表,在編制相關土地利用規劃前做好詳細的土地調查,確保相關基礎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可靠。

下列基礎數據和資料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方式核定:

(1)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勘測定界規程》的技術規定劃定土地面積,並在設立界樁後進行測量。

(2)土地類型根據最新的土地利用調查結果核實,並與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圖所示的土地類型壹致。調查時的地類與地圖所示地類不壹致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依據土地權屬證書和有關權屬的歷史資料核實土地權屬;土地現狀調查中對土地權屬有爭議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裁決,並通過法定程序確認權屬。

(四)用於計算征地補償標準的土地年產值,應當以鎮級同類地區同類土地的統計數據為準;如果沒有鄉鎮壹級的統計數據,將使用縣級的統計數據。

涉及占用林地的土地調查成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出具《使用林地審批同意書》;涉及園林的,應當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審核證明。

第十壹條建設用地審批分為批量審批和單項選址審批兩種方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鎮)、集鎮、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圈)內,為實施城市、集鎮、村莊規劃占用土地的,應當分批申報。壹批土地可以同時捆綁壹塊或多塊土地上報。圈內土地應提供土地開發建設總體規劃,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提交具體規劃用途的說明和具體建設項目清單,註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直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年度用地審批批次嚴格控制在當地當年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以內。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圈外)的土地,或者跨圈層同時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和圈層內的土地,采取單獨選址的方式報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獨立工礦用地,實施具體建設項目時,依法單獨選址報批。

第十二批審批建設用地的審查和審批程序如下:

(壹)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施城市、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內確定用地範圍和數量,並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作出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

(二)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建設用地報批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下同)、土地征收方案(涉及土地征收的,下同)、補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下同),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要求壹並提出審查意見。涉及征地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材料應當與用地申請材料壹並提交。

(3)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上述說明、規劃和審查意見,由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並附以下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三圈圖”);

3 .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土地權屬證書;

4.耕地補充圖(涉及占用耕地的,下同);

5.征地補償預存款到位的證明;

6.上級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政府審核後上報。

第十三條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審查和審批程序:

(壹)建設用地單位持下列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1.土地使用申請報告和建設用地申請表;

2 .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3 .涉及的相關部門出具的意見;

4.土地使用預審意見;

5 .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6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上述用地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後,擬定建設用地申報說明、農用地轉用計劃、補充耕地計劃、征用土地計劃、土地供應計劃(以土地出讓方式供地的, 應附初始出讓合同和地價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壹書四圖”)涉及征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舉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聽證材料應與用地申請材料壹並提交。

(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申請,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並附以下附件:

1.“壹本書四個方案”;

2.相關地圖材料:包括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證書、補充耕地位置圖;

3.土地使用預審報告;

4 .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5.相關部門的意見;

6.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重要礦床是否覆蓋的報告;

7.征地補償保證金到位證明。

(四)需要報國務院審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上報。

第十四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審查實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聯合審查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集中會議審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具體供地計劃時,需要對經批準的供地計劃確定的土地使用範圍或者位置進行部分調整的。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涉及增加土地用途和多占農用地的,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擬定相關調整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用地審批材料要求

第十六條上報的建設用地材料應逐步規範化、表格化,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原件)采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格式,由用地單位負責填報。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相關部門審核內容的,用地單位憑表辦理相關手續,部門在表內相應欄目填寫意見並加蓋公章。

(二)《壹書四方案》(原件)采用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格式,要求填寫的內容完整準確。

(3)相關地圖: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原件):勘測定界圖由具有勘界測量技術資質的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制作,采用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量的1∶2000或1∶1000和1∶500的地形圖。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和新建高速公路項目用地,其建設用地勘測定界報告應當由具有甲級測繪技術資質並具有勘界能力的單位編制。在勘界圖上,用紅線準確標註土地利用邊界,標明界址點坐標,並加蓋測繪單位和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章。同時註明勘界和測繪時間。

2.土地利用現狀圖:采用最新的1: 10000全標準面積測量圖。地圖點中顯示的土地類型應清晰準確。用地範圍和位置用紅線標註,並註明出圖時間和公章。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規劃成果已備案的,只需提供土地位置的部分復印件(單獨選址報批時提交)。土地利用的位置範圍在地圖上用紅線標出。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三圈圖”):可使用縮小副本(批量用地時提交)。土地利用的位置範圍在地圖上用紅線標出。

5.補充耕地位置範圍圖:1: 10000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圖的復印件,標明補充耕地的位置和範圍,並註明出圖時間。

6.調整規劃方案(原件):調整規劃方案依法可以在用地審批時報批的,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標明建設用地調整的位置和範圍。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批準文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圖件應列入目錄並按規定順序整齊裝訂。必須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應向省報送請示及有關附件壹式兩份。必須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需向省裏報送請示及相關附件壹式四份。

第十八條土地利用請求書格式應當規範,請求書內容應當準確、完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用和耕地占用指標是否落實;

(2)土地的位置、面積、地類、權屬是否清晰準確;

(三)耕地占補平衡是否落實,是否占用基本農田;

(四)征地補償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標準;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否能夠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按照規定舉行了聽證程序,被征地人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合法訴求是否被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采納;

(六)與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措施能否有效實施;

(七)需要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等相關費用已經籌集到位。

第十九條需要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文,並註明“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書面審批。

第二十條建設用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

(壹)不符合公文規範的;

(二)請求內容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條件的。

不及物動詞時限要求

第二十壹條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時,應當實行服務承諾制,並對內部辦事機構辦理審批業務提出明確的時間要求。

第二十二條有審批權的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用地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用地審查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或者批準建設用地。

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各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審批意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或審批。

批準建設用地前需要繳納相關費用的,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核或者批準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繳款通知書,督促有關當事人限期完成相關費用的繳納,並在收到繳款憑證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用地批準書。

第二十四條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用地申請後,需要補齊有關土地附件或者就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說明的,應當在收到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附件或補充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齊材料的,應當退還材料。

第二十五條建立建設用地審批和核準實施備案制度。

(壹)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後15個工作日內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對分批批準使用的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10個工作日內,列出具體建設項目的供地情況,並報上壹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上壹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市、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工作完成後15個工作日內,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實施情況報上壹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補充條款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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