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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施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營造* * *建設、* * *治理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平安廣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安全施工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平安建設堅持黨的領導、以人為本、全面發展、安全第壹、建設第壹、治理第二、享受第三,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專項治理相結合。第四條安全施工的主要任務是:

(壹)維護國家政治安全;

(二)防範和化解社會風險和矛盾糾紛;

(三)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四)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五)加強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

(六)完善實有人口服務管理機制;

(七)完善基層社會治理機制;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任務。第五條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在同級黨委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平安建設的統壹部署、組織協調、指導監督。

安全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安全建設需要,確定轄區內相關單位作為安全建設成員,並實行動態調整。各成員單位要按照法定職責,按照安全建設權責清單開展工作,落實安全建設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履行平安建設相關職責,將平安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安建設,組織開展群防群治、基層平安創建等工作。第七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應當整合社會治理資源,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完善調度、分辦、協同工作機制,協調推進違法犯罪排查預防、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社會治安風險排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平安建設宣傳活動,加強對轄區內各地區、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的規範化、實體化建設,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人員。第二章基礎設施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防控網絡、重點行業治安防控網絡、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絡、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防控網絡和信息網絡防控網絡建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運行機制。第九條省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制定平安廣東智能化建設總體規劃,建立健全平安建設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公共安全視頻資源聯網應用,提高平安建設智能化、信息化水平。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按照屬地管理、統壹標準、動態調整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規範網格工作清單管理,加強網格員隊伍建設,發揮網格管理在基層平安建設中的基礎作用。第十壹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完善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鼓勵法律專家、律師、公證員、人民調解員等法律工作者以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發揮專業優勢,開展法治宣傳,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第十二條衛生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和危機幹預機制,完善社會心理服務人才培養機制,搭建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平臺,加強心理健康知識宣傳、指導和咨詢服務,推動社會心理服務和教育進學校、進社區、進單位、進家庭。第十三條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和成員單位應當開展平安文化建設,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法治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設,提高公民平安文化素質。第三章社會風險防控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將社會風險評估作為重大決策的前置程序,預防和減少因決策不當引發的社會矛盾。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災減災、應急管理,優化公共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和社會救助體系,防範和減少社會風險。

各有關部門要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和權利救濟渠道,引導公眾依法合理表達利益。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風險隱患排查預警制度,定期排查各類社會風險隱患,加強風險研判,按照規定報告和發布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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