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和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造成海洋汙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漁港水域內非軍用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管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負責依法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漁業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第六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多渠道融資用於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第七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的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防止海洋環境汙染。第八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第九條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和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沿海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市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海洋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行海洋環境監測和監測數據共享。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的標準和規範,組織本級行政區域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題公報,加強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數據。
向社會提供海洋環境調查和監測數據的監測單位,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第十壹條沿海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進行調查和評價。調查評價內容主要包括: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態環境、重點海域和主要入海河流汙染物排放等基礎信息。第十二條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赤潮、風暴潮、海嘯和重大海洋汙染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
沿海石化、交通、能源、制造、冶金等單位。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汙染事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並將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發生赤潮、風暴潮、海嘯、重大海洋汙染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汙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環保、海洋、漁業、海事等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汙染事故處理工作,防止或者減輕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