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客體。具體而言,國有資產包括國家依照法律或權力取得並認可的財產、國家資本及其收益形成的財產、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形成的財產、對企業減稅、免稅、退稅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國際援助形成的財產。[1]國有資產是國家合法擁有的,能為國家提供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國家屬於歷史範疇,所以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國有資產”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國有資產基礎信息是國家所有的財產和產權的總稱,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唯壹所有權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國有資產廣義上定義為國有財產,是指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1。依照國家法律取得的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2.基於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應當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3、國家以各種方式投資形成的資產;4.因接受各種饋贈而歸國家所有的財產;5、由於國家現有資產的收益,應歸國家所有的財產。從狹義上講,國有資產是國家合法擁有並能為國家提供未來利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在企業中合法擁有的資本和權益。經營性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為經營性資產獲取利潤;投入生產經營的那部分國有資源。國有資產的其他概念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實際投入本企業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資金,即投入本企業形成實收資本(股本)的資金。國有法人資本是指國有企業、國有事業單位等投入的資本。以其占有的資產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即投入本企業形成法人資本(法人股)的資本。國有資產總額是指國家資本,以及國有法人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中最終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資產份額的總和。國有資產分類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依法對企業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而言,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商業服務等領域的所有財產。,並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於國家。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點:流動性、增值性和管理方式的多樣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劃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利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認定為國有的資產。資源類國有資產資源類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人依法在企業中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來說,經營國有資產,從產品生產、流通、商務服務等國有資產領域。,依法經營或者使用,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點:流動性、增值性和管理方式的多樣性。經營性國有資產分類:1。根據不同的工業部門:1。基本從事第壹產業生產經營的資產:2。基本從事第二產業生產經營的資產:3。從事第三產業主要行業生產經營的資產:4。其他經營性國有資產:1。金融國企資產:2。非金融國有企業資產:3。是否由國家直接投資。4.根據不同領域:境內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境外經營性國有資產。5.按企業中國家擁有的資本比例不同:1國有獨資企業資產,2國有控股企業資產,3國家參股企業資產,6。按行政級別不同:中央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和地方政府管理的經營性資產。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劃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利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認定為國有的資產。行政性國有資產的特點是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和擴張的間接性、占有和使用的無償性。行政性國有資產分類:根據行政級別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性國有資產和地方行政性國有資產。根據存在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國有資產資源型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和科技水平條件下,能夠為某種資源的開發帶來壹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從物質形態上看,我國國有資源具有品種稀缺、數量有限、品種復雜、分布不均衡的特點。從價值形態上看,我國國有資源的特點是所有權的壟斷性、範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和價值性。資源型國有資產分類:根據資源條件和生物圈: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設備和雨組成的氣候資源或空間資源。根據資源的空間位置: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空間資源。根據資源是否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按可再生性淘汰: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持續資源。按其經濟用途:主要構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構成生產資料的資源。《國有資產法》第59條的解釋,其實是關於國有資源經營預算的。國企因為破產要清算財產,這部分錢要編。以及國有企業轉讓所得和經營利潤等。,都需要以編譯的方式喚醒業務清算。
法律客觀性: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