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並將誌願服務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誌願者登記、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相關違法行為查處等誌願服務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工會、* * *共青團、婦聯、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法學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和推進本地區的誌願服務工作。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每年的3月5日是河南誌願者日。第二章誌願者第八條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誌願者應當具有與其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未成年人誌願服務活動。第九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河南省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方便誌願者註冊。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信息;
(三)獲得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四)接受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七)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壹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誌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誌願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相應任務;
(三)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四)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和人格尊嚴,不得泄露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五)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社會公德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十二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提供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誌願服務組織依法登記註冊提供便利服務。第十四條省、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誌願服務協會。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誌願服務組織,可以申請成為本地區誌願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